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科赫(Anton Friedrich Koch),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
主持人: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院教授
与谈人:
史伟民,台湾东海大学教授
刘 鑫,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
朱渝阳,浙江大学哲学学院博士
邓安庆教授:
很荣幸能够邀请到来自德国海德堡大学的Koch(科赫)教授在今天晚上给我们带来题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中的自由意志学说”的报告,也很荣幸邀请到来自台湾东海大学的史伟民教授担任本场讲座的与谈人。科赫教授是海德堡科学院院士,曾任海德堡大学哲学系雅斯贝尔斯-伽达默尔讲席教授,对古代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都有很深入的研究,擅长以分析的方法和解释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史伟民教授曾担任台湾哲学学会会长和台湾东海大学哲学系主任,主要研究黑格尔哲学、科林伍德哲学和当代新儒家。
现在正式有请Koch教授开始他的报告。
主讲人Koch(科赫)报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中的自由意志学说【另附】
邓安庆教授:
Koch(科赫)教授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且思想深刻的讲座,很好地分析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论”中的自由意志学说。Koch教授的分析向我们展现了“自由意志”在近代以来的哲学史中的相关讨论。讲座的第一部分,Koch教授通过比较《逻辑学》中的开端和《法哲学原理》中意志的开端,一方面确立了后者当中的开端要寄于前者当中的开端这一观念,另一方面又强调了这两种开端之间的差异。自由的肯定性的意义要通过两次否定才能达到,这种肯定意义在思维和精神的发展史的各个环节是不同的。讲座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黑格尔的“任性的自由”这一概念以及与康德的区别。第三部分详细讨论了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下面由史伟民教授来评论。
史伟民教授:
对于Koch教授的报告我主要想提出两个问题。Koch教授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谈到的自由界定为产生于对于理性的必然性的理解。我们要对理性的必然性有所理解。这种理解会拿走这种必然性本身一开始所具有的那种黑暗的或者说强制性的那个侧面。在相同的脉络中,他也提到我们经验到一种从上面来的压力,从出自于自由的一种压力,从经验世界来的,从偶然的人类关系来的,还有从下面来的压力。因此,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怎么会有来自两个相反方向的压力?黑格尔的哲学是一种统一性的哲学,因此他反对所有的二元对立。既然他反对二元对立,那么为什么会有来自两个相反方向的压力?正是由于这种来自两个相反方向的压力,所以理性的必然性一开始被我们经验为黑暗的、强制性的,要通过理解它才能驱除这种黑暗和强制性。倘若如此,思想的必然性又来自哪里?这种思想的必然性必定不是人类的,而只能是无限的主体的思想,是外在于我们人类思想的存在。即使我们承认无限的主体在自然当中,在客观精神的各种形式当中展现自身,他在自我表现的过程中需要人类,因为如果没有像人类这种能够有意识地思考的存有物的话,绝对主体无法自我表现。即使如此,我们也需要区分绝对主体和作为有限主体的人,后者只是前者展现所需要的一个必然环节,但是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和作为整体的绝对主体自我展现的过程相同一。所以,它还是我们之外的东西。那么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要诉诸于人类之外的绝对主体的思维来为人类的自由奠基,自律就难以协调。人类为什么不能为我们自己思想?这似乎就是康德的想法,康德认为自由就是人类的实践理性为自身立法。如果我们需要聆听、服从产生于我们之外的绝对存在者的理性必然性,那么这怎么能算一种自律呢?
我的第二个问题与Koch教授在文章中对《大逻辑》中概念的三个环节的解读有关。Koch教授认为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这三个环节都属于概念。一个概念是普遍的,这不用论证。那么为什么说一个概念是特殊的?因为,例如红色这个概念,落在色彩这一概念之下,因为红色只是诸多色彩当中的一种颜色,所以它是特殊的。那么红色这个概念为什么是一个个别概念?因为它就是一个概念,一个概念当然就是个别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是同一个概念的三个不同的面向。我引用了黑格尔在《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学讲演录》中的说法,据此我提出了不同的说法。黑格尔在这两个地方的主张是一个概念必须指涉一个类,概念的特殊性是指,这一概念所指涉的那个类必须要有不同的种。例如,黑格尔在《艺术哲学》中讨论“艺术”这一概念时,告诉我们艺术作为一个概念是一个普遍者,但在这个概念所指涉的类之下,必须要有不同种的艺术;据此黑格尔区分了艺术的三种不同形式。黑格尔将个体性这一环节归诸于艺术的另外一种分类方式,建筑、雕塑、绘画、音乐和诗歌这五种艺术;这五种艺术和黑格尔之前所说的象征性的艺术、古典艺术、浪漫艺术不太一样。这三种艺术是在历史当中发生的,而上述五种个别的艺术却不是在历史中发生的。因此,上述五种艺术是艺术这一概念表现自身的不同材质。总之,如果我们把艺术哲学和宗教哲学拿过来看的话,概念的三个环节似乎不是我们用以描述一个概念的三个不同面向的结果。黑格尔提出了和形式逻辑非常不同的有关概念的观念。在形式逻辑中,我们一般会将概念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级:共相和殊相。殊相指的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特殊性,而是个体性。而黑格尔认为概念存在三个层级。对黑格尔来说,只有那种指涉了在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种的类概念才是普遍者,才是他所说的概念。这个普遍者必须要能够自我分化。因此,我想说的是,黑格尔所说的概念和我们逻辑课当中所理解的概念完全不一样,这种具有特殊结构的概念是人类在历史和文化中进行思维时所使用的概念。我想黑格尔的主张是,人类并不诉诸于外在于我们自身的绝对主体的思维来获得我们的自由。我们不是认识这种外在于我们自身而进行的思维,然后接受它的必然性,从而最终得到自由。而是人类借助于人类自身的思维给予人类自身一种存在方式。人类这种思维的方式推动我们去获得一种能够给予我们自由的存在的方式。
因此,我认为我们并不需要某种形上学的存有物在人类之外的某种绝对主体,然后才能使自由成为可能。
Koch教授回应:
关于史伟民教授的第一个问题,我想首先再次澄清一下我的观点。我想改变这样一种印象:有一种存在于人之外的,非人的、外在性的逻辑,或者说现实地存在着一种超越的存在者。这就回应了史教授的第一个问题。黑格尔认为这只是一种隐喻性的东西,而不是现实地存在着的东西。外在于人的自然的必然性,尽管不能被改变,但是能够被转化为人自己的思维。是我们思维外在的必然性,是我们认为自然是像自然法则这样一种形式的,因此它就不是纯粹外在的东西,而是把它内化成了我们自己的一种逻辑。我所说的从必然性到我们的自由的转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针对史教授的第二个问题,关于《逻辑学》中概念的几个不同的面向史伟民教授并没有给出论证的细节。我承认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对概念的区分确实不是这么区分的,而只是一般地在哲学史上所区分的种和属的差别。没有《逻辑学》当中,跳出了史老师的指控。
史伟民教授进一步追问和补充:
针对科赫教授的第一个回应,追问道:“如果自然哲学是从我们的主体当中推导出来的,那么逻辑学的基础就应当是自然学的基础。那么这当中就会有一种形而上学的联系性,或者说需要做形而上学的预设”。
康德区分了概念和直观。概念与对象的相关是有中介的,而直观与对象的相关是没有中介的。在这种区分中,与概念相关的是种,与直观相关的则是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在概念这里就会有种和下面的类,这样一种等级差序。英国观念论当中的科林伍德对两种不同的概念的区分:哲学的概念和科学的概念。科学概念就是形式逻辑当中的东西,哲学概念则具有一种独特的结构,这种独特的结构就必须要依照种-类这种差序关系。所以我才会强调这三种区分在黑格尔当中的关系。
Koch教授回应:
认同史教授追问中表达的观点,认为外在于我们而存在的事物和我们的思维当中就应该存在着一种深层次的逻辑的本体上的结构上的一致性。对外界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自由的重新认识。法国大革命就是人类的理性和自由第一次现实地实现在了这个世界上。因此,让我们的哲学和政治哲学有了更加具体的意义。
就史教授的补充,“我的观点能够和史教授完全达成一致。黑格尔这里也有像康德那样对概念和直观所做的区分。实在哲学当中讨论的就是康德那里的‘时间’和‘空间’,在逻辑学中讨论的就是康德所说的‘概念’。”
刘鑫博士:
我认为史教授和Koch教授的观点还是有些差别的。史教授强调的是概念具有两个要素,即普遍性和特殊性。而Koch教授则认为,个体性也是在概念之中的,因此概念具有三个维度。“个别的东西”这个意义上的个别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逻辑空间中每个概念都具有三重结构。Koch教授将康德所做的概念和直观这二者的区分搁置一旁了,现实中的个体性的事物的“个体性”不是完满的个体性,黑格尔不承认这种个体性。在逻辑空间中严格区分了种-类-个体。
朱渝阳博士:
如果我们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概念论的开端还是从存在论的开端,黑格尔关于逻辑学的论证,如果从它的内在的论证理路出发,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为什么从法的概念或者意志的自由概念出发去要求实现法的理念。如果从《逻辑学》出发,我们也可以很好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路或者它论证的方式;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做额外的论证来回过头看法哲学?
Koch教授回应:
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是一种模型,不是我们用来投射到自然,投射到客观精神所依赖的模型。在《法哲学原理》中会出现新的内容,会出现《逻辑学》不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有生命力的东西。《法哲学原理》不能被理解为《逻辑学》的应用,即应用逻辑学的部分。因此,我们需要发现《法哲学原理》自身当中有活力的东西。
(本文根据“黑格尔与现代世界”海外名家系列讲座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