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11月8日至9日,厦门大学哲学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主体性•现代性•规范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举行。研讨会开幕式由厦门大学哲学系党委书记杨松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全国各高校的近60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主体性”“现代性”“规范性”这三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关键词,展开跨学科、多维度的深入对话与思想碰撞。
(合 影)
会议主办方代表厦门大学哲学系徐梦秋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哲学研究》编辑部胡海忠副编审分别致辞。徐梦秋指出,崛起的中国不仅要成为国际性规则、规范的遵循者,而且要成为国际性规则、规范制定的参与者。近十年来“规范与规范性”研究的兴起,是关于“主体性”“现代性”的探索和讨论的必然延伸、拓展和深化,这对于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对于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胡海忠阐述了主体性、现代性和规范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现代性彰显主体自主意识,规范性可以划定现代性的价值边界,建构主体与外界的连接,因此通过构建共识性的规范体系,我们可以使得主体性在有序的现代框架中生成。
本次研讨会设有四场大会发言与三个分论坛,议题涉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哲学与知识论、现代性理论、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律哲学等多个学术领域。
(第一场大会发言)
第一场大会发言由胡海忠主持。华东师范大学童世骏借鉴哈贝马斯“学习过程”理论及儒家“好学”“经权说”等本土思想资源,认为理解和处理规则与原则的关系需依托实践反思与持续学习,既要避免规则脱离原则的残缺与滥用,也要防止原则脱离规则的空洞与虚设。徐梦秋从规范性视角切入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反主体性、反规范性与前现代”“主体性、规范性与现代性”“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规范性实践”与“主体性、理性、现代性与工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四个方面,探讨了“主体性”“现代性”“规范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武汉大学朱志方指出,逻辑法则是认识活动必须遵守的形式规范,其真理性体现于效力中;它只是认识活动的部分规范而不是全部,是必须但不是必然的。北京师范大学李红概述了从康德式的概念现象论前进到布兰顿的概念实在论的基本路径,阐明了概念实在论的规范性基础,并以此为背景,概括了概念实在论所开启的哲学进路、所终结的物自身问题。中山大学徐长福论述了苏轼“不忍”和“不敢”相复合的心性说及其规范性意义,并结合软硬规范的划分,探讨了规范的正当性问题。
(第二场大会发言)
第二场大会发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王惠民主持。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汪行福回顾了哈贝马斯对古典现代性理论的具体批评,并指出古典现代性理论中的合理要素。华中科技大学韩东屏认为规则的定义应是“对人的标准化指令”,并阐述了规则的由来、形态、功能与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张霄阐述了马克思如何在继承卢梭、黑格尔等人自由思想的基础上,从经济关系和劳动实践出发,批判并超越了传统自由观。厦门大学林育川认为,马克思对人类解放的表述不是事实描述,而是一种不同于权利和正义的非道德善的普适性规范主张。厦门大学杨松提出,马克思在其世界观转变与形成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对“实然”与“应然”关系这一规范性问题的关注。
(第三场大会发言)
第三场大会发言由厦门大学郑伟平主持。山东师范大学郝立忠论述了“如何维护和实现人民主体性”的问题。厦门大学王时中阐述了斯密作为“经济学领域的牛顿”的奠基人地位,但认为其理论中蕴含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问题仍有待解决。福建师范大学刘苏指出,对于规范效力来源的解答,权威论和共识论都存在一定问题,应该将权威因素纳入共识论中。厦门大学唐瑭在对鲍威尔、施蒂纳和费尔巴哈的国家和共同体理论的反思中,阐释了19世纪上半叶德国思想的现代化历程。
(第四场大会发言)
第四场大会发言由林育川主持。厦门大学郑伟平认为应该把知识理解为因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而具有规范性。上海财经大学方红庆指出,德性蕴含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法则的认知与尊重,这是康德的规范知识主义的体现。中山大学卢俊豪论述了理解道德规范性的三条路径,并尝试解决道德事实的形而上学问题。山西大学李伟探讨了新媒介技术对网络主体行为与意识的影响。
三个分论坛以平行方式进行,主要聚焦规范性问题,如认知规范与真理规范性、道德规范性的证成、作为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共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维度以及现代规范秩序的建设等。
闭幕式由召集人徐梦秋作总结发言。他指出了本次会议的四个特点:一是围绕主题实现跨界对话,哲学、法学、政治学、民俗学等多学科学者各抒己见,形成交集;二是理论联系实际,把规范与规范性研究与当下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实践、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近代以来的世界潮流紧密结合;三是扩展了规范性研究的领域,不仅探讨道德规范性,而且探讨技术的规范性、知识的规范性、逻辑的规范性、网络规范的规范性、原则与规则的区别与联系,更进一步探讨了主体性、现代性、规范性三者之间关系及其在世界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四是初步构建了我国关于“规范与规范性”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厦门大学哲学系程宇阳 王怡渤 袁晓敏 张杨乐佳/供稿;厦门大学哲学系牛博文 陈思嘉 潘焙/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