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学与特殊主义

2025-05-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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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5月9日,香港大学中文学院讲席教授、中国哲学和比较哲学专家Chris Fraser(方克涛)应邀作题为“庄学与特殊主义”的在线讲演,此次讲演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逻辑与哲学系列讲演”第92讲,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陈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李巍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方旭东教授作为评议人。

  讲座伊始,方克涛借用《庄子》中的“鲁候养鸟”的故事切入,指出该典故被视为道德特殊主义立场的有力例证。从表面看,“鲁候养鸟”故事似乎主张拒绝遵循一般规范,强调行为要契合特定情境,即“名止于实,义设于适”,这与道德特殊主义观点不谋而合。方克涛认为,《庄子》并非完全否定一般规范的作用。故事中,“栖之深林,游之坛陆……”这一普遍性考量,说明庄学伦理中的情境主义、多元主义与可废止特征。

  方克涛将庄学伦理置于当代学术语境,引入Jung Lee的观点,即认为庄学属于丹席(Jonathan Dancy)所主张的“道德特殊主义”,否认一般道德原则的存在。他提出了两个核心论题:论题一,庄学伦理主张情境主义与多元主义,但并没有肯定特殊主义;论题二,庄学伦理反而能解释伦理思维与判断为何不能缺乏可废止的一般原则。

 

图:Chris Fraser (方克涛)教授

  第二部分,方克涛阐释了丹席的特殊主义的核心——道德理由的情境依赖性,如“造成痛苦”,在伤害无辜者时是错的,在医疗急救中是对的,在运动训练中是中性的。他认为,道德理由具有高度的多变性;同一个因素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有极为不同的道德含义。丹席认为,在具体情境下,某个因素是否成为正面或反面的道德理由,决定于整体的情境;因为每个整体情境不同,所以不可能存在着正确的一般道德原则。但是丹席的特殊主义面对三个难题:(1)情境主义与多元主义也可以解释道德理由之所以相对于特定情境而定,无需排除可废止的一般原则的可能,如撒谎通常错误,但危急时可被允许。(2)假如没有一般原则,我们无法解释任何理由,因为理由都隐含地指涉规范。(3)丹席对原则的理解与一般学者不同,认为假如有道德原则,则道德理由之所以成其理由在于其为原则。

  第三部分,方克涛立足于《齐物论》《山木》《秋水》等文本分析,解释了为什么庄学伦理不属于特殊主义。《齐物论》同样展现出多元主义和情境主义。人、猴、鱼的不同,体现了多元主义;“因是”为情境化行为模式体现了情境主义。《秋水》强调“道”的多变性,“昔者尧、舜让而帝……”体现出多元主义和情境主义,不同规范、标准、价值、作法在不同情境适用。但其中也未完全排除一般原则,这表明对“道”的理解包含对一般原则的理解和灵活应用能力,原则应用需考虑情境的异同,情境主义、多元主义与一般原则存在内在互补关系。

  方克涛立足于相关文本的诠释,表明了庄学伦理具有明显的情境主义与多元主义特色,但并未直接或间接肯定特殊主义。

  在评议环节中,李巍肯定了方克涛将庄学纳入当代伦理理论对话的价值,并就其讲演内容进行了评议和对话。方旭东把方克涛讲演中提到的《庄子》的一些关键性文本用PPT形式作了展示,并对其讲演提出几点讨论。关于方克涛主张庄子承认有一般原则,陈波提出质疑。陈波指出,未来研究可更多地结合《庄子》文本,全面呈现庄学伦理的复杂性。本次讲座历时两个小时,通过理论辨析、文本诠释与跨文化对话,深入探讨了庄学伦理的核心特征及其与当代特殊主义理论的分野,为理解《庄子》的哲学内涵提供了兼具深度与新意的视角,也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图:对话与评议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张丹阳/供稿)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