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外哲”系列讲座

当代著名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教授谈“规范性哲学”(上)

2024-04-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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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教授谈“规范性哲学”(下)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2024年4月9日至17日,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主办的“京师外哲”系列讲座顺利举行。此次活动特别邀请美国匹兹堡大学哲学系著名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教授主讲,主题为“规范性哲学”。本系列讲座共分为四讲,布兰顿教授围绕语言实践与意义理论、语言的规范性、实用主义与推理主义、概念实在论和哲学的本质等话题,对其整体哲学观点进行了系统阐释,突出了当代哲学的规范性转向。本系列讲座由国家级外专项目“认知、逻辑与意识”(G2023111010L)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规范性哲学研究”(21&ZD049)资助。

  一、哲学是什么?

  2024年4月9日,罗伯特•布兰顿“规范性哲学”系列讲座第一讲举行。本场主题为“哲学是什么?”,邀请到浙江大学的陈亚军教授担任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李红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李红教授主持讲座(图一)

  讲座中,布兰顿首先提出,哲学是一种自身反思(self-reflexive)的事业:理解不仅是哲学探究的目标,也是它的主题。哲学就在于“我们”作为理解的生物,作为具有推论(discursive)能力的生物、理由(reasons)的制造者和接受者、真理的探寻者和发言人,在给予和索取理由的实践中,对概念进行运用和阐明。布兰顿将概念阐明(explication of concept)方法与意义分析方法进行了区分,认为概念的阐明更聚焦于将话语推论中隐含的概念内容清晰化,从而使得“概念与事实成为一枚硬币的两面”。

  接着,布兰顿将概念规范性置于其哲学的核心,提出“我们”在话语推论中被赋予了规范地位,受到独特的规范评价,因而能够作出承诺和承担责任。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理解和把握我们栖居于其中的基本的规范性维度,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权威不同于因果权威,规范性权威仅能约束那些承认它具有约束力的人,我们服从的权威只是我们想让自己服从的权威。规范性思路由此延展了自卢梭以来的自由主题,在规范性维度下,规范领域和自由领域二者是统一的。

  随后,布兰顿就如何理解概念运用中的隐含规范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他认为,任何概念都不是单独的使用,使用概念的生物与其他生物的区别在于,既知道概念承诺可以充当何种概念的理由,又知道这一概念由何种概念承诺来作为理由。我们知道(或相信)某件事是这样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说出它的理由的能力。因此,理解概念中隐含的规范,就要将概念置于理由的推理关系网络当中,从而能够说出正确应用它的理由。规范的领域不仅是自由的领域,也是理由的领域。

  在讲座的第四、第五部分内容中,布兰顿对概念使用的推理规范关系是什么作出了进一步阐释。布兰顿吸取并扩展了达米特的意义表达模型,提出任何概念的使用都可以分解为三个推理关系要素,即适当的概念运用的语境,概念运用的适当后果,从语境到后果这一推论过程的正当性。这些推理关系都不仅仅是纯粹形式上有效的推理,而是塞拉斯所说的“实质”推理,即阐明所表达概念的内容的推理。布兰顿进一步提出,对概念的批判也总是对其推理关联的批判,实质推理关系让概念使用者阐明概念的运用语境和运用后果是否“协调一致”,并能够在理性的评估下根据证据进行不断地修正。在这个意义上,“概念和经验的权威表现为一枚硬币的两面”。

  最后,布兰顿阐释了他的哲学表达事业。一是,在布兰顿看来,哲学作为一种历史性学科,其领域扩展到了广义的智识(sapience)层面,包含了所有以概念能力为前提的话语推论活动。二是,哲学就是要理解概念规范和索求理由活动的条件、本性和结果,通过实质推理关系和逻辑语汇将规范性承诺清晰表达出来。三是,哲学作为规范性的活动,其表达事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学科内容,就在于其超越了狭义上自然的东西,而聚焦于一般意义上规范性的本性。我们在规范的理由空间中做概念承诺,行使我们的权威,而我们需为之负责。总的来说,布兰顿的规范性哲学是一种语义推论主义、逻辑表达主义和规范实用主义的哲学路径。

  恰如布兰顿所说,“正是这一系列独特的关注,使哲学成为理由的聚会,使哲学家成为规范的朋友,也正是这些朋友把我们在推论上清晰阐释的能力,引导到推论的清晰性的光明之中”。

  在评议环节,浙江大学的陈亚军对报告的整体脉络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评述,并就概念应用的适当性是否是规范的、非推理报告中的印象在知觉中的地位、规范性的来源以及哲学是否仍需谈论形而上学等问题,与布兰顿教授进行商榷和探讨。

   

  浙江大学陈亚军教授做评论(图三)

  在互动环节,浙江大学的王玮从布兰顿与塞拉斯对哲学核心问题的不同思路切入,提出除了明确隐含的内容之外,还需要“综合”的整体眼光。佛罗里达大学的黄如松就如何理解规范性领域与自然领域的相互关系与布兰顿教授进行了讨论。布兰顿教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细致的解答和回应。

    

  佛罗里达大学黄如松老师与布兰顿教授进行交流(图四)

  

    讲座结束,集体合影留念(图五)

  二、意向性和语言:一种规范性的、实用主义的、推理主义的路径

  2024年4月10日,罗伯特•布兰顿“规范性哲学”系列讲座第二讲举行。山西大学江怡教授担任评议人,北京师范大学李红教授主持。

  本次讲座主题为“意向性和语言:一种规范性的、实用主义的、推理主义的路径”。布兰顿话提出了一种关于语言和意向性关系的富有争议的理论,他对意向性和意识,实践意向性和语意向性,命题意向性和表征意向性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阐明了命题式话语意向性的规范性特征,展示了如何在话语意向性中将规范语用学和推理主义语义学结合起来,由此建构一种关于话语推论的命题式意向性内容的推理主义路径。在此理论框架下,布兰顿揭示了话语意向性结构中语言与思想的关系,提出了逻辑是语义自我意识的器官,表明了语用的社会规范视域与话语推论的语义表征维度如何嵌合。

  讲座中,布兰顿教授首先介绍了问题的研究背景,接着梳理了布伦塔诺和塞尔两位哲学家关于意向性理论的差异,由此引出对意向性和意识的区分,这二者的区分基于更深层的感知(sentience)和智性(sapience)的区别。布兰顿认为哲学史上从笛卡尔到莱布尼兹的哲学家们都混淆了这二者的区别。

    

  

  罗伯特•布兰顿教授做讲座(图六)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布兰顿对两组更重要的概念做了区分:实践意向性和话语意向性,命题意向性和表征意向性。实践意向性是动物技巧性地应对世界时展示出来的具有对象指向性的那种意向性;话语意向性是概念使用者在更丰富意义上展现出来的意向性,概念使用者在语义意义上做出关于对象的判断或者论断。表征意向性和命题意向性的区别在于,其意向状态所展示的内容分别对应于塞尔以下两个问题:“状态S是关于什么的?”和“状态S是怎样的?”布兰顿阐述了关于实践意向性和话语意向性的两种不同的哲学解释流派:实用主义和柏拉图主义。

  在第三部分,分析了话语意向性的规范性特征。布兰顿再次强调了康德在哲学史上发起的规范性转向,康德对话语生物和非话语生物做出了道义论也就是规范性的区分,也就是能够理解作为规则的概念,并用概念来约束自己的能力。前康德的哲学传统专注于我们对概念的研究,康德关注概念对我们的钳制,他把话语生物看做是生活、活动在规范性空间中的存在。由此引发了康德对话语意向性的命题维度和表征维度的规范性阐释。当代西方哲学关于话语意向性的规范性特征的分析主要有两个哲学路径:社会实践论和目的语义学。布兰顿分别对这两个哲学路径进行了分析阐释。

  在第四部分,讨论了什么是话语规范以及何以形成话语规范。在区分了鹦鹉式的感性刺激反应和有智识的观察者之后,布兰顿指出智性观察者能够被赋予资格并对概念内容做出承诺,实施一种包含着推论后果和不相容关系的实质推理。沿此路径,对概念内容之间关系的描述并非简单的分类和贴标签,而是一种对命题内容的承诺,包含了资格和责任,由此展现了关于话语命题的意向性内容的一种推理主义路径。

  在第五部分,讨论了话语意向性中语言与思想之间的关系。哲学史上从笛卡尔到康德以来的近代哲学家都认为命题性的思想和信念先于语言表达,这一传统延续到20世纪格赖斯和福多的意向论。与此不同,维特根斯坦开创达米特发展的另一哲学路径强调话语意向性中语言社会实践的优先性。不同于达米特,戴维森提出了关系论的语言意义理论,但这一脉络的哲学发展都凸显了规范性的社会语言实践的重要性。

  在第六部分,布兰顿教授试图将社会规范语用学与话语意向性的推理主义语义学结合起来。布兰顿从结合了语形、语义和语用的话语推论的“铁三角”出发,阐释了命题内容在理由空间中如何发挥作用,强调根据道义计分来理解语言实践,以此为基地的断言推论式语言实践就是语言的“市中心”。

  第七部分,布兰顿基于规范语用学和推理主义语义学相结合的理论框架,以条件句和否定词为例说明了逻辑词汇在阐释实质推理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中的作用,强调了逻辑词汇的表达作用,提出了口号式断言:逻辑是语义自我意识的器官。

  最后,布兰顿教授结合对从言(de dicto)和从物(de re)的分析,再次阐明在话语推论实践中语用的社会规范视角如何与话语的语义内容表征维度融贯为一体两面。

  在评议环节,江怡对布兰顿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阐释性梳理和评议,并就布兰顿教授和皮尔士在意向性理论上的差异,为什么说逻辑是语义自我意识的器官,以及话语实践中的表征维度和规范性维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山西大学江怡教授做评论(图七)

  在自由讨论环节,在场师生就布兰顿教授的报告主题踊跃地开展讨论。深圳大学的郑宇健教授就目的论语义学和布兰顿教授的话语实践的规范语用学路径之间的关系问题、南京师范大学的陈真教授就如何理解区别于事实判断的规范性判断的真值问题与布兰顿进行了讨论。布兰顿教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细致的解答和回应。

    

  深圳大学郑宇健教授与布兰顿教授讨论(图八)

  

    南京师范大学陈真教授与布兰顿教授进行交流(图九)

  讲座吸引了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师生参与,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供稿)

   

  讲座结束,集体合影留念(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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