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处罚是党纪责任认定中的“违规”要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5条第2款为受行政处罚与追究党纪责任的衔接提供了基本遵循,提出了受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这一追责标准。何谓“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一般认为违纪的认定需要包含“违规”和“有责”两个部分。其中,“违规”包括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以及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有责”包括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责任能力与惩戒效果等各种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受行政处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在上述要件中属于“违规”要件。尽管已受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在“有责”要件中也会得到考虑,但这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环节所做的考虑,它属于执纪机关的考量。因此,在“纪严于法”的前提下,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也就符合“违规”要件。
标签化管理对完善案件移送的意义
基于这一理念,党员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应全面移送,追究党纪责任。至于最终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则由纪检机关审查确定,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权进行筛选。有观点认为,对于情节轻微、影响有限的违法行为,虽受行政处罚,但无移送必要;而对于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及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当移送。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将受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乃至严重的纪律处分进行衔接,而非与完整意义上的党纪责任相衔接。
上述两种移送方案均存在不足之处。简单的全面移送虽然符合纪检机关负责违纪责任追究的制度要求,但大批量案件的“一刀切”移送方式,影响制度间的协同效果。移送的案件数量过大或情节过于轻微,均不利于纪检机关高效、高质量地办案。选择部分严重案件进行移送,虽能更好地契合纪检机关作出纪律处分的标准,但依此标准,一方面容易遗漏部分严重案件,另一方面会导致大量虽未达到纪律处分门槛却具有监督价值的案件被忽视。这样一来,选择性执纪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应有作用。
因此,综合两种移送方案,既考虑全面移送的正当性,又兼顾严重案件移送的便利性,需要深入挖掘行政处罚制度自身的独特优势,在全面移送的基础上,依托行政处罚成熟的案件类型机制,增设移送案件标签机制。通过制定能够联通两种惩戒机制功能的标签,实现案件分级分类移送的效果。
基于行政处罚案件特征的标签设置和制度优化
一方面,在党员受行政处罚案件全面移送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不移送的例外情形。这类案件包括:第一,不予处罚案件,包括首违不罚案件;第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此类情况下,违法行为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后果较为轻微。尽管其行为引发了相关调查,最终却未受到任何具体行政处罚种类的惩戒。因此,此情形属于未受行政处罚,不符合党纪责任追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可将其排除在移送范围之外。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指的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尽管此时已作出行政处罚,但所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均较轻微,更为关键的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案卷材料上与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存在差异,因此,即便进行移送,其线索效果也极为有限。
另一方面,对“严重”案件进行标注,以便纪检机关能够优先关注到那些具有高度适用党纪处分可能性的案件。这里的“严重”筛选标准是基于行政处罚,而非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替代纪检机关按照执纪标准进行筛选。可以考虑的标签包括:第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此类案件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第二,符合《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应当听证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结果公开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处罚结果达到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程度;第四,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案件;第五,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达到“较重”“严重”程度的案件;第六,适用特定处罚种类的案件,例如适用拘留的案件等。此外,还可以增加对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或特定领域行政处罚的标注,例如党员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其被追究党纪责任的可能性将显著提升。
在标签设置的基础上,两种惩戒机制的衔接可进一步优化。例如,对于处于移送优先级的案件,可以深入探索违纪违法问题的一体化解决机制。此类案件能够触发纪检机关的提前介入,并采用行政调查与执纪审查并行的协同办案模式。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须重启纪检程序所带来的流程繁琐、当事人多次配合等问题,具备双重制度价值:一是提升执法执纪效能,避免重复取证,缩短案件处理时间;二是有助于保障受惩戒党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精准的标签识别与协同办案机制,有利于提升惩戒的覆盖率和办案效率。标注工作有助于纪检机关高效识别和处理问题,确保党纪国法协同发力,维护法治权威。此外,细化标注标准,既可避免过度干预,又能确保关键案件无一遗漏,从而实现精准监督。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