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了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和高效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性进步,为党领导全国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根本政治制度保障。《秘书》2024年第4期特邀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程竹汝撰写《党内法规关于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范要求和作用机制》,谨以此文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作者简介:程竹汝,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研究”(21&ZD005)
【摘 要】如果说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建设规律的集中体现,那么,党内法规关于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定就是这一集中体现的规范表达。随着党的领导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范要求和作用机制也渐入体系化状态。这主要包括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执政等原则,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依法依规领导等方式,以及意识形态、组织嵌入、工作汇报和请示报告、人事主导、人大代表履职组织动员、党的各级组织与人大的合力等作用机制。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规;人大工作;依规执政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1+4”架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涉及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等。这些党内法规着眼于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提升人大工作的总体效能有机结合起来,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多环节,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在人大履职过程中党的前置决策上。所谓前置决策,即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在人大履职背后发挥作用的,是为人大决策提供各种前置性的资源和保障,而不是代替人大作决策。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是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1]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范要求及其实践特别强调,把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执政等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原则是党领导人大工作过程中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本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2]总体而言,党的领导法规无非是这一本质要求的进一步表达和体现。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载体。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具备确定、规范的内涵,这一确定且规范的内涵原则上讲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它体现在立法、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就此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上述诸环节融为一体予以实施的制度形式,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的目的性价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34。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它的制度形式和支持力量、保证条件相统一的基础上才是现实的。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4]。推动党强有力的领导力和组织活力向人大工作的全方位传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民主决策在党和人大多个层面的深度融合。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组织和决策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二者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都是高度亲和、内在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5]20立法工作是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党中央发布的多份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都强调,将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作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原则之一,要求各级党委要善于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遵循党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6]58。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的组织和决策原则,因而也必然成为党领导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嵌入其中的不同形式的党组织,都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民主集中制实践形式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中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处理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一系列重大政治关系,实现国家统一高效组织各项事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1]
(三)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原则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充分尊重、支持、保证宪法和法律授予人大的各项职权落到实处,做人大充分履职的推动力量,亦即有效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7]201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8]。近年来,在党的领导法规中,强调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论述随处可见[6]385。理论上,“充分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作为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原则,其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形式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是党的意志的合法化必备途径;二是本质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组织载体,党的意志融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过程当然意味着党的意志的进一步民主化。经过民主体制机制锤炼是党的意志合法化的实体支撑。更进一步说,党的意志导入人大工作的必要性是由党和人大权力的不同属性决定的。总之,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内在统一的。加强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过程就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过程。
(四)依法执政原则
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强调党的守法不同,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原则不仅强调执政党的守法问题,而且特别包含着党政关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因为所谓“执政”包含着两个基本关系:其一是人民与政党的关系。民主政治条件下,任何政党都是代表人民执掌政治权力的。其二是政党与政权的关系。执政的前提是党政结构和功能的分化,正因为存在着这种分化,才存在党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和执政方式问题。而所谓执政中的“依法”,其最重要的方面乃是以党政结构和功能分化为基础,使党政关系表现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状态[9]。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写入党的所有重要文献包括党章之中的重要原则,是党的领导行为、执政行为的基本遵循[5]23。就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而言,依法执政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党政关系领域的必然逻辑和要求。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把依法执政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0]。坚持依法执政,具体体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党领导人大工作并不是把党的主张直接等同于国家意志,而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经由人大的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家意志。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离不开人大工作机制。“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11]二是党领导人大工作并不意味着党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大制定、实施宪法和法律,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人大是统一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过程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人大的过程。党领导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就是不允许随意干预甚至替代人大进行立法活动。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对接,不允许以党内程序代替立法程序。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格局。简言之,党领导人大工作应遵守国法体系,在国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领导权。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三是党领导人大工作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可以直接对人大发号施令和直接任命人大组成人员,党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为人大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级党组织推荐需经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时,要重视人大的意见。推荐的人选确定之后,人大党组应该努力做好工作,使党的决定得到实现,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12]
党领导人大工作的主要方式
从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分辨出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诸多方式。其中既有历史上形成的一般的领导方式融入人大工作的具体形式,比如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也有适应人大工作的相对独特的形式,比如依法依规领导等。这些领导方式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统一于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依规领导又贯穿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等方式之中。政治领导是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根本,是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导入人大工作的方向性和根本性的领导,决定了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归宿;党对人大工作的思想领导是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灵魂;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保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把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依法依规领导等方式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13]84。
(一)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
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所谓党对人大工作的政治领导,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作为人大工作的前置性条件和基础。以此确定人大工作的基本定位,保持人大工作在党所确定的正确方向上展开。中共中央就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地方党组织就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把握方向、作出决策,以此作为全国或地方人大工作的政治基础;党组织经常培养和发现德才兼备的人才,将他们作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干部人选,向人大推荐;党组织经常指示和监督在人大中的本党党组和党员,要求本党党员带头支持人大工作,要求他们忠实地代表人民,并团结非中共人士合作共事;人大及其常委会内的中共党组,在重大问题上应事先请示中共党组织等[14]。比如,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主要体现为政治即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通过确定立法工作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等,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党对人大工作的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或意识形态领导权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最经常和基础的方面。所有党内法规都确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指导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因而党的创新理论构成了人大工作的深刻动因和基础。所谓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思想领导,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为指导,依法充分地开展人大的各项工作。对于新时代的人大工作来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大量人大履职的一般规律。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思想领导,主要涵盖三个层面:一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二是用形成于党的创新理论基础上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来谋划和推动人大工作;三是用党的创新理论阐释的基本原理和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来分析人大工作面临的形势、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就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以抓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培养忠诚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通过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干部、党员的作用来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充分地开展工作。总体来看,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各级人大及“一府一委两院”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保证党中央在对人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方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立法工作而言,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领导立法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二是发挥人大系统党组织的作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大系统党组织如常委会党组、专工委分党组、机关党组、机关党委等来组织实施。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党委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过程中,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健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程序以及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机制。四是加强人大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之中。
(四)党对人大工作的依法依规领导
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范性依据包括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在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中,党的领导法规由于其核心内容涉及党作用于中国社会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内容、途径、方式等,因而具有独特地位。所有党的领导法规中均含有依法依规的规范要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13]84作为领导方式,党对人大工作的依法依规领导就是要把依法执政和依规领导结合起来,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导入人大各项工作。从形态上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具有显著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征,而依法依规领导所包含的深刻的党政关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取向,正是这些特征的现实表现和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党政关系具备自身独特的性质,即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不断满足基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的党的领导和政权的功能互补及运行的制度化[9]。这决定了党领导人大工作中依法依规工作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上讲,党的领导与人大工作在根本上都是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它们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基础上所形成的功能互补状态是它们相互关系的最佳状态,而只有依法依规领导方式才是与此状态相适应的。
党领导人大工作的作用机制
党的领导法规关于党领导人大工作的规范要求,一方面是以一系列党与人大的客观关联为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这些规范要求进入实践、形成作用机制的必然要求和表现。
(一)意识形态机制
意识形态机制是指通过塑造、确立或改变人的观念进而影响人的行为之机制。它与党的领导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在中文语境中,领导即带领和引导之意。领者,带路也;导者,指引、启发也。因此,在规范的意义上,所谓领导权强调的是引起服从的非强制性影响力。意识形态领导权当然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成立的。”[15]坚持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决定着人大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一根本问题。新时代以来,党领导人大工作中意识形态机制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通过党内法规强化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不断健全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各级人大党员干部、代表中开展广泛的政治理论学习,增进了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同,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人大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其二,通过党内法规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多部党的工作条例所强调的内容[13]84,102。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3]3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出台《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文件,形成了党领导人大工作中意识形态机制的党内法规基础。
(二)组织嵌入机制
所谓组织嵌入机制是指将党的某种组织形式系统地嵌入人大组织体系,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组织嵌入使党的领导转化为具体的组织作用机制。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通过在人大常委会中建立党组、分党组、机关党组、机关党委等实现对人大的系统性组织嵌入,为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供了组织保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6]58-59。通过成立人大常委会党组形成地方党委、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地方人大常委会三方密切连接的组织体系。在这一组织体系中,人大常委会党组既是同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直接隶属于同级地方党委,是党的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扮演着联结地方党委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枢纽之角色;也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属于人大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16]。又如,通过成立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实现党对人大机关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党员达到100人以上的,可以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6]49-50。
(三)工作汇报和请示报告机制
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领导与人大工作形成有机连接的有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夯实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机制。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确保人大依法充分履职,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目前,我国普遍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综合性、全局性会议的制度,形成了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并提出针对性指导性意见的制度化机制。二是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17]。它广泛应用于人大开展各项工作的实践之中,人大的重要会议、重要立法、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都要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人事主导机制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结合,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确保党委人事安排意图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即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人事主导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有三种实践形式。一是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照人大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各级党委有权依法行使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有权在法定程序基础上对人大代表候选人遴选工作如考察、协商等方面开展组织工作。二是推荐人大常委会领导人选。按照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各级党委可以推荐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人选,“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6]561。三是通过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的关键途径,就是通过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有机结合,使党关于“一府一委两院”的组成人员人选通过人大履行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五)人大代表履职的组织动员机制
人大代表的充分履职需要一系列的推动和保障条件。人大系统内外的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组织动员工作,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人大代表充分履职的实践条件,也构成党领导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机制。在以党建为引领的实践中,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有“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家站点”制度化平台,并普遍建立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了重要支撑。围绕上述“家站点”工作,各地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并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的活动,听取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组织人大代表集中培训,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完善履职考评办法。通过这些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组织动员机制,推动人大代表不断提升履职责任和能力。
(六)党的各级组织与人大的合力机制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还体现在通过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各级组织与人大的合力机制,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同人大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强大合力。”[1]党委工作与人大工作同频共振、良性互动格局,对实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极其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委工作与人大工作同频共振、良性互动机制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目前,各级党委通过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使人大与党委各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实现了党委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推动党委工作与人大工作同频共振、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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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ormative Requirements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s on CPC Lead the Duties of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Intra-Party Regulations
CHENG Zhuru
[Abstract] If the Party’s leadership over the dutie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i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law of political construction, that is,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e people being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re organically unified”, then the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arty leading the duties of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Party regulations are the normative expression of this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regulations, the normative requirements and action mechanism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work have gradually entered a systematic state: supporting and ensuring the people to b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democratic centralism,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tate power organs, ruling according to law and other principles; political leadership, ideological leadership,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leadership according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as well as ideology, organizational embedment, work report and request report, personnel leadership, mobilization of NPC deputies’ performance organizations, and the joint efforts of party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and the NPC.
[Key words] the Party’s leadership regulations; the dutie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governed by regulations
(本文刊于《秘书》杂志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