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麒麟:知行合一与道德知识

2024-08-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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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麒麟,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哲学系

  在当代知识论研究中,最常见的知识类型是“命题知识”或“命题之知”,其表述形式为:某人S知道p(S knows that p),其中p作为目标命题表达了相应认知主体S所掌握的知识内容;例如:“S知道一个人应该对父母尽孝(S knows that one ought to be filial to her/his parents)”。此外,以赖尔(Gilbert Ryle)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存在另一类重要的知识,即“能力知识”或“能力之知”,其表达形式为:某人S知道如何做某事(S knows how to do something);例如,“S知道如何奉养父母(S knows how to serve and nourish her/his parents)”。
  以黄勇、唐热风为代表的当代学者认为,除了命题之知和能力之知,还存在第三类知识,即“动力之知”,其表达形式为:某人S知道去做某事(S knows to do something);例如,“S对父母知道去行孝(S knows to be filial to her/his parents)”。动力之知的典型特征是其生成行动的驱策性(motivating),展示了认知主体在动力之知下的行动能动性(enacting)。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上述三类知识的刻画,评估王阳明经典的以“知行合一”为典型特征的道德知识。
  一、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的知识论范畴的归属
  (一)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不是命题之知
  在《传习录》中,王阳明的弟子徐爱曾质疑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如今人尽有知得父当孝、兄当弟者,却不能孝、不能弟,便是知与行分明是两件。”[王阳明(2018):《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 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3月第一版)第4页]这里的“知得父当孝、兄当弟”明显体现为命题知识,即:一个人知道当他面对父亲时应当尽孝、面对兄弟时应当行悌。在徐爱看来,一个人仅具有上述命题之知不会必然导致其进行相关道德行动,因此“知行合一”并不成立。对此,王阳明回应道,那些人“已被私欲隔断”,“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可见,当王阳明讨论“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时,其关切的并不是某种命题之知的知识状态。
  (二)王阳明 “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也不同于能力之知
  一些学者(例如,陈来、郁振华)主张,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是一种能力之知。这一主张的理论优势在于,通过利用能力之知与行动之间的密切关联,为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提供了一种与相应道德行动更为自然、也更为紧密的联系。由于能力是主体所具有的导向某种成功状态的可靠倾向(reliable disposition to achieving a success),一旦主体具备相关能力知识,就可以在相应的行动中展示该能力,并以可靠的方式成功达成相关行动目标。
  然而,这种能力之知奠基于关于能力的形而上学分析——即,能力是“可靠地导向某种成功状态的倾向”;该倾向虽然与行动展示有密切关联,但相关能力及其对应的能力之知不构成驱动主体产生相关行动的要素(例如,一名具备优秀箭术能力的选手,即使在适宜的条件下,也不一定要进行射箭的行动)。
  王阳明在与顾璘(字华玉,号东桥)书信讨论中,也强调所谓“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其知而必行的特征,恰恰对应于《大学》中所说的“致知”,而单纯的能力之知是不满足“致知”要求的。王阳明举例说,“知如何而为温清之节、知如何而为奉养之宜者,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王阳明(2018):《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 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3月第一版),第55页],这里的“知如何而为温凊之节”、“知如何而为奉养之宜”具备能力之知的特征,但由于这种“能力之知”并不能必然导向相关道德行动,因此,王阳明认为这类知识不满足“致知”要求。只有通过真正的行动来“实现”或“充实”相应的能力之知后,一个人才算真正达成了满足“致知”要求的“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因此,相较于(未被实现或充实)的能力之知,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要丰厚得多。
  (三)王阳明 “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是动力之知吗?
  一些学者认为,动力之知捕捉到了“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中最重要的理论要素,即存在于此类知识中的驱策生成相应行动的动力因素。动力之知为“知”与“行”之间提供了一种自然而密切的联系,并为“知行合一”在相应道德行动中提供了明确的道德属性间的匹配。
  然而,动力之知的解读面临一系列语言使用、概念分析与文本解读上的挑战。首先,“知道去做”(knowing to do)在当代汉语(或英语)语境中难以与“知道如何去做”(knowing how to do)进行有效区分,前者似乎更像是一种人为的理论术语构造物。其次,在文本上,王阳明在进行相关讨论时,不论是直接讨论“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还是通过类比说明,其表述形式均是在“知”之后直接跟从相应的名词,针对此类表达,更自然的方式是将这些案例解读成对象性的(objectual)知识。
  二、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是一种具备基础主义辩护结构的对象性的(objectual)知识
  王阳明通过“好好色”、“恶恶臭”作为类比,解释了“知行合一”中的“合一”应当如何理解——“知”与“行”的合一表现在其“共时性”(synchronicity)与“自发性”(spontaneity)条件下,主体态度性、倾向性的“喜好”行动与“好色”之“好”之间完成了恰当的匹配。
  王阳明通过以“知痛”、“知寒”、“知饥”为代表的知识,为“知孝”、“知弟”提供了一种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式的、直接的(immediate)知识辩护(justification)——通过痛感、饥饿感和寒冷感对于主体心灵的透明性(transparency)与直接体验性,“知痛”、“知寒”、“知饥”获得了坚实的知识地位的辩护。与此类似,王阳明希望借助类似的辩护结构,为“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提供知识地位辩护。
  在“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中,对于道德对象(例如,“孝”、“弟”)的道德应然或者道德善的感知是通过良知对意念状态的直接把握获得的。在《大学问》中,王阳明指出,“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这种良知(即道德对象性知识)不仅在本体上具备“知行合一”的合一特质,而且这种特质的获得是通过知识主体对道德对象的直接把握(direct apprehension)实现的。因此,“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不仅具备基础主义辩护结构,还是一种对象性知识。
  三、当代知识语境中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理论所需面对的进一步理论挑战与困难 
  首先,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具备基础主义辩护结构,这种结构是否在面对具体的道德知识论挑战时依然有效?例如,在处理道德知识的基础层级时,如何避免“道德怀疑论”与“道德相对主义”的困扰?
  其次,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作为对象性知识,如何处理与现代认知科学对于“知行分离”(如“认知失调”)相关发现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如何解释在实际的道德行动中,知识主体在面对意念冲突时,仍然能够实现“知行合一”?
  最后,王阳明“知行合一”的道德知识是否具有普遍性?尤其是其基础主义辩护结构是否能够适用于其他文化背景下的道德知识体系?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本文根据作者在“20世纪中国分析哲学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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