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智能时代短视频版权治理新机制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

2025-09-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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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短视频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与心血完成的作品,可能在瞬间被他人复制、传播甚至商业化利用。此类侵权现象频发,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短视频版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短视频行业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公众和学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处理新业态下所发生的权益冲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学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短视频行业高歌猛进,短视频产业在提供优质文创内容、满足公众精神需求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但与之相伴而生的是,短视频行业也引发大量版权纠纷。如何平衡短视频创作者、平台、长视频版权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互联网版权领域重要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短视频行业发展面临的版权新挑战?应该如何构建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路径? 围绕这些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
  短视频侵权现象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网:近年来,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撑下,短视频行业高歌猛进。但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内容创作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容小觑。短视频侵权现象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随着AI生成内容(AIGC)的普及,短视频侵权是否出现了新的形式或挑战?
  管育鹰: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快捷传播、精准推送,极大便利了资讯内容获取,丰富了大众生活,但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版权争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内容制作和传播短视频,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但另一方面,法律也允许某些情况下无须许可免费使用,比如自己学习研究或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侵权与否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业内所称的“二创”行为,究竟是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变相复制或改编,还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独创性作品。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他人原创作品进行剪切搬运或稍加改动合成的“二创”短视频制作和传播日益简便,尤其是AI技术的利用,使得制作者甚至可以在网络平台的AI系统上仅输入简单提示词即可“一键生成”自己需要的短视频。显然,仅输入提示词是不可能“创作”出自己的短视频的,AIGC实际上是机器按照提示词自动执行事先设计的算法,抓取、处理海量的网上图文数据后组合呈现出的结果,其中不乏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可以说,当提示词与他人版权内容高度契合或关联、例如作品或角色名称及核心剧情概括时,AI生成的短视频必然是对原作的变相复制或“二创”,未经许可即涉嫌侵权。
  “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亟待明晰
  中国社会科学网:在您看来,目前短视频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在短视频创作中,“合理使用”和“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管育鹰:短视频种类繁多,从版权角度看,主要分为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视听作品又分为原创和演绎两类;容易产生纠纷的是以“二创”为名制作和传播的短视频,比如擅自翻拍翻录他人作品或简单剪辑拼凑后合成的“解说类”短视频,或将已有作品剪切后按某种新的创意选择、编排或改编再合成的短视频。“二创”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都需要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一般人对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相关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不十分了解,目前我国内容产业也缺乏成熟有效的版权许可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这使得短视频产业发展中侵权争议不断。其中,“合理使用”常被短视频制作和传播者用作侵权抗辩理由。因短视频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在篇幅或时长等“量”化指征上的确很少,合理使用抗辩具有一定迷惑性,比如,选取5分钟经典画面讲完120分钟的电影;但是,判定侵权与否不能只比对使用“量”、还要看“质”,短视频对已有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否“适当引用”要看其是否采用了原作的实质性部分、并对原作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原创短视频而言,其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是在网络环境下,难以控制他人的擅自使用和制作行为,因此呼吁法律进一步明确传播平台和技术提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构建高效保护机制平衡创新与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网: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规范化、合法化。如何建立更高效的短视频版权保护机制,平衡版权保护和创作自由?请您从版权保护的角度谈一谈,推进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的建议。
  管育鹰:短视频是版权产业的增长点,很多原创微短剧、视角新奇的“二创”短视频兼具文化娱乐和经济价值,为大众喜闻乐见。但是,版权产业的核心动力是优质原创作品的持续产出,不加强对这一源头的法治保障产业难以健康发展。目前短视频行业面对的发展瓶颈,一是大量“二创”短视频制作传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而授权机制不畅,二是对原创短视频及其他原则作品权利人而言网上大量的侵权难以跟踪和控制。对此,首先需要提升法律意识,使用他人原作而滋生的产业红利需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合理分配;其次为预防纠纷清除侵权隐患,可探索多元共治模式,例如依托专业版权法务代理或集体管理机构,协调各类版权人、使用人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构建有效的版权交易和短视频收益分配机制,这相对于一对一谈判方式可能更高效。对于短视频创作者来说,其创作自由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者并无不同,“二创”行为只要自娱自乐、不上传网络平台不参与经济利益分配,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可以自由使用的情形,并不会遭遇侵权纠纷。事实上,现有法律框架对版权产业链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公众利益都已做出了权衡,强化法治观念全民依法行事是推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最好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 张杰
【编辑: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