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心声】独立思考与学术坚守

2025-01-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发表了拙文《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架通从“是”到“应该”的桥梁》。细究起来,此文有相当长的“历史”。概述这段历史,可以显示我的学思历程:我如何阅读、思考和写作,一些相互关联的系统性想法如何从孕育到成型,在一些重要的中英文期刊上发表,并产生学术影响,最后引出关于如何从事学术工作的一些思考。

  1982年3月,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成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在现代西方哲学课上,老师讲到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维特根斯坦的命题“图像说”、维也纳学派的“可证实性原则”等。根据其中某些理论,在语言和世界之间存在一种结构性的平行对应:语言中的名称指称世界中的个体对象,语言中的命题描述世界中的事实,特别是原子命题描述原子事实,否定命题描述否定事实,全称命题描述一般事实,存在命题描述存在事实。若有相应的事实存在,则相应的命题为真;否则为假。听到这些说法,我脑袋里立刻冒出一大堆疑问:什么是“原子事实”?什么是“否定事实”?更进一步,究竟什么是“事实”?它们的边界条件和同一性标准是什么?“事实”究竟是世界中的本体论存在物,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眼光”和“视角”?这些疑问从此在我的脑袋里扎下根来,刺激我去关注有关“事实”以及“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我先后读了金岳霖的《知识论》,彭漪涟关于“事实”的文章以及后来出版的书,并搜集和研读了很多中英文(特别是英文)文献。所读的这些材料在我的头脑中逐渐发酵,一些想法陆续浮现和清晰起来。

  2016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联合举办“事实和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我受邀与会并报告论文《事实、证据与司法审判》(2万多字)。此文的改进版《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科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中的哲学考量》发表于《南国学术》(澳门)2017年第1期。在该文中,我论述说,若把“事实”看作纯粹客观的因而是一个本体论概念,则会遭遇一系列严重的理论困难:如何去定义和说明“事实”概念?事实能否个体化以及如何个体化?一个事实的边界条件在哪里?事实有特殊和普遍、肯定和否定、真和假之分吗?究竟是“事实”概念先于“命题”概念,还是“命题”概念先于“事实”概念?谁依赖谁?谁说明谁?命题如何“符合”事实?如此等等。我认为,“事实”带有认知建构的成分,因而是一个认识论概念。形象地说,“事实”是认知主体从世界的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认知主体最后撕扯下一些什么,取决于他们“想”撕扯什么、“能”撕扯什么,用什么工具去“撕扯”,以及“怎么”撕扯。如此撕扯下来的“事实”甚至会以多种方式撒谎,从而扭曲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如此确认的“事实”在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起作用,奠基于此种“证据”的科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很难保证不出错,故两者都建立了一整套“事前防错”“事后纠错”的程序和机制。司法审判应更多地追求“程序正义”,以此来确保“实质正义”,其指导原则最好从原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修改为:“以正义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该文发表之后,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多位同仁,如陈嘉明、舒国滢、苏德超等人,发表了多篇与我商榷的文章,我撰文回应了这些商榷,并进一步深化我的思考,论述了“‘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江淮论坛》2021年第1期)的主张。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像我那样看待“事实”,它显然不宜再作为真理符合论的基础性概念,但我依然坚定地认为,为了确保真理的客观性,必须坚守符合论的如下核心洞见:不是我们语言中的东西,也不是我们心智中的东西,而是外部世界中的东西,使得我们说出或写出的描述这个世界状况的命题为真或为假。我由此发展了一种不使用“事实”概念,转而诉诸“对象”、“性质”和“关系”等概念的新符合论(即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对象的符合论),所撰论文连载于《江淮论坛》2019年第5-6期。我强调说,“符合”是真理的关键特征,“融贯”是真理的内在要素,“管用”是真理的外在效果;真概念绝不是平庸的,相反却是非常实质性的;追求真理是我们的使命。

  在此过程中,我还就事实、证据、真理、金岳霖和罗素的思想比较等议题撰写和发表了其他中英文论文,其中一些发表于Philosophy East and West(《东西方哲学》),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Logic(《逻辑的历史和哲学》),Axiomathes (《公理》),Philosophical Forum(《哲学论坛》),Asian Philosophy(《亚洲哲学》)和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当代中国思想》)等AHCI期刊。我还承担了贵州国学单列项目“中西比较:罗素和金岳霖”,拟于2025年底结项。

  当我把“事实”理解成基于客观实在却带有很强认知建构色彩的概念之后,休谟、摩尔等人所主张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是”(事实)与“应当”(价值和规范)之间的截然二分就不再成立,于是我撰写并发表了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篇文章。我论述说:没有纯客观的事实,事实有认知主体的主观介入;也没有纯主观的规范,规范必须有客观基础和学理依据。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这是由以下因素共同决定的:一是我们的需求、意图和目标,其中意图和目标产生于需求,意图的强度往往取决于需求的强度,而需求有客观基础;二是当下的实际状况,常常与我们的需求和目标有很大差距,我们力求改变现状,造成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和目标的某种愿景;三是相关的广义科学原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社会共识(文化传统和习俗等);四是人所具有的理性思考能力:面对当下的状况,根据相关学理和社会共识,我们必须或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才能满足需求、达成目标、让愿景变成现实?所以,有一条共同的纽带,即我们的需求、意图、目标、有差距的现实状况以及人的理性思考能力等,把“是”与“应当”关联起来,由此架通了从“事实”到“价值”和“规范”的桥梁。

  以上简要的历史追溯表明:在从事学术工作时,学者必须坚持独立思考,不能被“流行”和“权威”所慑服;脑袋里必须要有问题,且不能让一些重要的问题飘忽而过,需要对它们做持续的关注和思考;要大量搜集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并对它们做批判性理解和反思;学者做研究不能过于急于求成,让一些不成熟的初步想法以“急就章”的形式发表出来;学者脑袋里的思想会自动“发酵”,一个想法会牵引出其他的想法,一篇文章会催生出另外的文章,它们最终会形成一个系列,构成一个大致的体系,成为有一定份量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讲席教授 )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