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实存论伦理学》宣称,伦理学是探讨人与世界“共存共生且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页)的学问。作为一门学问、一个学科,伦理学探究的“伦理[性]东西”就不是“生活世界”之外或之上的东西,而是生活世界本身的实存机制,由此展开了对于伦理学的原创之思。伦理学之思的核心定位在作为“存在机制”的伦理存在,如何将本无好坏善恶之分的“生活世界”范导到朝向“美好生活”之实现的存在历史中。因此,伦理学必然聚焦这一实存机制,阐明“伦理东西”的基本含义(Bedeutung),揭示“伦理”的这一本源意义和实存意义。要做到这一点,就不得不深入分析“共存共生且共同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内涵(Gehalt),揭示出这个定义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抓住什么东西、得到什么内容(Inhalt)。由于人类存在是一种历史性存在,因而追求美好生活也是世代延续中的精神历程,文明历程,于是,伦理学研究与人类生存史密切相关,它也需要通过揭示人类精神历程如何成为存在发生的历史,成为所谓的实践存在论、历史存在论、人类存在论等等,实质上成为人类共同存在的存在论或此在存在论。在现象学视野下,形形色色的存在论本质就是存在自身的自行发生,简言之,存在自身如何本真地实存。
与海德格尔式此在本真实存这一非伦理学或“本源伦理”之构思不同,“道义实存论”要成为伦理学本身,它不仅求存在之“本真”而且求存在之“美善”,且把真与美之中蕴含的“善”作为存在之目标。因而它需要展开两种逻辑:存在之自行发生的逻辑和人在世界中共在相生的逻辑。前者邓安庆称之为“道”的逻辑,后者称之为“义”的逻辑向度。但这种相分只有思辨的意义,而不具有方法的意义。在伦理学的致思方法上,他恰恰是要在人类实存的进程之中,即相生之义所构建的生活世界之中,去阐明义之正道。
把伦理与哲学上最普遍的概念“存在”关联起来,自然就是一种最为普遍的伦理学,因为“存在”不仅仅是个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历史的存在,民族共同体的存在,也不仅仅是人类的存在,而是存在本身之实存。它涉及实存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个体与世界、存在及其历史,因而,在传统伦理学视野里,它以伦理存在为入思之口,从中去发现伦理存在的自然根据、人性之根底、神性之根源、大地之基石,天地神人构成了伦理存在之道义生成的世界境域。伦理作为存在的生存机制所呈现出的“存在之道”,即不单纯以自然之天道而成最高的神圣,因为它必须是在人类生存中、因而是从人性存在中所彰显并通过人性中的[神明—精神]所敞亮的正义中,方能作为存在之道的表达,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存在之道才成为伦理学的最高主题。正是因为伦理学在存在论上揭示出存在之道的逻辑必然性,它才能作为以可能性为指向的存在历史中人类相生之义的规范性根据。道义实存论伦理学把存在之道的必然性和实存之义的可能性在存在发生的时间性中凝聚为生活世界之必须存在的礼法,才为生活世界寻找到了自然自由的规范秩序,唯有在此规范秩序中,无道无义的实存才被范导到通往美好生活的正义存在之路上。在此意义上,道义实存构成了一种普遍伦理、即存在之正义的伦理学,它将在存在论上呈现出普遍存在与个体生命之真与善的守成与通达。
由于存在的普遍性与恒常性和伦理存在的有限性与时间性,道义实存论必将以存在历史来证明自身。这使得伦理学的基本原理要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效力,必须借助于伦理学史才能成为一门科学,尤其是一门严格科学。伦理学史上发生的各种不同伦理学,在各个地域、各个文明、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所形成的各种不同风格的伦理学,具有各种不同表象、概念、命题、法则、原则、命令、典范等等,所有这些伦理理论与思想观念,哪些具有正义性,哪些具有道德性,如果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标准,就会陷入康德所说的“伦理自然状态”中,导致伦理上的“诸神之争”,这是一种极其容易陷入世界至恶的黑暗状态。因而,道义实存论将把正义的存在之道的逻辑必然性用来衡量与鉴别伦理之义的历史呈现,每个民族和时代,都只能以正义的存在之道来反思和明鉴自身的伦理觉悟,而不能将自身主观信仰的伦理之义去仲裁普遍恒常的存在道义。因而,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中的伦理学原理、概念与命题都可以基于存在之历史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得到反思和阐释。伦理学通史就承担起了这种道义实存的文明进程之反思与阐释的重任。它将生活世界的客观历史(Geschichte)进程与伦理学的观念史进程、哲学思想的文献学历史考证融为一体,最终放在对存在自身的道义实存进程中得到知性理解(Verstehen)、概念把握(Begreifen)和文明史论证(Begründen)。这样,人类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所呈现的伦理存在发生的逻辑,就不仅只是人类具体经历的道义实存之实际发生(Geschehen)进程,而且同时是存在历史借助于人的伦理觉悟和人类的生命实践所展示的人类文化和灵性修炼的文明历史,个体生命的繁盛与张扬,安顿与无奈,得救与沉沦,都将偶然地听命于存在之天命。而此天命既不完全在世上之神手上,也不掌握在世俗权威手上,它在天地神人的共存结构中,最终要为人类自身中的[神明—精神]所觉悟,高贵的精神才是人类伦理生活的真正天命。
但这本《道义实存论伦理学》尚未全面展开对一般存在历史的道义实存论论证,它服从于作为“西方道德哲学通史”之“导论”的使命,因而它依然只能从西方伦理学史来检验道义实存论伦理学所构建起来的正义的存在之道。正义之道之所以也需要得到历史的检验,原因在于一种逻辑的必然性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生活的现实性。存在之正义才使得存在得以存在,乃至于无正义,人类不可能共存,这虽然是古希腊哲人最深刻的伦理意识,但也如柏拉图所见,正义本身可以是个标榜的旗帜,在正义的名义下许多非正义可以冒充为正义,因而,存在之正义依然需要得到更为有效的存在论检视,这种检视既需要在存在论的理论中,如正义作为伦理机制逻辑上可以使得存在获得规范性秩序,在规范性秩序之下,各种存在者得以如其所是地存在,或者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论证的,可以让人实现幸福这一最高目标;也需要在存在之历史中得到检视,因为实存的历史才最真实地检视道义本身的规范有效性,一个最为切身的检验就是存在史是否最终让人活成了人自身,活出人性的璀璨光彩和人格尊严。也正是在这样的检视性目光下,伦理学通史打开了西方哲人的伦理自我意识。在其一以贯之的伦理意识中,存在之正义一直都被作为伦理学追求“共存共生且共同追求美好生活”的存在机制,得到自觉,因而实存之光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得到存在之正义的制度性规范,存在之意义才能得到彰显和弘扬。但由于正义之作为伦理理念的抽象性,必然导致意识与观念上的多样性,它在不同时代,还需要以其他类似于正义的伦理理念来充实和完善,才能丰富为一种真正的正义之理念。于是,《道义实存论》发现,在古希腊城邦伦理中,友爱无论在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都被描述为似乎与正义具有同等地位但有时似乎还更优于正义的存在之机制(伦理),它实际上被两位哲学家定格为一种制度性公共伦理规范(正义)和人与人之间日常相互伦理关系(友爱)两个方面,但友爱伦理最终并不是与正义伦理并列的两种不同的规范机制,伽达默尔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致力于探讨友爱问题实际上乃是说明,城邦何以为正义的。实际上,在个人德性中,亚里士多德最终是把正义作为“总德”来规范其他包含友爱、勇敢、智慧和节制等特殊德性,在后者中,唯有正义才是使它们成之为美德的美德,否则它们也完全可能成为恶德甚至作恶的工具。
而在中世纪伦理学中,正义依然是上帝之化身,但上帝的正义不仅表现在祂的博爱中,也体现在祂惩恶扬善的末日审判中。因而,中世纪伦理学虽然在德性上把信仰上帝作为首要德性,把博爱作为伦理原则,但我们不能认为中世纪伦理使得古希腊确立的存在之正义断裂了。从道义实存论的存在历史来检视,中世纪伦理虽然断言世俗生活根本不值得过,美好生活在于根据上帝而不是根据伦常去过上帝之城的灵性生活,其原因恰恰阐明了依据上帝生活,才能真正安身立命,上帝是爱,是正义,因而唯有依据上帝生活,才能让人活成人,才能活出荣耀和光彩。所以,在此意义上,中世纪伦理不是道义实存的存在历史的中断,而是正义存在的另一个层面、纯洁的灵性生命的开显和灵魂生活的提升。
在中世纪神学文化消散之后,在基督教中得到弘扬和彰显的平等的个人自由意识提升为现代伦理的原则,因而表面上看,个人自由意识催生出的对个人权利的承认和实现,与城邦正义伦理又相脱节,但整个现代自由伦理,恰恰都在证明,以城邦秩序为指向的城邦正义有其内在的非正义之处,即像黑格尔说的那样,将已经在城邦生活中要求获得承认的“自由的无限人格损害得最深”,因而真正的存在之正义,必须要以保障和守护自由的无限人格为目标,才能保障存在之意义落实为让人成之为人,让人的个体生命繁盛,所以,这将体现为道义实存论的存在历史之文明高峰,因为只有它才实现了伦理之最本真的安身立命之根本,让人找寻到了本真存在之至善之家,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道义实存论伦理学”研讨会发言整理/李秀伟]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