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行动哲学、元伦理学和知识论等哲学分支学科中,“理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般认为,所谓的理由,就是那些支持行动或信念的东西。为信念提供支持的理由是认知性的,为行动提供支持的理由则是实践性的,所以信念的理由有时也被称为认知理由或理论理由,行动的理由又被称为实践理由。本文关注的主要是行动理由。
把行动理由区分为动机性理由(motivational reason)与规范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是当代行动哲学中广泛采用的做法。对于同一个行为,既可以问为什么行动者做出了那样的行为,也可以问他那样做是否有好的理由。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动机性理由。动机性理由不表明行动本身是合理的,却实际上促成或引发了行动者做出那样的行为,因此能够解释行动者为什么会那样做。在回答后一个问题时,人们会诉诸规范性理由。规范性理由能够表明行为是合理的或正确的,或者说能够为行为提供辩护。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的动机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是合而为一的。例如,某人帮助了别人,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出于“应该帮助有需要的人”这一考虑,这既是他的动机性理由,也是规范性理由,因为这可以为他帮助别人的合理性提供支持。但是,如果这个人之所以帮助别人是为了博取好名声,那么他的动机性理由就不是规范性理由了,因为这显然无法作为他帮助别人是对的之依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动理由的内部主义与外部主义之间的争论真正关涉的只是规范性理由,不涉及动机性理由。动机性理由当然与动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是不会有人提出异议的。问题是,规范性理由是否也一定要与行动者的动机(包括欲望、意向、价值观等)有某种关系。可以预料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哲学家们的意见会出现分歧。威廉斯在其影响深远的《内在的与外在的理由》一文中,将在这个问题上观点对立的两派哲学家分别称为内在主义者和外在主义者。按照内在主义者的看法,行动者只能有内在的理由,即依赖于行动者的动机的理由;也就是说,只有在我们有做出一种行为的动机的情况下,我们才有那样行动的理由。与之相反,外在主义者主张,不是所有的行动理由都是内在理由,虽然行动者的有些理由是内在的,但还是有一些理由是外在的,不依赖于行动者的动机或欲望。
行动理由的内在主义主张,一个东西要想成为行动的理由,就必须与行动者的动机具有某种关系。可见,行动理由的内在主义对哪些东西可以成为行动者的规范性理由做出了限制,或者说给出了任何规范性理由都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从直觉上讲,这一限制有其合理性。我们一般会认为,在行动者是理性的而且对相关事实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东西仍然不能促动他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说使他有那样做的动机,那么恐怕就不能说他有理由那样做。举个例子,假定外面正在下雨,而且只有打伞出去才不会被淋湿,如果小明不想被淋湿,那么他就有理由打伞;可是,如果小亮就想被淋湿或者他不在意被淋湿,那么这时就不能说他有理由打伞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天在下雨这个事实是小明打伞的规范理由,却不是小亮也应该那样做的理由呢?听起来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他们的动机不同。这样来看,至少就一些理由来说,它们能否成为行动者做出某些行为的规范性理由,是受行动者的动机限制的,不能独立于行动者的动机。既然有一些规范理由是依赖于人们的动机的,那么很自然的一个想法就是,是否所有的规范性理由都有这样的情况。可以说,内在主义就是力图把依赖于行动者的动机这一点推广到所有规范性理由、寻求一种关于规范性理由的统一理论的努力。
在哲学家们提出的支持内在主义的各种论证中,有一个诉诸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解释之间的概念上的关联的论证,堪称经典论证。戴维森在《行动、理由和原因》这篇文章中指出,当我们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解释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在给出他那样做的理由。在他看来,行动理由不仅要为相关的行动提供辩护,而且需要对相关行动作出合理化的解释。也就是说,提供解释是“理由”这个概念的应有之义。不能给出解释的东西怎么能是理由呢?从理由与解释具有内在的、概念上的关联这个前提出发,哲学家们得出了如下结论:一种能够成为某个行动者的规范性理由的考虑必须具有成为那个行动者出于它而行动的动机性理由的可能性,也因此才能够对其行为作出解释。虽然规范性理由不一定实际上是动机性的,却需要是潜在动机性的,因此才可以出现在对行动的解释当中。行动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规范性理由,但是一旦他对相关事实有充分了解,再经过一番理性的思虑,那么他就应该会接受规范性理由,并按照其要求行动。行动的规范性理由必须具有成为动机性理由的可能性这一点,意味着规范性理由与动机性理由在本性上不能是不同的,所以规范性理由不能独立于行动者的动机,这也就构成了支持内在主义的一个论证。
内在主义有其合乎直觉的一面,但也有反直觉的一面。内在主义面临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道德理由明显不符合内在主义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做一件事的说明,因而构成了它的一个反例。根据内在主义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缺乏道德上的动机,如缺少利他之心,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做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外部主义者指出,这是违反常识和普通人的直觉的。因为我们都会认为不管人们的动机和欲望如何,道德理由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适用的。设想有一个人遇到了困难,帮助他对于一个富豪来说只是小事一桩,即使这个富豪对别人的苦难可能无动于衷,但是我们仍然倾向于认为他有理由帮助那个需要帮助的人。而且,即使某个人可能有伤害别人的邪恶念头或者以折磨别人为乐,但我们还是认为他有理由选择不那样做。也就是说,无论一个行动者的动机是什么,他都有理由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如此看来,至少道德理由是独立于动机的或者说外在的。因而所有行动理由都是内在的这一内在主义论题就是不成立的。一直以来,外在主义者主要就是从这个角度反驳内在主义的。此外,外在主义者也借助实践理由与认知理由之间的可类比性反驳内在主义。虽然实践理由和认知理由分别是为行动和信念提供支撑和辩护的理由,但它们不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由,毕竟都可以被归属在规范性理由的名目之下。
这样来看,对信念理由的研究可能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动理由,也有助于平息关于行动理由的纷争,特别是在是否所有行动理由都是内在理由这个议题上。哲学家们普遍认为,信念只能以证据为理由和依据,在决定是否相信一件事情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排除欲望的干扰,任由欲望影响而形成信念显然不是理性的行为。换句话说,信念的理由独立于信念主体的动机或欲望。既然已经承认信念的理由是外在的理由了,那么为什么行动的理由不能也是外在的理由呢?对于这样的质疑,内在主义者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首先,内在主义者可以否认信念理由是外在的。其次,内在主义者可以坚持说,行动理由与信念理由之间有着根本性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比如,有的哲学家认为,信念是以真理为目标的,而且以真理为目标对信念而言是构成性或本质性的,如果一个心理状态不以真理为目标,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信念。与之不同的是,行动以满足行动者的欲望为目标。因此,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信念的理由不是内在的,但行动理由却是内在的。
总的来看,内在主义者和外在主义者分别提出了一些支持自身和反对对方的论证,但这些论证似乎不足以决定性地表明到底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它们各自都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所以,时至今日,行动理由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间的争论仍然在进行着。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哲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