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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研讨会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衔接联动的实践探索与理论保障研讨会”在京举行

2024-06-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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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孙美娟)6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第四届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研讨会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衔接联动的实践探索与理论保障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150余位领导和专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曹鎏主持。曹鎏表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续深入推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已经成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期待能够通过此届研讨会共同探讨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衔接联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为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探寻中国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在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要从源头预防社会纠纷矛盾的发生、形成多元纠纷的预防化解调处机制两方面来控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定位和衔接方面,要坚持调解优先、复议为主、诉讼终局、检察督促、信访转办、法治为要。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表示,助力构建和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律师行业的职能所在、职业需求。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建立了四方会商机制,强调发挥律师的调解优势,助力诉源治理,为律师参与多元纠纷化解奠定了合作机制和坚实基础。对此,要从以下方面发挥律师在多元纠纷化解衔接联动中的作用:构建律师调解引导仲裁、庭审的衔接机制;建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建立法院与律师协会点对点、网格化、横横有序的合作格局;融合各方力量,满足纠纷解决需求;积极推进调解前置程序立法。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强调,行政复议是法治化多元化解纠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化解主渠道定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赋予了新时代行政复议更重要的职责使命。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并具有实质性化解和推动诉源治理的多重优势,在法治化多元纠纷化解体系中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他指出,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效、加强联动:要以鲜活的复议实践全面焕发新复议法有关主渠道的制度效能,要深入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复议法,抓紧修订完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配套规范,并在实践中落实好;要把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东方智慧在新时代法治的框架下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更多的现实可能性;要加强与仲裁、公证、法律援助、普法等公共法律服务以及信访等制度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和协调衔接,凝聚化解纠纷的合力;要进一步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雪樵指出,检察机关是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纳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坚持端口前移,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坚持循法善治,推动多元纠纷化解的法治化、规范化。
  注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联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表示,本次会议不仅关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而且注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联动,突破了就单一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的局限,有利于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化解多元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充分发挥和解、调解、复议以及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的功效作用;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处理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全社会遵从法治、信仰法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认为,应当注重依靠非公权力化解一般矛盾纠纷,处理好“十大关系”,创新“十大调解制度”,构建完善的非公权力调解法律制度体系:正确处理纯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赋予纯民间调解法律地位,提高公民对该类调解的认可度;正确处理律师调解与律师代理诉讼的关系,创新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律师独立调解;正确处理行业调解与商事审判的关系,创新行业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的独特优势;正确处理专家调解与专家咨询的关系,创新专家调解制度,保障专家兼听则明;正确处理大学行政管理与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关系,创新学生调解制度,发挥学生在化解校内矛盾纠纷中的“自治”作用;正确处理对退休政法干警“堵”与“疏”的关系,创新退休政法干警调解制度,使其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资源优势;正确处理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主业”与“副业”的关系,创新企业调解制度,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创新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制度,尽力避免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即进入诉讼渠道;正确处理律师代理信访与当事人自行信访的关系,创新律师代理信访制度,降低信访治理社会成本;正确处理基层法庭司法性质与“准司法”性质的关系,创新基层法庭的定位与功能,使其尽量少受司法特性限制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建议制定《调解法》,将各类非公权力调解统一纳入调整范围。
  据悉,本次研讨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于2021年发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研讨会”的第四次会议。“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研讨会”旨在服务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法治化制度创新和实践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的高端学术论坛。第五届论坛计划于2025年6月举行,将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统一立法”为主题进行研讨。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