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探索

2024-04-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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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在领导人民追求和实现人民民主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创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两种重要民主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对于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具体体现在何处,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刘俊杰教授的著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同发展研究》对此进行了阐析,书中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票选与对话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表现形式是讨论、争辩与沟通,体现的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以票选为中心。表现形式是选票,体现的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所以,在民主重要形式和程序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相互补充的。

  二、日常与定期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经常性的民主形式。其制度化渠道如政协协商一般来讲是按着年度计划开展的,每年举行多少次,都会在年初制定一个计划,当然,在计划之外,根据现实需要也会临时举行。大多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的协商是比较灵活的,往往根据任务和现实需要随时开展,所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日常的、经常性的民主形式。而选举民主是一种周期性民主形式。按着中国现行选举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选举的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都是定期举行的,五年一次;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也是五年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也是五年一次。所以,在日常性和周期性民主实践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能够做到相互补充。

  三、行权与授权

  协商民主关注的是权力运行,解决的是权为民所用问题。选举民主不关注权力行使,而协商民主恰好是关注权力行使的民主形式。在通过选举授权代表和官员之后,公权力的掌握者能否真正一心为公,做到权为民所用,这是权力运行控制中的一个难题,而协商民主便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民主路径,它体现了对权力的“过程控制”。公权力的掌握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运用协商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这推动了权力的民主运行,落实和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选举民主关注的是权力来源,解决的是权为民所授问题。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对权力的控制体现在“源头控制”。选民通过依法有序参加选举,选举代理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一民主程序的实施,落实了人民主权原则,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体现了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所以,在权力的民主赋予和行使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相互补充的。

  四、合理性与合法性

  如前文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其前提预设是偏好可以改变,被授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运用协商民主进行集思广益,既有助于科学民主决策,又有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而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极大地提升权力运行实效,最真实地体现了民主的本质。选举民主是以票选为中心的,其实施的前提假设是选民对选举对象已有所了解,选民对选举对象的偏好是确定的,选票的最后加总体现的是选民偏好汇聚,最终落实在选票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获得多数选票者当选,它解决的主要是权力合法性问题。所以,在解决权力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能够做到相互补充。

  著作通过对社会主义两种重要民主形式相互补充的概括分析,抓住了两种民主形式的核心特征、显著区别,从学理上深刻呈现了两者的相互补充,有助于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解特别是对其特点和优势的认识,从而坚定中国式民主的自信。

  (作者系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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