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继伟:出土文献印证秦汉大一统国家的民族治理

2025-03-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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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奠基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实现了空前规模的大一统,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大一统政治格局。秦汉“大一统”疆域的扩展、“华夷共祖”民族治理观念的形成,以及民族治理制度的颁行,推动了大一统国家的民族治理实践,丰富了大一统国家治理的内涵。自此,“大一统”成为历代民族治理的政治传统和国家统一、民族发展的历史主流,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大一统疆域的扩展

  公元前221年,秦朝实现统一。面对北方匈奴的威胁,秦始皇“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其又取闽越地,置闽中郡;取岭南越地,置南海郡、桂林郡、象郡,扩大了秦朝的统治疆域。至此,西至甘宁,北至内蒙古,东至渤海及辽河以东,南至岭南的广大地区,实现了政治上的统一。

  汉初社会经济凋敝,汉政权对于少数民族采取“守内安外”的边疆民族策略,表现为:一是与匈奴和亲;二是封东瓯、闽越为外诸侯;三是与占据岭南三郡的南越遣使通好。汉兴七十年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力强盛。汉武帝三次北击匈奴,夺取河南地、阴山、河西地,在此设置朔方、酒泉、武威、敦煌、张掖五郡。在南方地区,汉武帝先后平定东瓯、闽越,迁其民于江淮之间。随后又平定南越,以其地分建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等郡。南越改郡后,岭南与内地的联系更为紧密,促进了岭南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民族之间的融合。在西南地区,汉武帝先后设置犍为郡、牂牁郡、越巂郡、益州郡等,将西南各族人民纳入统一多民族的编户民体系。在东北地区,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北击匈奴,“因徙乌桓于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塞外,为汉侦察匈奴动静……始置护乌桓校尉,秩二千石,拥节监领之,使不得与匈奴交通”。公元前109年,汉军攻入朝鲜半岛,设置乐浪、玄菟、真番、临屯四郡。东汉以后,随着大批乌桓人不断内迁,汉朝对东部郡县内乌桓的统辖方式发生转变,乌桓也逐渐由朝贡部落向编户齐民转变,加速了北方各民族的融合。

  秦汉疆域的巩固与开拓,促进了中原地区与边疆民族地区的融合发展,各民族地区上杂居共处,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为“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民族共存理念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条件。

  华夷共祖的民族治理观念

  先秦时期,孔子虽然提出“用夏变夷”及“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但这一时期“夷夏之防”“内诸夏而外夷狄”的民族思想仍占主导地位。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以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大一统格局逐渐形成。疆域统一成为政治现实,各民族在同一国度之内相互交流、融合,为汉代“华夷共祖”的民族治理理念的提出和确立提供了客观依据和现实可能。

  “华夷共祖”的民族治理理念,在《史记》中表现得尤为明确。首先,《史记》将四夷纳入列传之中,分别记载了匈奴、南越、东越、朝鲜、西南夷和西域等六个区域少数民族的历史。其次,主张各民族同祖共源,均为黄帝后裔。如《史记》载“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句践之后也”,“朝鲜王满者,故燕人也”。再次,据《史记》记载,早在大禹时期就出现了“五服制”,四夷已经与中央政权之间形成了隶属关系。在《史记》的四夷列传中,更是用“保南藩”“葆守封禺为臣”“葆塞为外臣”“请为内臣受吏”等形容南越、东越、朝鲜及西南夷与汉政权的关系,说明“华夷共祖”的民族治理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这一时期史家的基本常识。

  “华夷共祖”民族治理观念的确立,是先秦以来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民族融合和大一统思想历史积淀的结果。它既是对大一统学说的成功检验,也是对该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民族治理的制度保障

  随着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秦汉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专门的管理制度。秦设“属邦”,为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见于出土简牍及秦兵器铭文。据学者研究,在秦统一前,属邦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现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缴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汉代沿用秦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样设“属邦”。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属邦为属国、典属国。属国内部的管理仍按少数民族的旧有制度,任用其族君长,将其封为侯、王等进行统一管理,中央则派属国都尉,领兵镇抚。

  关于属邦内部的管理,睡虎地秦简中有《属邦律》,《法律答问》中也有涉及民族问题的法律。如《属邦律》规定:“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月日,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已被纳入中央行政的管辖之下,故其需要履行相应的国家义务。此外,《法律答问》中还涉及维护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法律解释。如:少数民族斗殴伤害了秦人,可以用作为货币的布来抚慰,不同于华夏编户民要被处于耐刑、完城旦刑或赀二甲的处罚;少数民族首领犯罪,量刑时可以从轻论处,或给予赎免;法律禁止臣邦人离开君长和逃离秦的属境;所谓“真臣邦君公”,其父母必须都是臣邦人;臣邦人与秦女通婚,其子仍为“秦人”;随同出使的邦徒、伪使不返回,少数民族的使臣不用连坐。这些都体现出秦律对于属邦人的优待和照顾。

  汉代改“属邦”为“属国”,在法律上仍延续了秦的民族治理政策。张家山汉简及新出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场西汉墓M12汉简中也有《蛮夷律》,胡家草场西汉简中与蛮夷相关的法律还有《蛮夷杂律》《蛮夷复除律》《蛮夷士律》《上郡蛮夷间律》等,内容涉及分封、拜爵、徭役、賨赋、除罪、朝见等诸多事项。如:“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彻公子当不更。”“蛮夷长死,欲入禾粟戎葬者,许之。邑千户以上,入四千石;不盈千户,入二千石;不盈百户,入千五百石;不盈五十户及毋邑人者,入千石。”蛮夷可以通过缴纳賨赋来抵冲徭役;蛮夷君长的等级划分参照了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制;汉代对于蛮夷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民族首领可以通过“入禾粟”的方式保留“戎葬”习俗。

  《礼记·王制》载:“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礼记·王制》的这一思想,基本上构建了历代大一统王朝的民族治理政策。无论是秦汉时期的属邦(属国),还是唐朝的羁縻州府,抑或明清时期的土司制,这一思想及理念较好地解决了边疆民族的统一与自治问题,形成了中国古代“天下一统”“因俗而治”“和而不同”的民族治理传统。总之,秦汉时期对于少数民族的民族治理实践,极大地丰富了“大一统”国家治理的内涵,为后世多民族大一统王朝的民族治理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历史观下的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研究”(23VLS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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