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城乡融合发展作出重点部署,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将城乡融合关系的建构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空间社会学视角来思考城乡融合关系的建构,本质上可视其为一种深层次的“空间实践”,即通过城乡空间关系的重构与再造,推动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资源的双向流动和深度融合,从而克服城乡空间不平等、空间发展不平衡的过程。空间视角下的城乡融合关系建构应基于“空间正义”的价值导向,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通过相应的政策设计和调整,形成符合“空间正义”的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同时,要兼顾空间差异和非均衡性,杜绝“一刀切”式的城乡融合推进方式。另外,要促进公众、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形成符合“空间正义”的城乡融合治理的多元主体有序有效参与。
城乡融合发展取向的“空间转向”
在20世纪50年代阿瑟·刘易斯提出“二元经济结构”模型之前,城乡关系一直被地理学等相关学科视为一个空间问题。发展经济学的崛起导致城乡关系研究发生了以“空间”为核心向以“发展”为核心的转向,抽象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成为城乡关系问题的基本研究范式。20世纪70年代,一大批社会学者逐渐关注到空间研究范式所具有的持续生命力,在列斐伏尔、哈维、卡斯特尔、布迪厄等人的推动下,社会学范式下的城乡关系研究发生了一次“空间转向”。
社会学视角下的“空间”具有鲜明的生成性和社会性。一方面,空间是生成而非现成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将空间想象成僵化、刻板、非辩证和静止的,甚至是“保持世界不动”的背景性或情境性力量,空间社会学者将空间视为具有一种建构性力量的生产机制。空间的建构性力量不仅仅体现为空间中事物的生产,还包括空间本身的生产。而空间的生产过程以及被生产出来的空间都会对社会变迁产生深刻影响。通过这两种生产形式,空间得以深刻参与到社会变迁过程与结构中。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地理学视角下将空间视为区域分布意义上的自然地理空间,特别是与地方或场所概念相关的环境或区域单位。空间社会学者更加关注空间的社会属性,强调从社会关系出发去认识社会空间现象。新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理论家亨利·列斐伏尔就曾明确提出,空间是社会的产物,空间里充满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社会生产出来的。曼纽尔·卡斯特尔更是直接将空间视为包含经济关系、政治体系、意识形态体系在内的社会结构总和的表现。
空间所具有的社会性、生成性和变动性,使其得以与作为一场现代社会变迁过程与结构的城乡融合关联起来,空间思维逐渐介入城镇化、城乡关系等议题的研究中。按照空间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城乡融合实质是一种空间生产过程,这种过程涉及人口、资本、技术、产业等文明要素的空间化聚集以及发展方式、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文化传承方式、生态保护方式等方面的整体性转换,从而以一种全新的生成性、实践性方式将城市和乡村、中心和边缘连接起来,重新构造了一种全新的城乡空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城乡空间的组织形式、意义、结构与功能由此发生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
在空间的生产过程中,空间流动具有重要作用。空间流动不仅是空间的位移,更是城乡融合的一种结构化维度,与城乡融合进程通过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形成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系统。空间的高速流动性代表着一套更符合工具理性的资源分配原则,以及一种不断增长的可能性。伴随空间流动产生了一系列生产技术、经济模式、文化习俗、社会关系的互动与交融,在这种人群和社会联系不断强化的过程中,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和人文意义上的城乡融合型的新型空间结构得以塑造和生产。
城乡融合发展须坚持
“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
将城乡融合视为一个空间再生产过程,要求我们在推进城乡融合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空间正义”强调空间资源和空间权利配置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具有强烈的资本批判倾向。在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生产的根本动力源于“资本逻辑”,资本的创新和扩张在为空间生产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支撑的同时,也产生了空间隔离、空间剥夺、空间异化等一系列空间性非正义问题。空间非正义一方面指涉空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非正义,另一方面也指涉各种形式的非正义在空间维度的呈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以户籍制度、金融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的持续深入,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得到显著推进。但是,城乡之间在产业结构、收入水平、医疗条件、教育水平、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非均衡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融合发展成为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这一战略正是在尊重城市与乡村差异性的基础上,赋予城乡平等的空间发展权利,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重塑城乡空间正义的深刻体现。“空间正义”价值导向下的城乡融合发展,遵循了空间生产的“人本逻辑”,体现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价值取向。城乡融合的实现须基于“空间正义”原则,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公平地获得生产生活的空间资源,均等地享有空间权利、公平地分享空间收益,致力于让中国式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增益惠及所有地区、所有人群。
形成符合“空间正义”的
城乡融合发展治理机制
城乡融合空间生产的发生机制是基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上的再生产,是资本、权力和利益等政治、经济要素对空间的重新塑造。空间社会学尤其强调政治要素在空间生产与分配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就是说,“空间正义”的实现并非一个自然过程,而是需要一个强有力政治干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政策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策设计的核心在于努力破除城乡资源要素的流动壁垒,建立城乡发展成果共享机制。当前,亟须走出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隔离、对立的二元认识论,通过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税收制度、产业规划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城乡间包括人口、资金、技术等生产性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同时,进一步优化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政策举措,构建发展收益的城乡普惠共享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供给。
符合“空间正义”的城乡融合发展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设计,需要考虑到我国区域的差异性和发展的非均衡性。我国地域广阔,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并不是作为一个同质性的整体而存在,而是一个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生态等诸方面发展并不均衡的异质性复合体。其中,我国边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或空间,其自然地理条件、生态环境以及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生活习俗等在内的社会人文环境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边疆地区又是文化多样性的集中展示区域,蕴含着不同民族、艺术、风俗等相互交汇的文化内容和开放互补、融合共生的文化氛围。因此,城乡融合发展路径及其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我国地域差异和发展不平衡性,兼顾不同地域特定的资源禀赋和内外环境,探索和提炼差异化的城乡融合路径。
“空间正义”的实现除了需要公共政策支撑,也离不开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推动,公众、市场、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平等充分参与,是实现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机制。这意味着,城乡空间融合是在“空间正义”的价值导向下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变过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