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本相

—“第二届先锋哲学论坛”综述(五)

2023-04-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4月2日下午,第五场分论坛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黄裕生教授担任擂主,三位攻擂人分别是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苏德超教授、杨云飞教授,清华大学水木学者博士后刘任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詹文杰研究员主持。

  黄裕生擂台

  黄裕生的擂主发言主题是“自由与本相——论自由何以成为第一哲学问题”。他认为,自由的基本要义就是对自然对人的限定,也即对必然性和人之本能的跳出;人之为时间性的存在恰恰要以自由为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时间。因此,自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不只是一个理论假设,对其他任何哲学问题的讨论都需要追溯至自由问题。接下来,黄裕生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证。

  首先,就自由与差异的关系而言,自由优先于差异。黄裕生指出,当代法国哲学倡导差异优先,具体可以体现在多元的文化、主张和价值;但在经验世界中,并非每一个具体的主张都有其正当性。当我们追问差异在什么意义上是正当的、差异的界限在哪里时,就是在追问差异的基础——自由。当且仅当自由使我们摆脱了必然性、从本能中跳出时,我们才能够打开可能性,让事物作为其自身呈现,事物的同一性以及与自身和其他事物的差异性才会有可能,因为自由确保了世界是一个不断打开的、未完成的世界。

  其次,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自己”,也没有真正的“他人”。黄裕生认为,人和非人存在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自己”在自由之中,而牛羊草木的“自己”在自然之中。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不只是自然的一个环节,而是能够独立、自主地行动,可以自我筹划、自我期待,进而才能创造出自然本来没有的东西,才会有真正的“自己”。而他者之为他者就是另外一个独立于“我”,同时独立于自然的自由存在者;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他者才能真正作为目的性存在而“出场”,否则就只是工具性的存在。黄裕生认为,每个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自己的“他者”,不仅能够“是其所是”,还能突破自身的同一性从而“不是其所是”。他者不能被看透,也不能被归约,是绝对的异在。自我与他者都奠基于自由的基础之上,进而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有人的社会和人的世界。进一步而言,没有他者就没有时间和历史。历史以时间为基础,诸种经验性的差异构成了历史的内容,而这种差异基于时间才有可能。

  最后,黄裕生指出,人类社会与动物群居的本质不同于在于,人类社会是一种伦理关系,而真正的伦理关系是一种自主的相互性关系,这种相互性关系只有在自由的存在者之间才有可能展开。不同于自然世界的蜂巢和狼群,人类社会是基于每一个独立的、特殊的个体建构和生存起来的。就此而言,伦理关系本质上同样以自由为前提。

  第一位攻擂人苏德超以“整体协同与无选择自由——黄裕生教授可能忽略了什么?”为主题向擂主提出了三点质疑。其一,自由并不是本体论事实,而是一个工具假定。苏德超指出,黄裕生的论证遵循了与康德的先验论证相近的逻辑,即存在一些确定无误的事实,为了解释这些事实必须假定某个东西,因此这个假定的东西存在。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实然的存在和出于认知的无能不得不假定的存在,在此意义上,自由意志是一种假设的必然,而非事实的实然。黄裕生的论证存在着从认知困难到本体论假定的跳跃,这也是康德的先验论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底线伦理的普遍有效性不一定来源于自由意志,也可能出于生命的本能和演化;伦理规则是一种关系的规则,而非善的规则。其二,共同体优先于自我,而非自我优先于共同体。苏德超认为,伦理共同体并非经过个体自由推导出来的,而是一个业已存在的事实。同样,康德的理论只是在解释这个事实,而非对共同体的创造。建立伦理共同体的核心并不是每一个个人,而是支配着每一个人的伦理规律。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时间上看,个体都不优先于伦理共同体。其三,自由并不能为自我、他人、他物单向奠基。一方面,必然并不必定带来强制,本能也不一定意味着不自由;当黄裕生把自由看作本相的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把自由视为我们的本能。另一方面,苏德超指出,黄裕生认为自然物是有限的、封闭的,但从斯宾诺莎的角度看来,有限的自然物不一定是封闭的,而是向他物敞开,并且不得不与他物处在相互作用中。也就是说,有限的自然物在本质上已经预设了相互关系,自然现象的随机性和自然演化的可能性确保了自然的开放性,而真正的自由是个体与整体的协调。

  第二位攻擂人刘任翔以“有限的自由是否要求“绝对的一”——追问人之自由的第一哲学奠基”为主题对黄裕生的报告展开了三方面评议。首先,刘任翔区分了三种“自由”:其一是本体论层面的自由,即一种打开新的可能性的能力,它虽然是一种经验层面的事实,但只牵涉在时间之中的存在者向未来的敞开;其二是实践层面的自由,也就是我们在生活和行动时的自由感,以及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为了维持这种自由感所需留出的空间;其三是意志上的自由,也就是形而上学层面自因的自由。刘任翔认为,黄裕生对自然与自由关系的处理符合萨特对康德的批评,因为康德预设了一个完全服从因果规律的自然,也只有这样的预设才谈得上自由意志对它的跳出和打破,而依循自然主义的视角去思考自由意志将会引发一系列疑难。接下来,刘任翔结合费希特的自由理论提出了自由和体系的关系问题,也即自由作为第一哲学基点的合理性问题。他认为,以预设个体自由的方式展开第一哲学体系将导向一种先验的斯宾诺莎主义,对“使之可能”的不断追问必将终止于一个超越的、无限的绝对者。而黄裕生体系化的理论中对无限绝对者的预设和不断打开新的可能性的自由之间彼此矛盾,因为在“绝对者”那里不会有敞开和创造。最后,刘任翔从显现方式、存在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有限绝对者”的设想,即将绝对者理解为一种包含一切可能性的理想性存在,它需要给人的自由的复多性以足够的信任,这样才能真正包含差异的存在,实现一种差异化的自由。

  第三位攻擂人杨云飞以“在民族国家与人民国家的永久和平理想”为主题,将黄裕生的新作《现代国家的双重身份与未来可能世界体系的建构原则》与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以及哈贝马斯的相关文本进行了对照,总结了他们在理论层面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三重理想主义”,即普遍自由权利的实现,合法的持久和平,以及趋向这一状态之进程的合法手段。在此基础之上,杨云飞进一步就永久和平的实现机制以及民族国家和人民国家的双重身份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评析。最后,杨云飞提出了几点质疑。其一,黄裕生认为人民国家具有开放、和平的本性,从而能够导向一个普遍交往的、开放的国际关系,这是对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单回答。任何一个具有肉身的共同体都无法摒弃利益的考量,完全放弃对资源、利润和福利的追求。其二,黄裕生提出了一种新的历史终结论,人民国家联盟和全球自由市场。杨云飞则认为,若把人民国家的人民性原则贯彻到底,那么单一的人民国家才是最恰当、最合乎理性的历史终结的方式。全球自由市场则可能导致全球不平等以自由之名被合法化甚至道德化,其前景难言乐观。最后,杨云飞指出,黄裕生的新康德主义国家观背后预设了“自由个体为一切可能的共同体奠基”,而肉身的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反而需要被克制。杨云飞认为,个人的自由身份和其他社会身份之间的张力会始终存在,人民国家与民族国家或其他名义国家之间的张力也会始终存在。就此而言,黄裕生设想的未来国家与永久和平或许过于理想,但这一议题永远值得哲学家去论证和捍卫。

  自由讨论环节,黄裕生首先回应了苏德超的质疑。黄裕生指出,任何被观察到的事实都需要通过理性的认定才能成为事实,特别是自然主义的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关于自由的论证之所以在理论上反推其为理性事实,就是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可辩驳的。进一步而言,自由使一切工具能够成为工具,因为唯有自由才能设定目的。随后,黄裕生肯定了经验观察层面的共同体先于个体,而人类共同体之所以不同于动物意义上的群居,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一系列自主的、相互性关系的基础之上,共同体的成员是一种特殊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所以人类社会的分工才能够不断地拓展和丰富。在此意义上,人类共同体的责任个体在逻辑上先于共同体,因此共同体不得以善或某种设定的目标为由,牺牲成员个体的自主性。最后,黄裕生认为,只有把自然当作对象加以审视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认识自然的必然性和随机性并加以利用,否则就只是处在自然的链条当中,不会对自然产生任何认识。

  接下来,黄裕生回应了刘任翔的质疑。黄裕生指出,康德的问题在于把自由局限在实践层面,而存在论层面的自由才能真正为实践领域的自由奠基,自由意志在存在论意义上才能得到辩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自由的区分也有内在的同一性,而他恰恰试图通过自己的工作将这些不同层面的自由贯穿下来。随后,黄裕生肯定了自由意志使每个人成为一个“小型上帝”的说法。他认为,在绝对的自主性层面,我们可以是行动的第一因;但这种自主性是有限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又绝对不是上帝。结合刘任翔针对无限绝对者提出的质疑,黄裕生认为,只有有限的自由者才能够发现有一个绝对他者。从时间性的角度而言,我们作为自由者被抛入了“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结构中,而过去所指向的源头问题一定会导向一个绝对的源头。源头和有限自由者之间是一个断裂的关系,它并不会抹去有限的自由者之间的差异,而是为这种差异提供了保障。对于绝对存在者来说,的确没有什么是新鲜的,但对于作为有限的存在者的我们来说,一切都是新的,这就足够了。同样地,绝对他者保障了我们的体系始终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因为体系与绝对他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最后,黄裕生回应了杨云飞的质疑。黄裕生坦承自己是一个激进的理想主义者、一个柏拉图主义者。尽管人的理性非常有限,但恰恰是它的有限和珍贵才值得相信。就单一的人民国家而言,真正的人民国家内部也包含着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差异,所以世界的单一民族国家也可以容纳世界的各种差异。我们永远无法克服肉身的欲望,但从一个康德主义者的立场看来,人的理性终究要成熟,这种成熟体现在肉身的欲望符合普遍法,只有这样,人才能真正成为“自己”。与普遍法相悖的欲望和意志将使“我”陷入与自身的矛盾当中。

  随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陈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尚杰、王齐、孟强、邓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赵猛,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朱会晖就自由的应然与实然、自由与自然的区分、自然主义的界定、自由与差异等方面问题与擂主及三位攻擂人展开了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吴清原、黄子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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