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美学在其整个批判哲学中的地位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议题,这通过研究者对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的态度可见一斑。有人将其作为一部纯美学著作,但无法很好地处理该书的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有人将其作为沟通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桥梁,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释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在整个批判哲学中的作用,亦不能充分凸显该桥梁纯粹的沟通作用。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审美判断力出发,厘清从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过渡的路径。
我们可以用一个康德式的提法呈现这一问题,即审美判断何以可能?众所周知,康德整个哲学思考可以用三个问题概括: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而这三个问题最终又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人是什么?可知,康德哲学体系的宏伟蓝图是要构建一个“先验人类学”系统。通过《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各自都获得了先天原则,在其领域都有了活动的合法性。但这两个领域之间却存在着一条鸿沟,按先验哲学的一贯原则,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能力因其对象的关系,无法被纳入先验哲学的范畴,直到通过对判断力的批判,康德才找到调和之道。至此,理性的两大能力以及它们面对的两大领域才获得有机联系。
这条调和之道从对审美判断的分析开始。按《纯粹理性批判》中展现的分析方式,康德从判断的逻辑功能,即质、量、关系和模态四个方面,为鉴赏判断(评判美的能力)找到了四个契机。审美判断的先天根据主要是为其获得普遍有效性的说明,所以我们重点分析前两个契机。第一个契机是“鉴赏判断按照质来看的契机”,康德从中找到了对美的说明: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个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作美。审美判断不基于任何普遍性概念,对美的感受不能由任何概念论证出来,否则就会与诸认识能力的自由协调这一原则相冲突。不仅如此,审美判断还需要调动人的诸认识能力,它是诸认识能力(想象力和知性)之间自由协调的结果。这种协调毋宁说是情感的自我调适,它具有共通性,“对一个一般感性对象的评判中愉快或者表象对诸认识能力的关系的主观合目的性,将是够有理由向每个人都要求的”。第二个契机是“鉴赏判断按照量来看的契机”。量表达的是一个范围,即对美的判断寻求主观上的普遍认同,一个人一旦在某物中感受到一种愉悦的根据对自己是有效的,他就很自然地会认为对他人也有效。我觉得这朵花很美,难道你不觉得它美吗?在审美判断中,提出这种“要求”具有正当性,这就是对美的普遍同意的理念。虽然康德没有找出这一理念本身的根基,但他给出了所有人都有这种“要求”的理性权利。通过量这一契机的演绎,获得了美在普遍性方面的先天根据。
康德曾提出过一个非常有创建性的思想:大自然的终极目的是成就有道德的人。上文提及的关于恰当定位康德美学的争议,其关键是如何厘清审美判断向道德过渡的路径,而这一关键中的关键便是目的论判断力,它是沟通审美与道德的桥梁。如果说《判断力批判》一书是沟通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桥梁,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则是桥梁中的桥梁。
通过目的论判断力,在康德先验哲学中就不存在上述争议。因为目的论判断力的存在,就是为了将审美判断导向道德。审美判断作为“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本身就说明它是目的论的一个部分。于是我们看到,在康德那里,目的论批判被分为两个部分,即对目的论的先天根据的考察,以及对目的论运用条件与范围的考察。通过第一部分的考察,康德找到了共通感这个先天根据。康德对目的论的运用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它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力,不同于规定性判断力,可以以概念的方式认识客观事物,带着目的论去看待大自然不能帮我们获得任何关于自然的客观知识。目的论是一个调节性原则而非构成性原则,它只是在我们进行审美判断时,通过一个自然合目的性概念帮助我们产生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值得注意的是,目的论判断可以起到范导性作用,在我们认识某物的过程中引导我们对其各个部分进行研究,最终在一个目的理念里获得各部分存在的必然性根据。
自然目的论又分为自然的外部目的关系和有机物的内在合目的性。在前者,目的链条上的每一个存在物都作为他物存在的手段,如草的存在是牲畜存在的手段,而后者又给人的存在提供营养。那么,我们又如何回答人类存在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外部目的关系中,每一物就自身而言不能独自被看作目的,因而这种外部关系只是作为一种假设被评判为合目的的。只有有机物的内在合目的性才能引导我们在自然之外寻求某种超感性之物,将其作为整个自然合目的性系统的原因性。在分析一个有机物内部各要素和构成它们的形式时,我们的认识能力无论如何都无法回答这些要素何以会存在,以及为什么偏偏以这种形式结合,除非引入目的规则,在一种合目的性的范导下,才能继续对这有机物的内部组织进行考察。这样我们就会获得一个目的系统,在其中,所有合目的的关系都建立在一个目的链条里,每一物都是那个链条之外的终极原因为了实现某一隐秘的终极目的而创设的。由此,我们就会导向一个终极目的,这正是自然目的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个终极目的的概念必须产生于目的系统中,只有在这个系统中,才会追溯到那个绝对的原因性,在它与世界的关系中去思考终极目的。然而,这只是一种类比的做法,它是在调节性原则的范导下以假设、类比的方式产生的,但这种假设或类比对理性来说又是必须的,甚至可以说是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如同理论理性执着地追求形而上学,判断力在面对大自然处处充满偶然性的时候也会为自己寻求一条思维经济原则,即大自然不会白费力气,其中存在的每一物都是有用的。这种类比会自然地反观到自身,我们不禁思考:人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他究竟要体现大自然的什么目的,才有资格在这个世界获得唯一特殊的存在地位?
还是要回到自然目的和有机物中去思考,这时我们会发现,大自然在创设整个自然目的系统时,不惟考虑到每一物出于各自存在的实用性,还在这种有用性之外别出心裁地额外施与了自然美。一旦认识到大自然的这一周全考量,我们在欣赏自然之美的时候必然会“感到自己高尚起来:就像自然界本来就完全是在这种意图中来搭建并装饰起自己壮丽的舞台一样”。这种高尚的感觉很自然地会引发我们的道德感,因为我们自认为要在道德上配得上自然的这份馈赠,我们要为之实现大自然的一种目的,也只有我们才能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成为这一目的——终极目的。在体认终极目的的时候,我们在情感上获得了升华,这种升华正表现为道德感的产生。
所以康德说:“终极目的是这样一种目的,它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作为它的可能性的条件”,即它能够为自己设立目的,而只有作为一个道德的理性存在者,才能够成为终极目的,因为他不会受任何病理性的自然欲望的影响,而只根据那个唯一的准则去行动——实现大自然的终极目的,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至此,康德就完成了审美向道德的过渡,其路径是:首先为审美判断获得一个先天根据,证明在审美中有着主观上的普遍有效性原则;其次,通过对自然目的的批判,获得一个目的系统的理念,在这一系统中思考终极目的的概念;最后,通过对终极目的的反思和体认,意识到自己的道德使命。
(作者系西安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