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进程

2024-08-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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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人工智能浪潮席卷全球,该行业逐步具备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征。然而,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也带来了数据隐私与安全、算法偏见与歧视、人机关系复杂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社会秩序与立法体系。为加快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进程,记者采访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廷泰。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有哪些新的进展?

  龚廷泰:最主要的进展体现在,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领域法治体系的建设,对人工智能立法需求回应及时精准,人工智能立法成绩卓著。在较短的时间内,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形成。这个体系包括:党中央作出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方针政策,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正了对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涉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基础性法律,国务院等立法主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在这个法治体系建设中,人工智能专门性法律的制定是关键。由于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涉及网络、数据、算法、算力、应用等五大领域,短时间内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很成熟。因此,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的专门性部门规章,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制度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区块链、汽车数据、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立法之后,我国对新兴领域立法的又一次探索,这也为今后制定人工智能服务专门性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呈现出怎样的趋势?

  龚廷泰:一是体系化趋势。即构建完善科学、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这是符合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产业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是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趋势。即法治与德治并举、他律与自律互补的趋势。既要加快人工智能领域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又要高度重视作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方的组织和个人的伦理道德素养水平的提升,建立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和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推动普及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服务,更有效地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挑战。

  三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趋势。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是全球性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全球性的法治应对。因此,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结合起来,是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经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积极参加和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布莱奇利宣言》等国际人工智能合作文件的协商和出台。可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人工智能治理和人工智能立法的全球性大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 孙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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