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1期(第5-28页)。
摘要:在法学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特殊的研究对象必然需要特殊的方法论和方法。本文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坚持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指引、以“两个结合”为科学范式、以“学理化体系化”为路径方法,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科学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实践伟力和科学方法。上述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方法论是高度契合、有机统一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六个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学理化;体系化
在党中央提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2015年)、“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8年)特别是2020年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法学界认真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广泛普及和域外传播。在此基础上深化和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研究成果的学理性、体系性和影响力,迫切需要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和升华。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在法治领域的创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重大成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和导向性,我们围绕这一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尝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形成了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指引、以“两个结合”为科学范式、以“学理化体系化”为路径方法,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科学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的方法论。
以“六个必须坚持”为世界观方法论指引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哲学工具,是打开科学之门的“总钥匙”,是指引实践航向的“总舵手”。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比较抽象的哲学概念。哲学家们一般把世界观定义为对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并基于不同情境将之具体化为自然观、社会观、历史观、全球观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方法论则主要是指唯物辩证法,其精髓在于:第一,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客观现象,真正掌握客观规律;第二,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描述事物,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事物与事物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不仅是方法,而且是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统一。对世界观和方法论及其关系的哲学阐释完全适用于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科学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赋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新的中国气质和时代精神,为我们观察、认识和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党领导人民在新征程上团结奋斗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把“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对法治现象的观察、理解、解释上,就能从哲学高度和哲理深度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和精髓要义,就能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更好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依法执政规律形成的科学认识和真理判断,就能从本质和原则上科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世界观、法治历史观和法学方法论。
(一)坚持人民至上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任何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治理论都必须回答“为了什么人、依靠什么人”这一根本立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人民立场是其根本立场。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根本标志。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大多都是为其代表的那个阶级、政党、利益集团服务的,当今世界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同样是资本逻辑的理论形态和资本家利益的辩护者。作为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旗帜,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为了某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人类社会谋大同作为其初心使命、核心理念和价值根基。
(二)坚持自信自立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脚踏中华大地,传承中华文明,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党和人民就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习近平提出的“坚定法治自信”是“坚持自信自立”的题中之义。在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自信是包括对法治的历史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前景自信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是不同维度的自信在法治上的凝聚。
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论断,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政治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思想基础,源远流长的中华法治文明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历史文化基础,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实践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比较优势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制度基础。坚定法治自信,首先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新中国七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部经验的集中体现。“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坚定法治自信,关键是坚持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法治自信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治国理政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坚定宪法自信,就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的路子。
(三)坚持守正创新
守正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品质,也是党倡导的良好学风。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学风。2018年4月2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共产党宣言》及其时代意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站在人类文明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深刻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共产党宣言》这一伟大著作的态度与方法,提出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以新的时代内涵,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确立了“守正创新”的理论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
习近平不仅把守正创新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为我们树立了新时代守正创新的光辉典范。习近平在继承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同时,以创造性实践和创新性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同一切伟大理论一样,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统一起来,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总结和理论创造,开辟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新境界。
(四)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指出:“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他还引用马克思作出的“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的判断来说明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的重要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真相、解析问题根源、破解问题症结,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都直面法治领域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改革举措,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应当认真总结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经验,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创新发展。
(五)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其精髓在于用系统思维分析事物的本质和联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也就是习近平所强调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习近平历来注重运用系统观念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形成一系列新布局和新方略,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这个过程中,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运用系统观念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鲜明的体现就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科学判断,由此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这些新的判断、命题和工作布局充分表明法治领域的系统观念更加明确、更加精准、更加坚实。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把法治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定位,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统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相同步,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交融,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开启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六)坚持胸怀天下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从人类发展大潮流、世界变化大格局、中国发展大历史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外部世界的关系,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坚持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贯彻胸怀天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安天下”就是胸怀天下的生动体现。“法安天下”既强调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法治秩序,又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世界和平、推动共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胸怀天下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另一层深意在于,“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以“两个结合”为科学范式
“两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两个结合”进行了科学阐释,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进一步阐释了“两个结合”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指出“两个结合”是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从上述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创立发展的经验中,可以深刻体悟到:“两个结合”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的鲜明特征,又是我们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范式。
(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实践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土壤中孕育、萌发、成长、壮大,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淬炼、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样本,法治的本土实践是其源头活水,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逻辑是其根本逻辑,实践伟力是其显著优势。数十年来,习近平一步一个脚印地步入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丰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通古今之变法的法治新概念新判断新观点。例如,他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党总结运用历史经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积累了许多新鲜经验,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这些规律性认识正是“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实践逻辑使然,既来源于宪法实践,又在宪法实践中得到验证和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彻底而新颖的认识成果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指引我们运用理论思维把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他在系列讲话中,强调法学研究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结合当代中国宪法法律制度和实践,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为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发现真理、笃行真理、发展真理指明了方向和方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是法治理论创新的“富矿”。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经验,从中提炼出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判断、理论,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形成有规律性的新认识、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
(二)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文化特色。习近平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他还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前提是彼此契合”,“结果是互相成就”,“筑牢了道路根基”,“打开了创新空间”,“巩固了文化主体性”,其重大意义是,“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
具体到法治和法学领域,习近平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具有特殊历史地位和永恒文化价值,要大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指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破除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冲击而出现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和“妄自菲薄”“数典忘祖”的怪现象,让我们对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了充足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使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创新发展的科学姿态。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中,“两个结合”不是孤立的,而是融合在一起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的有机统一,彰显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穿越过去、现在、未来的历史维度,纵横实践、具体、抽象的思维逻辑,凝聚传统法治文化、革命法治文化、现代法治文化的转化创新能力。
以“学理化体系化”为路径方法
坚持学理化体系化研究,是习近平倡导的理论研究路径方法。2023年6月30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着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并进行了深刻论述:“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这充分说明了学理化体系化研究对阐释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也使我们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要从单纯的宣介型研究、标签性研究向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升华,要充分运用好学理化体系化路径方法。
(一)学理化阐释与表达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学理化研究的精髓在于,要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国际视野、历史维度等方面的结合上重点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理性成果,把握其相互联系,即在读懂、悟透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解释、论述、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科学方法,从学理上阐明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实践要求、重大意义、历史地位、世界贡献等,揭示其民族精神、文化基因、文明元素、原创理论,展示其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并善于将其转化为知识话语、研究范式、学术理论。
学理化阐释,必须忠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著原文原义,既不“六经注我”,也不“我注六经”。过去数千年,学者文人研究经典著作和思想体系,要么是“我注六经”,要么是“六经注我”。这种僵化的治学模式已经时过境迁。我们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经典文献要致力于搞清楚它们发表的时空背景、原初语境、问题指向、实践导向等。不能用西方定义了的法学概念来解读、型框习近平法治思想;不能采取实用主义或教条主义的态度,随意化、随性化;不能割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其与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等的统一性。
学理化阐释,应集中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阐释了法治领域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并将它们有机地融入法治思维之中。在学理化阐释中,要把这“三理”整理出来并进行深度解读和阐释。“政理”,多指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政治之道”“政治逻辑”“政治理念”“政治事理”等。“法理”,多指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中的美德和公理、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理据等,核心要义是“公平正义”“良法善治”“尊法循理”等。法治领域的“哲理”主要指法律、法治、法文化中相对抽象的基本原理、共同价值,是人们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之本质属性、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般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原理,坚持政治和法治的辩证逻辑,深刻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之政理、法理和哲理,其有关全面依法治国之政理、法理、哲理的深邃思想和科学理性成就了“道法相依”“义理相随”“理力相成”“知行合一”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迭代变革,更使国人和世人深刻领悟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
(二)体系化研究与构建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研究要有系统观念,进行体系化研究和构建,避免出现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碎片化现象。习近平指出:“马克思曾说他的著作是一个艺术的整体,列宁也说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块整钢。恩格斯撰写《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论著,系统阐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以深刻的学理捍卫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以完备的体系避免和修正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片段化、庸俗化。”这是对体系化研究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意义的深刻揭示。具体而言,开展体系化研究,一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之中进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体性创新框架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化了对法治规律的认识,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从理论逻辑上看,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元体系”内进行研究,才能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和理论脉络,才能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而不至于出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观主义臆断、实用主义简化和教条主义僵化等错误倾向。
二要充分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涵盖治国理政各领域、国家建设各方面,囊括法律、法治、法理各种基本问题、前沿问题、交叉问题,融贯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政法学说、法律观、法治观、民主观、人权观、权利观、权力观等国家和法治原理,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全面呈现了法治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观点。坚持体系化研究,才能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的体系及其构成。
三要着力进行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建构。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系统化为一个体系。这种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观点的简单集合,而是有其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深化和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着力将分散在习近平各个讲话、文章及其主持制定的党中央权威文献中有关法律、法治、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等的概念、范畴、判断、命题、论语等进行概括和提炼,在把握它们内在联系的基础上,用严谨的概念体系和逻辑体系,将它们集成为科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使其更加富有系统解释力和穿透力,发挥体系化优势。例如,关于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建设、宪法修改、宪法实施等,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专题讲话和文章,作出了一系列批示。这些讲话和文章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经典文献。在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民政协工作、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等的重要讲话中以及关于若干中央全会决定(决议)的说明中,习近平也就宪法问题作出了深刻论述、阐释和批示。他在各类党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场合的讲话中也有涉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内容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宪法理论的重要文献。如何把分散在不同主题、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语境中的宪法论述在学理研究基础上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体系?《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课题组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包括宪法理论源流、宪法一般原理、中国宪法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国宪法制度理论、现行宪法实施理论、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知识体系建构等板块在内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宪法理论体系,这是体系化研究的一项标志性学术实践。
四要以科学理论思维,将法治建设实践中以讲话、批示、谈话、中央文件等为主要载体的工作语言进行法学理论话语转换。要善于进行政治话语、法治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互相转换,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学术相融通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避免脱离实际的空泛化表达或偏离理论本质的标签化叙述。
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是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科学的理论探索中、深厚的历史涵养下形成发展创立的,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只有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这三大逻辑,才能充分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为民的人格力量、厉行法治的坚定意志、奉法强国的雄才大略、依规治党的远见卓识,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而只有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科学方法,才能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
(一)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
实践逻辑,即在法治实践的土壤中萌发、孕育、成长,在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升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原性逻辑。要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必须全面系统考察习近平厉行法治、建设法治的非凡实践。自1982年3月任职正定县委以来,在数十年不同岗位的领导实践中,习近平历经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县域、市域、省域、国家、国际不同层面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许多原创性的法治新概念新判断新思想,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了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创立的实践逻辑,中国法学会组织40多位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深入到习近平工作过的地方和单位进行调研,历时一年半,编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印记》(上、下两册)和《习近平法治论述》(一至四册)。两册《印记》和四册《论述》比较真实而详细地记载了习近平从1982年3月至2020年5月三十八年间的法治实践和法治论述,既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又证明了习近平所概括的“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实践逻辑。这项研究也成为实证化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范例。
(二)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丰富和拓展,又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呈现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时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永葆生机活力。在习近平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开放性和时代性得到了充分彰显,习近平不愧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坚定捍卫者和伟大发展者。
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践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国体、政体、民主理论和宪法理论,在毛泽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安邦的“总章程”的经典定义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治国理政总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等论断。在毛泽东就“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黄炎培之问”作出“民主”答案数十年后,习近平给出了第二个答案——“坚持自我革命”。在毛泽东人民民主理论的基础上,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习近平深刻把握邓小平制度理论的精髓和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实践中,提出了“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等重大理论命题,构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使邓小平制度理论绽放出新的时代光芒。习近平创造性地发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根据新的时代特征和时代要求,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深化和拓展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统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等。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逻辑,体现了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刻把握、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觉,前所未有地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大手笔、大格局、大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理论发展规律的生动体现。
(三)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历史辩证法,察古知今、鉴人知己,对古今中外法治发展规律和经验教训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深刻反思,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了历史根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历史依据,展现出深厚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考察分析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从中得出“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的原理性认识。习近平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习近平考察分析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从中得出“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的规律性认识。他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事例进行了考察分析,得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科学判断,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进程和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和理论概括,得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科学结论,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古今中外法治现象的考察分析,以历史的证明力和理论的解释力坚定了党和人民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信念和决心,使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和法理精华,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宝库。
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三大逻辑”的研究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三大逻辑”共同诠释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生命力、理论创造力和历史解释力,充分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生动的实践体系、科学的真理体系、包容的文明体系,是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沿着三大逻辑继续前行,我们必将续写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新篇章,开辟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创新发展新境界。
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在人类法治思想史、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独创性、集成性贡献。所谓原创性,就是提出新科学问题、探索新研究方法、获得新数据、提出新理论新解释,或者是以上的组合。习近平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这些论述,为衡量科学研究的原创性设置了基本标准。概括而言,科学研究的“原创性”包括多重内涵,核心要义是,说了别人没有说过的观点,提出了别人没有提出的概念和命题,提炼了别人没有关涉的理论,揭示了研究对象尚未被发现的本质和规律,阐明了研究对象背后尚未被明确的道理、学理和哲理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堪称原创性理论贡献,不仅在于它给人类知识宝库“添新砖”“加新瓦”,更在于它提出了理论新问题、填补了理论空白、变革了理论内容、创新了理论思维、实现了“新突破”。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作出原创性理论贡献,根源于它的“主体性”,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不依附于任何既成理论或教义体系,而是在实践基础上践行“两个结合”,自主地进行理论创造。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概括和叙述。本文从宏观集成上,重点从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支柱的角度,以“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法治文化(文明)论”四大理论作出集中展示。这四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标记,是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铜梁钢柱。
(一)“全面依法治国论”
在中国法治的历史上,改革开放45年的深刻变革永远是难忘的国家记忆。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定位提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至此,形成了人类法治思想上独树一帜的“全面依法治国论”。
“全面依法治国论”有三个核心理论命题支撑。其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其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之所以把全面依法治国定性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乃是因为它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中国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革命性变革的意义;乃是因为它将彻底实现中国从封建制到民主制、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就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革命的思维,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着力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破除一切束缚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其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坚持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安全和发展、秩序和活力、法治和德治等重大关系。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一体把握和统筹安排,“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法治体系论”
党的十八大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习近平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核心要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重大意义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法治体系论”。
把“法治体系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有充分的依据。2016年,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的十六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其中法学领域唯一的,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归结为“八个明确”,其中第五个明确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习近平同志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就包括“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体系论”在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地位特殊、意义非凡。第一,它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工作重点。第二,它提供了一套全新的观照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解系统和观察视窗,对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实践的解释力、理论的穿透力和思想的整合力。第三,它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能量,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理论观点整合到“法治体系论”的总体框架中。第四,它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建立了理论基石。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概念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将引发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革。
(三)“法治轨道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创造性地提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和现代化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轨道论”更加成熟定型。
“法治轨道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有其源远流长的文明根源和深厚稳固的实践根基,语义深邃、意义深远。从历史考察和文献梳理可知,“轨道”概念由“轨”和“道”两个字词构成。“轨”的本义为车两轮间的距离,在古典文献中引申为车轮碾过留下的辙迹,车辆通行的轨道、道路,进一步引申为规范人们行动的规则、法则、法度。例如,“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缘法循理谓之轨”;等等。“道”,是中华思想体系的本原概念,指万物的本原和规律。例如,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韩非子曰:“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轨”和“道”合成为“轨道”,既凝聚了“轨”和“道”各自的词义,又生成了一些新的语义,其要义是缘法循理、遵循法度等,表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普遍规则,蕴含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理和法理。习近平在深刻把握“轨道”概念的语源、语义和意义的基础上,将“轨道”与“法治”联结,提出了“法治轨道”概念,创立了“法治轨道论”。
“法治轨道论”的理论精髓在于:第一,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要求、法治精神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坚定不移走宪法法律、党章党规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轨道,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南辕北辙的回头路。第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序展开,切实发挥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第四,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路、奠基、铺轨、通道,“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轨道论”的丰富内涵和理论精髓充分表明,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是对法治原理的新阐释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伟大创造。
(四)“法治文化论”
“法治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共同概念、共同话题,故“法治文化论”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文化问题,围绕法治文化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概念、判断和观点,形成了“法治文化论”。
完整意义的法治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由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构成。法治体制,即法治的物质载体,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法治职业共同体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现象的精神构成,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包括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思想、法治价值、法治传统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要在制度完备、体制创新、文化建构三个方面共同推进、协调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独立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化论”主要包括四个核心思想。
第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我们应当十分珍惜这些文化精华,切实加以传承,并要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第二,继承红色法治文化。
红色法治文化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造的既有别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又区别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的人民民主的法文化。红色法治文化是包括革命法治文化、民主人权文化、宪法宪治文化、人民司法文化等在内的新型法治文化形态。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党。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伟大斗争中,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武装夺取政权,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独裁,用立基于人民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之上的新秩序代替建立在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之上的旧秩序,用社会主义新法学代替地主资产阶级旧法学。在这些伟大革命斗争中,锻造出革命法治文化,实现了以新法治文化取代旧法治文化的历史性变革。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高举“为自由人权而战”的旗帜,向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反动军阀、官僚资本家争民主、人权、自由,“从前做牛马,现在要做人”。党发动人民轰轰烈烈地开展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打土豪,分田地,闹工潮,争自由;反侵略,打日寇,保卫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生存;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结束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民不聊生的悲惨局面。在此过程中,民主形态从“工农民主”到“工农兵民主”到“人民民主”的历史转变,铸就了民主人权文化。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局部地区执政中,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了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成立边区政府,建立了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宪法宪治文化,创造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司法工作者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工作者,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依民的人民司法理念,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之中,“一刻也不脱离群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形式灵活、便捷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经过探索实践和经验总结,形成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主要标识的人民司法文化。
习近平高度重视继承发扬红色文化、红色法治文化,强调指出:“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重温这部伟大历史能够受到党的初心使命、性质宗旨、理想信念的生动教育,必须铭记光辉历史、传承红色基因”。“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宣传和传承”,彰显红色法治文化的强大感召力。全国普法办陆续命名了河北西柏坡纪念馆、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福建龙岩“共和国法制摇篮”展览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等作为红色法治文化遗存和展陈遗迹,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忘初心,赓续红色法治文化。
第三,借鉴世界法治文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
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转化成自己的东西,形成了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既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来推动法治文化发展,也善于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法治文化(法治文明)成果,不断完善自己。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和法系中都生成了许多跨越时空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凝聚着法治的人类精神,诸如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婚姻自由、正当程序、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公序良俗等。这些都是法治领域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共同知识、共同文化,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和借鉴,并赋予新时代的内涵和中国化的理念。“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文明、也最管用。同时,对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法治文化、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进中外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互鉴,以博大精深、融通中外的中国法治文化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软实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着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纪元。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阶段和目标任务相适应,形成了不同形态的法治文化,例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习惯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分析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阶段和表现形态,提炼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性认知,形成了精深的法治文化理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化理论。该意见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使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树立,氛围日益浓厚,法治文化事业繁荣兴盛,法治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科学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构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应注重系统梳理和科学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以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思维力、理论穿透力、话语感染力、学理公信力。本文撷取一部分属于法理学和法治原理的概念、命题和论语作为示例。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标识性、集成性基本概念
法学概念是在实践中形成和提炼的有关法律、法治、法理的认识结晶,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体系是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底层架构,而原创性、标识性、集成性基本概念则是其理论基础。在人类思想史上,提出新的原创性概念、推进既有概念创新,对于法学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学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积累、传承和创新概念的历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贡献,就在于系统总结中国法治的实践经验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集成性意义的基本概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科学的概念体系。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标识性、集成性基本概念可以分为三类,或者说有三个来源: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特别是习近平著作中经过精心锤炼和系统阐释的概念,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自信”“法治秩序”“宪制秩序”“法治习惯”“法治大国”“法治轨道”“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工作队伍”“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军队”“全过程人民民主”“当代中国人权观”“平安中国”“新时代‘枫桥经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预防性法律”“诉源治理”“信息主权”“网络主权”“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柔性执法”“司法审判的终局性”“司法责任制”“全人类共同价值”“全球治理体制”“现代国际秩序基石”“涉外法治”“制度性开放”“法律工具箱”“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二是法学界、理论界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合乎逻辑、符合原意地推导出来的概念和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概念,例如“良法善治”“法治强国”“大国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形态”“党内法治”“数字法治”“数字人权”“安全权利”“环境人权”“幸福生活权”“美好生活权”“人权感受”“包容性秩序”“法理思维”“尊法循理”“能动司法”“社会治理共同体”等。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概念、词语虽然是由专家学者们首先提出来的,但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其更加科学更为充实的内涵,甚至是全新的语义和意义。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学者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提出并加以初步阐述的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这一概念几乎全新的内容,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如,2011年时,若干专家学者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但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是全新的,是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再如,“法治中国”这个概念在学术界用了多年,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法治中国”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建设法治中国,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可见,“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它以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全局性概念。
三是对古今中外法典和法学文献中体现规律性认识的概念经过中国化转化、时代化发展、学术化淬炼而形成的蕴含中国法理和现代精神的科学概念,如“法”“法律”“法治”“德治”“善政”“道法”“礼法”“礼制”“政法”“公平”“政理”“法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崇法尚德”“公序良俗”“奉法强国”“人法兼资”“大道至简”“刑无等级”“执法如山”“民主”“宪章”“公民”“人权”“主权”“法系”“普惠正义”“中华法系”“破窗效应”“修昔底德陷阱”“塔西佗陷阱”等。集成转化古今中外既有的法学概念,将其融入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之中,这充分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理论宝库。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命题
认知科学认为,概念是知识的细胞,命题是知识体系的基本单元。一个理论命题通常是由多个概念组成的句子或概括性短语。由于命题是对判断的陈述,所以,有时候把命题同判断、陈述作为等值概念。有的哲学家甚至认为,命题和陈述没有实质区别。在思想史上,许多命题逐渐获得共识而成为公理。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是由概念和命题组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命题(判断),例如:“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义利相兼、以义为先”。“《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献,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命题还包括从古代传承下来和从外国借鉴而来的命题,诸如:“法者,治之端也。”“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者,天下之准绳。”“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法必明、令必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经典论语
自《论语》问世以来,人们通常把思想家的经典论述和观点称为“论语”。本文以“论语”一词来表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经典论述和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饱含经典论语,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法院审判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防止形成‘舆论审判’”。“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发展和谐友善的国家关系,开展和睦开放的文明交流”。“中国外交有原则、重情谊、讲道义、谋公正。”(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习近平法治思想文本中还包括一些从中外经典文献中引用和转化而来的经典论语。例如:“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一时之强弱在力,千古之胜负在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结 语
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方法论是高度契合、有机统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理论和方法的完美结合,是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的典范,其理论博大精深,其方法高屋建瓴,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相结合的认识论、实践论、文明论。它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规律性,又以辩证思维和历史叙事方法证明其政理、法理、道理、哲理的科学性;它以一系列原创性、标识性、集成性的概念、命题、论语展示其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强大理论优势和生机活力;它为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铺设新基石、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空间,使中国法学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定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鲜活力,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真理的指引下全面推进、行稳致远。面向未来,我们将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方法论相统一,为谱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贡献更多智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