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颖婷:近代中国公私观念重构的两条理路

2025-03-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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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中国遭遇的“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公”与“私”这对传统思想中本就存在的重要观念经历了复杂且深刻的重构,对其后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西学东渐为契机,严复、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等近代思想家杂采西方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进化论、国家有机体论等学说对传统公私观念加以重构,使之服务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这一历史使命。但吊诡的是,尽管他们使用了大量现代西方思想资源,却延续了宋代理学以“天理”论“公”和明清儒学“合私以成公”的逻辑,这就使近代公私观念产生了极强的内在张力。

  “公理”与近代公私关系重构 

  根据沟口雄三和伊东贵之的研究,从先秦至两宋,“公”逐渐与“天”“自然”“理”等观念相复合,开始具备“天”生成活动的无私不偏、“自然”的无造作与应当、“理”的普遍性与原理性等性质。由是,“公”不仅仅指现实中政治与社会层面的公共性,更包含了本来性层面的理想状态下自然而然达到的共同、公正、公平、均平状态,而“私”就是指由于个体气质之蔽而造作、作伪,进而偏离了这种理想的自然状态。这一本来性意义上的“公”在清末所谓“公理世界观”的兴起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天”被来自西方的科学世界观祛魅后,“理”顺理成章寄托在了具备共同、公共与公正、均平等原理性含义的“公”之上,“理”的普遍性为“公”的公共性、均平性所保障。康有为的“三世大同说”与谭嗣同的“仁学”正是建诸这一传统的“公”观念之上。这两种学说的理论结构极为类似,都预设个体具备互相感通的根本能力,个体只要充分扩充(“通”)其仁爱之心,就可以使全人类走向“天下为公”的太平之世。康有为和谭嗣同在“公天下”的想象中,都否定了君主以天下、国家为一己之“私”的主张。谭嗣同将经济上的贫困归因于君主之“私”,“私天下者”为积攒一己之利阻碍财富和货物的自由流动,最终会造成天下的混乱,而“公天下者”则不以简朴积攒的方式积累财富,而是通过财富和货物的自由流动交易生财,最终却能够达到天下太平。“公”在此处展现的并非对个体私人财产权的肯定,而是对君主私权的否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康有为和谭嗣同都认为“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但“自主之权”并非肯定个人之“私”层面的基本人权,而是被视为“天下为公”的体现,“私”在康有为、谭嗣同的理论体系中依然被视为“公”的对立面,而非正当的个体权利。康有为认为:“公者人人如一之谓,无贵贱之分,无贫富之等,无人种之殊,无男女之异。”“私”所代表的差异性、多元性和个别性显然是要被“公”扬弃的。“公”与“私”在原理上的完全对立导致康有为、谭嗣同希望建构的“公天下”只能停留在超越现实公私关系的原理性层面,无分别、同一的“公”固然具有理论上的普遍性,但也因此无法回应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培育具备“公德”的现代公民的历史命题。

  “合私以为公”与近代公私关系重构 

  相较而言,严复、梁启超以及革命派对传统公私观念的重构则更偏重现实性,以黄克武所谓“认同国族”为鹄的,在公私关系上,他们都秉承“合私以为公”的理路。严复主要援引了当时流行的西方民主政治理论、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和穆勒的功利主义作为理论资源来重构公私观念,他的核心是“以公治天下”。他通过君主立宪使“上下同守共由之法”,从而将君主“私权”专制转化为民主“公治”,通过设立议院实现公私之间意见与利益的交换互通来“新民德”,最终达到“合天下之私以为公”的理想状态。“合私以为公”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开明自营”,严复认为,个体趋利避害、求乐背苦的行为最终会产生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结果。只要个体能够遵守絜矩之道行使自由权利去追求“自利”,也就是个体欲望和利益的满足,最终就必然导向国家之“公治”与富强。

  梁启超重构公私观念的整体思路与严复一致,区别在于,较之严复对“私”层面“开明自营”追求自由和自利的肯定,梁启超更强调个体之私最终必须要服务于国家之公。因此,他着重强调“公德”的重要性,认为“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提出“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认为个体权利意识可以积累并转化为国家权利意识。此外,革命派刊物《浙江潮》和《民心》所载《公私篇》和《私心说》同样秉持“合私以为公”的思路。可见,尽管对“公”(国家、社会)、“私”强调的侧重不同,但认为公私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有机关系这一点,基本是当时思想界的共识。 

  严复“合私以为公”的说法援引自顾炎武,是明清“理欲”“公私”关系重构的直接理论成果,“天理之公”与“人欲之私”不再是“是非”“正邪”的背反关系,而是“公理”必须从“人欲”中推导而来的内在关系。尽管严复、梁启超的公私观念难免受到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学说的影响,但其理论重点并非为了强调社会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有机进化过程,究其根底还是为了论证公私、理欲之间的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在逻辑上无疑是明清儒学对公私、理欲关系重构的延续。

  近代公私观念重构的局限性与可能性 

  无论是康有为、谭嗣同基于传统意味的“公”建构的“公理”与“公天下”图景,还是严复、梁启超等基于明清儒学“合私以为公”思路形成的“开明自营”“公德”等理论,都是在近代受到西方公私观冲击后,基于传统中国既有公私观念的产物。因此,尽管他们援引了大量西方文献,奉“自主之权”“自由”“民主”为圭臬,但依然与西方公民权、功利主义等思想方枘圆凿。他们同传统中国思想家一样,预设了人性和欲望的同质性,因此也就预设了道德和政治的同质化与共同体的均质化、透明化;他们忽略了个体之间以及个体的欲望具有不可化约的差异性、多样性的可能,因此过于乐观地将“公私”处理为根本上同质的整体与部分关系,轻易使“私”为“公”所宰制,甚至消弭于“公”的笼罩之中。

  章太炎敏锐地意识到了近代公私关系重构中隐藏的内在矛盾,提出这些公理“皆以己意律人,非人类所公认。人类所公认者,不可以个人故,陵轹社会;不可以社会故,陵轹个人”。公理与公共(社会)不能简单等同,公理倘若脱离现实中参差多态的个体情状,那便只能是一己私意。在章太炎看来,个体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同时也是促成个体之间实现理解和批判的积极要素,想要实现真正的“公”,就必须以尊重“私”的多元性、异质性、有限性为前提。当个体“转俗成真”,破除个体的我执之后,个体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就会显示出其依他起性和缘起层面的真实性,也就打开了通往建构“操齐物以解纷”共同体的道路,“真妄一原”“齐物平等”的境界也就成为了可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近代中国‘哲学新语汇’的形成及其哲学知识体系的建立”(21VJXT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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