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华东师范大学王峰教授团队发布了百万字人工智能小说《天命使徒》。这部小说标志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书写容量发生了极大扩张,意义深远,引发了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文学的热议。然而,现代技术革新令人振奋的同时,总是免不了与伦理忧思相生相伴,毕竟就“人机关系”而言,我们希冀的只是机器为人所用,绝非反过来受其辖制。事实上,近年来学术界已有部分关于人工智能艺术的伦理探究,但“文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人工智能形态下伦理审查的特殊性,不可与其他艺术形式混同。
情感伦理维度
情感对于构建良性的伦理关系和审美关系均不可或缺。按照美国学者帕特里西亚·麦克科马克的看法,纵然是后人类时代,合乎伦理的艺术形式也势必具备由独特情感所驱动的“生命性”,人工智能文学自不例外。鉴于最新的人工智能写作尚处于自我意识缺场的弱人工智能阶段,更有学者直截了当地否定“机器有灵”,人工智能文学的情感表达便仍只能被阐释为情感模拟与情感计算(affective computing)的统合。大语言模型绝不会单纯因为仿拟人类情感而深陷伦理困境,毕竟这种仿拟依旧是以人和人工制品为摹本。真正的困境来源,在于人工智能文学情感表达的方式与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人工智能文学的情感表达时常难以契合现实逻辑。若以人的伦理标准来衡量,这显然是机器的“失责”。这一点早在“小冰”的诗歌选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中便初见端倪。《它是人类的姿态》《是你的声音啊》等多篇诗作都曾被诟病为无序拼接,情感杂乱,过分跳跃的语言碎片难以负载惯常的伦理世界,2023年其应《南方日报》之邀所作的《夜空中的天使》等亦然。《天命使徒》作为小说作品,拥有更加充足的体量去从容铺垫情感经验,总体的起承转合顺畅不少,但仍有细节处存在与现实生活相错位的情况。
有趣的是,“小冰”和《天命使徒》背后的大语言模型在从事文学创作时依托的知识结构大相径庭,前者取法李金发、徐志摩、汪国真等中国现当代诗人的数百首代表作,后者则脱胎于网络文学。但无论是在朦胧心绪表达方面匠心独运的前者,还是以通俗娱乐化为先导而不以情感雕琢见长的后者,都无法根除或是缓解人工智能文学在情感表达方面不甚合宜的状况。这似乎变相回归了一个文学惯例:没有具身化的生活经验,恰切的情感表达便无从谈及。
第二,人工智能文学情感表达的失灵可能搅扰甚至异化读者的情感经验。半个世纪前,日本学者森正宏前曾根据实证研究提出“恐惑谷”理论。他发现,义肢、假发等以高度类人化为原则所创制的物品,起初越是能唤起主体的亲和感,最终便越是会导向惶恐、惊惧,这主要缘于前后情感体认方面的巨大反差。无独有偶,人工智能文学作品一旦出现不当的情感表达,或许会引发另类的“恐惑谷”:我们从根植于人类情感生活的文学作品中,反而察觉到大量偏离常态化情感逻辑的内容,由此随附的情感不适也就不足为奇。
第三,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情感学习和计算以普泛性的文学文本为参照对象,并未聚焦纷繁多样的个体生活及其衍生的微观叙事,那我们便有理由怀疑,它是否能如每位特殊作者那样从某种伦理观念和立场出发,进而传输具有独异性的情感判断。高扬文学情感判断的独异性并非对人工智能求全责备,而是一切文学的应有之义。这既是文学作品获致审美结构和艺术辨识度的基础,更是对作家现实情感经验的敬重。
身份伦理维度
“身份”是20世纪后半叶人文科学研究中的关键词之一。身份既是原生性的,更是建构性的,其间伴随的是主体的认同和服膺,无论其缘起是主动还是被动。就人工智能文学而论,它业已在三个方面触及身份认同这个伦理事项。
一是文化身份认同。从恩格斯到卡西尔,德国哲学家总是将语言能力的进展当作“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文字比之图像在表意层面更加明确,从中见出更加显豁的自为性和能动性,使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便构成人类文化身份认同的初级依据。进一步说,文学向来被视作语言文字的集大成者和“类本质”的有效彰显形式,是对语言文字进行高度智性化和诗性化加工的产物。能够自如地创作、阅读、传播、阐释文学作品则是文明人类的高阶文化身份之一。从语言文字到文学,其文化身份认同属性呈递增之势。人工智能若是全面掌握文学能力,旁落的可不仅仅是人类主体性的权威,还有文化身份认同上的凭证。
鉴于此,“人工智能文学”比之一般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写作”更具伦理意味。事实上,“人工智能写作”已经为文字工作提供了不少便捷。
二是法律身份认同。人工智能文学作品不得不面临“作者的法律身份”这个悬疑。因为前期的语料学习、提示词输入,以及后期的情节校正等工作均需大量人力介入方能完成,其间倾注着不容辩驳的脑力和情感劳动,远非大语言模型本身及其创制方的一力之功。伴随ChatGPT等越发显露出强人工智能的特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已然引发了法律伦理领域的持续论争,若是文学领域能及时给予回应,“跨界联动”局面指日可待。
诚然,法学研究者们可以各执一词,在人工智能是否有资格被授予“作家身份”这个问题上保持开放态度,但文学研究者的姿态则应相对“保守”和“警惕”。毕竟著作权直接关乎文学作品的原创性,而原创性对于文学这个行当的意义从来都是非比寻常。人工智能文学创作以大量重复性的输入和输出为前置条件,纵然后期人工处理环节详加勘察,也不可能完全规避仿冒、抄袭等“为文之大忌”。待到人工智能文学大规模投入使用,所需遴选和模仿的文学作品数量必将呈指数上涨,这一伦理隐患总会暴露出来。
三是职业身份认同。即便暂时悬置法理层面的审查,作品原创性的模糊也足以让文学从业者难堪。当机器人从“拟主体”跃升为“文学家”,曾经的“文学家”将被卷入的“失业危机”绝不局限于物质层面,还包括心理层面,这也是职业身份认同的隐性向度。一方面,既然人工智能的学习和产出效率迅猛,文学研究与实践中的传统范式是否还有留存的必要?另一方面,作为文科龙头之一的“文学”在人工智能的挤压下尚且岌岌可危,这似乎更加佐证了“人文”在“科技”面前的孱弱无力。倘若文学领域的“人机竞赛”推广开来,传统的文学从业者乃至文科从业者们该当何以自处?这将是个避无可避的话题。
伦理限度
随着《天命使徒》的问世,人工智能文学已脱离“小打小闹”的诗歌文体实验层面,转而“大刀阔斧”地在广义的文学领地上铺展开来,愈发全面地显现出与人类传统文学相趋同、相并轨的特质,整体水准的确有进化的迹象。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文学的未来或许不可限量,但既然牵涉了上述伦理维度,它也应当被圈定一些总体性的伦理限度。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人”本身,更确切地说,回到“人”与“人工智能文学”的关系上。
这里需要重提一个老套概念——“人类中心主义”。毋庸讳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前现代的生态观念可谓饱受质疑,但在人工智能文学面前,“人类中心主义”似乎还远远未到退场之际。我们可以直面人工智能在情感计算和语言输出等方面对于人力的轮番冲击,也可以据此重审诸如“主体性”“创作意图”“作者已死”等基础理论命题,甚至可以从更为包容的格局出发,反思“人类中心主义”思维范式的桎梏,但我们恐怕很难坦然接受人工智能文学如脱缰野马一般,彻底摆脱人类主体的掌控,甚至转而为人类主体的传统文学实践立法。因此,秉持“人”的本位原则,从机器层面对人工智能文学加以规训也就势在必行。譬如,引导人工智能文学履行“文学为人生”的职能,保障主体在文学领域的知识产权不被僭越和滥用等。
必须说明,这些限定并非缘于狭隘的自尊心和虚荣感。真正值得我们担心的不是传统文学被人工智能文学超越,而是人的文学需要被人工智能文学创作机制操控。无生命的机器遵从人的预设而有序投入文学生产,这种状况我们乐见其成,但若是人的文学趣味和审美偏好反被无生命的机器所诱导,那就有违技术介入生活的初衷了。自不必说,文学艺术在技术理性和文化工业重塑人类价值体系的进程中,更可贵的角色乃是批判家,而非顺从者。
不夸张地讲,在人工智能文学创作中,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坚守决定了大语言模型“拟人化”的程度必须以人的需求为转移。亦即“人类中心主义”有资格充当人工智能文学发展进程中的伦理限度。即便有理由对人工智能文学的前景持有充分乃至激进的乐观主义态度,我们也不得不让一把伦理标尺始终如影随形,而“人”的价值立场与需求,则是这把伦理标尺的终极刻度。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