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规范性哲学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4-11-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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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11月2日至3日,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分析哲学国际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维特根斯坦哲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京师规范性哲学国际会议”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
  
(与会学者集体合影)
  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哲学学院院长吴向东教授作在开幕式上致辞介绍了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的发展和哲学学科的历史沿革。他强调,规范性问题是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和哲学学院长期深耕和重点推进的领域,希望本次会议能进一步推进对规范性问题的反思及规范性哲学的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党委书记李红教授介绍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规范性哲学研究”的基本情况,她指出,规范性是一个基础性的、不可还原的哲学“元概念”,阐明了规范性哲学的范式转换及当前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期待能够搭建起对话与反思的平台,推动在哲学学科内部形成一个跨学科研究的新领域、子学科即规范性哲学。
  大会分为主旨报告和专题报告。主旨报告聚焦于规范性哲学前沿问题展开讨论。匹兹堡大学(University of Pittsburgh)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教授作题为“规范性与自由”的报告。布兰顿首先阐述了德国观念论最基本的哲学思想,其核心是康德发现了意向性在本质上的规范性特征,接着说明了康德如何通自主性得出这一见解。随后,他指出黑格尔对康德做了进一步发展,认为规范性地位是社会地位的基础,是由相互承认的态度建立起来。最后,布兰顿教授讨论了一种特定的语言范式,即由规范约束构成的自由。
  山西大学江怡作题为“皮尔士与规范科学”的报告。江怡基于皮尔士的“规范科学”(normative science)概念,讨论了“规范”、“规范科学”与“规范性”的关系,并指出皮尔士的“规范科学”不能等同于“规范”,也不能等同于当代哲学家所谈论的“规范性科学”。最后,江怡基于“规范性科学”概念将规范性哲学分为五类:规范性本体论、规范性语义学、规范性认识论、规范性心理学、实质的规范性理论。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的汉娜•金斯伯格(Hannah Ginsborg)教授作题为“无理由的规范性”的报告。金斯伯格首先论证“规范的”及其同源词所涵盖的现象比“理由”的支持者关注的现象更广泛,接着围绕幼儿的模仿和分类能力,提出“原初规范性”(primitive normativity),并指出即使我们将规范性限制在哲学家声称的“真正重要的”规范性,原初规范性也比“理由”更适合于理解“真正重要的”规范性。因此,规范性本质上不应基于“理由”概念理解。
  南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的斯蒂芬•芬利(Stephen Finlay)教授作题为“超越规范性:元伦理学可以摆脱轮回吗?”的报告。芬利认为,元伦理学不断提出新的术语,却只是重复相似的讨论,对涉及的问题无实质进展,陷入徒劳的轮回。芬利教授提出一种视角主义诊断,认为规范性思想是内容维度与动机维度的结合,不同理论家如何解释“强健规范性”(robust normativity)完全取决于以怎样的视角考虑两个维度的结合,理论家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才可能跳脱轮回,推进规范性研究。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约翰•海曼(John Hyman)作题为“脆弱与辩解”的报告。海曼教授指出,辩解是关于一个人或其处境的事实或情况,它减少或及时消除了做某个行动的罪责。针对“为什么辩解能减轻罪责”的问题,海曼认为将辩解减轻罪责的原因诉诸人性中的脆弱是没有说服力的。他提出辩解的规范性理论:辩解表明被告人以合适的规范暗示他以应当采取的方式处理了异常困难的情况,这类规范体现了社会有权期望的客观行动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唐热风作题为“反驳实践推理的‘手段——目的’观”的报告。唐热风认为“手段——目的”观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立场,并对亚里士多德实践三段论做出改进,提出实践推理的新解释:实践推理是使行动合理化的推理,它是为已经做出选择的人准备的,因此实践推理的前提使得结论成为必要。但是,“手段-目的”观中前提和结论不是必要联系,其蕴含的行动——行动模式不同于实践推理。因此“手段——目的”观不同于实践推理。
  香港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赫尔曼•卡佩伦(Herman Cappelen)教授作题为“规范性语言的概念工程:改良抑或抛弃?”的报告。卡佩伦指出,道德术语的意义存在不可解决的分歧,以至于研究者对道德语言的所指没有共识。并且,使用道德语言也会产生诸如挑选不存在的属性、认知错误、协调行动失败等风险。因此,我们最好放弃使用道德术语,代之以对语境各要素和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以更少的教条和更多元的方式谈论道德语言所指的东西。
  武汉大学的朱志方教授作题为“规范陈述的经验辩护”的报告,指出规范性陈述是对存在的或期望的规范的语言表述,它们可以通过经验方法来证明,但用纯粹理性或先验方法来证明则会使规范性陈述武断或不合理。朱志方认为,规范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形成和改造的,所有规范都是服务于部分人类目的的工具。而人类的目的本质上根源于人的自然需求。由此,朱志方教授认为规范性陈述,包括伦理陈述,可以用科学的方式来证明其合理性,但没有真假之分。
  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的阿德里安•摩尔(Adrian Moore)教授作题为“作为理性能动者的你我究竟在生活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的报告。摩尔的考虑是:当我们做好的行动时,是全能理性让我们这么做,还是需要自主决策?他指出斯特恩解决方案的缺陷,进而借鉴威廉姆斯的厚伦理概念,提出了反实在论方案:给定情况下,当你察觉什么是最好的事情,你总是同时使用多个概念,在这一过程中你为察觉到的东西做了独特的贡献,定位了你在生活实践中的位置。
  专题报告是精彩纷呈。与会学者们深入探讨了规范性哲学在形而上学、知识论、语言哲学、科技哲学、逻辑哲学、心灵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等领域的核心议题。
  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牛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匹兹堡大学、伦敦大学学院等海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近100位专家学者与会。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马嘉昕 房岳 黄宇驰 李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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