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生保障内在一致

2024-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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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特色所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发展民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保障和改善民生离不开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转,在理念上呈现出“民主好不好,民生最重要”的关系逻辑,在实践上表现为“民主与民生双向互动”。近年来,全国各地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保障民生探索出多样化的具体实践形式,把民主的理念、制度、程序运用于民生保障的方方面面,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将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与民众的实际需求相结合。

  始终坚持人民性为核心

  “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生保障的本质特征,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主的“民”代表了民主是人的问题,蕴含着“以民主促民生”的价值逻辑导向;民生的“民”则意味着人的全面发展,且必须通过民主实践来完成。二者在主体定位上具有内在一致性,都强调人民的事由人民议、人民定、人民享。

  正因为二者的人民性本质,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具有一致性。从一般意义来解释,民主蕴含着“人民统治”“主权在民”的思想意涵,彰显人民主权的权力本位,涉及的是人民的政治领域和政治生活;民生“关乎人民生活和生计”,强调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涉及的是社会领域和社会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可见,民主不是一种抽象、孤立的政治行动,它必然要落实到促进社会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的事业中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因此,发展民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民生保障是民主建设的强大动力。

  民主与民生天然交织

  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嵌入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政治环节中,确保了民主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运作上的全程性。只有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的有效具体实践,才能解决和处理好包括民生在内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恪守“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的实践导向,进而才能在政治进程中避免做表面文章、耍花拳绣腿,从而真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民生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是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民生问题的提出不是片面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通过民主的过程、在超越个人思维局限的基础上,找到民意的“最大公约数”;民生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这就决定了民生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需要持之以恒地抓好民生工作,真正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当作一项长期的事业来干。

  民主与民生天然交织,彼此契合。二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共生性环节”,共同构成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双重杠杆”。其中,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具有将民生问题与民主体制相互契合的显著特征,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生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公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来保障民生权利、着力推进改善民生福祉的新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调整了过往民生实事由政府决定和实施的进程,把“百姓期盼”与“政府行为”有机融合起来,真正做到用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导向

  正是基于上述特点,民主与民生才能相互成就。通过民主的力量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人民才能真实感受到民主的真谛,激发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导向,继续发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第一,以民主征集聚合民生偏好。在各地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服务中,仍存在着供给与需求不能精准匹配甚至错位的状况,“群众左腿痒,政府挠右腿”和“政府买单,百姓不买账”的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在民生实事项目的议题征集上,必须构建以问题为导向的民主原则,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特别是对民生领域的重点事项进行内容解读,为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加强协商互动,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协商,在尊重各协商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对话、辩论、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第二,以民主协商制定民生政策。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在协商过程上,通过人大与政府协商,合理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候选范围,并通过代表票决的方式来确定名单,最终纳入政府预算进行专项保障;在协商形式上,要尽可能丰富多元,根据协商流程,灵活采用如座谈会、听证会、网络议政、民意调查、专家咨询、会议辩论等形式。通过丰富协商形式,来促进决议的科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在协商目的上,政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做那些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第三,以民主监督推动民生落实。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不仅是民情传输的信息员、为民务实的办事员,更是重大事项的监督员。因此,要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正确监督,聚焦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坚守人民立场,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二是要坚持有效监督,抓实民生项目的制定方案和实施过程,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民生实施全过程彰显民主;三是要坚持依法监督,遵循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把好民生事项的落实关,让监督惠及全体人民。

  第四,以民主评议反馈民生实效。民生实事项目由谁来评价、以什么标准评判,这是根本的问题。人民群众是民生实事项目的权力主体、权利主体、发展主体、利益主体,蕴含着以“人民”为标准的价值取向。因此,要健全回应机制,在意见征集完成后、项目审议表决后、项目实施完工后,及时整理并说明参与各方主张、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实施情况和问题,向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反馈,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不断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搜集、研判、汇总、办理、反馈等制度,促进群众利益表达问题切实得到解决,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

  (作者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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