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明与伦理意识

2024-10-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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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化与水文明彼此交融。《易经》贲卦彖传:“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一部水文化史就是基于不同时空的水文化交汇,灿若明珠、熠熠生辉。与突出水文化的时空个性、特殊形态不同,水文明是基于不同时空水文化的公共域。水文化含蕴水文明,水文明表征为水文化。自然的水只是一种先在的客观,正因为有了人并生成多样性的“人—水”关系,才形成千姿百态的水文化,从古至今,随着人类对水文化有相同亦有不同的认识,又有了水文明。也正是因为人作为主体的参与,水文明不仅有了文化形态的“是”,也相应地具有“应当”的意义。由此,水从客观性演化为主体性,成为人所效法的“伦理—道德”范畴。21世纪倡导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人—水”关系越来越体现为践行水文明的伦理意识与实践意志。

  践行水文明要有敬畏意识。敬畏意识是恪守底线、尊重他者的意识,含蕴着主体对他者存在及力量的价值承认与自我行动的约束及恪守,也是主体自我保护与生存的条件。从一定意义审视,“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1]据统计,地球上的水占地球70.8%左右,人体水的含量也占据到人体总量的70%—75%左右。对于自然生命体乃至人类本身而言,水是先在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水也就没有地球,也就不存在一切。正是因为有了水,才诞生了鲜活的生命与世界的多样性,赋予人类以生命及意义。正因为水之于生命的先在性前提,人类直觉地、自觉地敬畏水的存在,它既是人作为自然生命延续所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人类作为生命体可效法的生生不息的文明样式——“水润万物而不争”。因此,我们污染水、滥用水……犹如人类以利器之于自戕,无知而粗鄙。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对水的文明态度首先就是要做到敬畏。在价值认知层面知道水的先在性及基础性地位,以及水与人的相生关系,我们人类的生命体的孕育无法离开水,水是我们身体的重要组成成分,我们的成长、发育须臾无法离开水的滋养。因此,我们对待水要有对待他者的尊敬与畏惧,这是生命恒绵的需要,也是人作为类存在与世界的关系相互依存的自然生命形态。
  践行水文明的善用意识。善用与用、能用、可用等词是不同的概念,尤其体现为手段、方式与效果的差异。用、能用、可用等突出主客体的直接相关性,而善用是在主客体的关联中嵌入主体的价值、认知与方法,体现为用的效果、效能的差异。“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事半功倍”等强调的就是善用。如前所论,水是人类生命活动中无可替代的存在,对待须臾不可分离的水,如何用、怎么用体现人类大智慧。如果仅仅强调用水,就可能出现对待水资源的乱用、滥用等消极情况,而善用水,就是在尊重水资源存在的客观规律性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规律性地用水。面对九州洪水泛滥,大禹“善”治水,把握水的客观规律性特征,积极疏通引导,取得良好效果。中华治水史上,类似都江堰、三峡大坝因善用水而造福百姓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案例无一例外体现人作为主体对水之自然属性的客观性把握,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水的客观规律性的一致性。水作为自然的先在性不会因时空变化而有所改变,也不会因为文明尤其是技术文明的进步而发生形质的变换。21世纪的人类最大的自我警惕,是不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忽视水存在的客观性,而是依然要恪守“善用”水的信念,要超越、摈弃围湖造田、竭泽而渔的功利性短视做法,在尊重水自然属性的前提下辩证地、系统地利用水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真正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加强运行管理,深化水质保护,强抓节约用水,……,使之不断造福民族、造福人民”[2],推动水的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的现实和解。
  践行水文明的交融意识。交融体现不同事物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及相互转换的特征与属性。正因如此,交融与机械捆绑有原则性区分。当然,交融也含蕴主体间、主客体之间价值承认、平等、尊重的伦理道德属性。作为“和合”的表征,交融不仅是维持事物现有状态的前提,也是新事物进一步产生的基础。确立水文明的交融意识就是要把人与水看作伦理实体,二者不是捆绑更不是分离,而是人与水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体性关系。人因水而生,水因人而获得体现。程朱理学“月映万川、理一分殊”说的就是交融的伦理实体特点,在这里也同样适用于描述人与水的伦理的实体性关系。如果借用普遍性与特殊性考量,人就是特殊性而展现水的普遍性,水的普遍性特征通过人的特殊性来呈现,彼此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唯有如此,人作为自然的客观性存在才能获得生命之基,同时,人类也才有无限延展的条件。与此不同,在现实世界中也大量存在人与水的分离意识,这种意识把水看做有别于人的他者,需要的时候就取之,不需要的时候则无情地抛弃。实际上这种人水关系只是主观上的臆断、武断及机械形而上学的想法及做法,这种做法从本源上忽视了“人—水”关系不可分离存在的普遍意义。
  践行水文明的超越意识。与动物直观式的本能不同,把自我进行对象化审视是人所独有的能力。人的超越性也体现为跳出关系反观自我、省思自身的能力。正因为人能用对象化思维反观自我,人作为类存在也才能不断获得进步与发展,也由此成为众多生命体中“最具有灵性”的存在。水作为自然的客观先在,在人与水的交融互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前提性与基础性功能。也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说人与水是彼此交融的伦理性的实体关系。然而,水的基质地位、人对水的依赖并不能由此就决定人对自然先在的水仅仅是客体化的适应,如果说在人与水的伦理关系中,这种客体化的自然适应性真的存在,也只能说明人对水的本能需求或者是生命自然延续的需要。人之所以为人并非因为其自然属性,而是其具有社会属性。因而,在人与水的关联中,人应该跳出二者之间的自然式需求,立足主体意识与思维审视人与水关系中的自我,由人的主体意识与思维主导的这种伦理超越不仅是人之为人本质力量的展示与确证,更是维护人与水和谐共生、人作为类生命的延展的必须。人因为能思维、有意识,因而才能真正跳出人与水的自然关联,才能走向更高阶的人水关系。跳出对水的自然式适应,人类可以确立“上善若水”的生态价值观,在水与人的关系中,人能够有超越意识,践行水的伦理道德精神,把水蕴含的精神内涵演化为人的日常生活形态,真正实现人与水互存的道德价值飞跃,把水伦理推进到水文明。由此,水也不仅仅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生存必需品,也是人们伦理效法的对象,是人们伦理意识效法的彰显。2500年前,老子提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这是人类伦理意识的彰显,也是人类通过思维与意识超越的方法实现了人与水关系的伦理化转换。
  综上,践行水文明要确立的四种伦理意识并非彼此分离,而是相互关联又依次递进的关系。敬畏意识强调水之于人的先在性与客观性,善用意识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水的客观规律性的一致,交融意识是基于自然属性审视人与水的相互依赖关系,超越意识则是立足道德世界观重新审视人与水的关系。敬畏意识、善用意识、交融意识及超越意识充分体现中国传统水伦理“天人合一”的理想与境界,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与历史观的印证与拓展。
  总之,人与水的关系,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体诞生以来就必须要面对与思考的问题。21世纪,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人容易沉醉于科技而迷失自我,在新的历史情境中,我们需要践行水文明的四种伦理意识,清醒地处理人与水的关系,走出“数智”的迷雾,确立“上善若水”“水润万物而不争”的生态价值观,真正实现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而健康的发展,走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287页。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
  【本文系江西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专题项目“21世纪国家治理的水智慧:中国传统水伦理的文明理念与传承路径研究(23ZXRC01)”、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23年度项目“水伦理的基本精神与传承发展研究(JD2312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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