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府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共同明确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提出要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深入探究政府协商的内容特点、发展现状以及完善路径,进而充分发挥政府协商的显著政治优势,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协商是以行政系统作为组织主体开展协商活动的协商民主形式。在这种协商形式中,政府与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的方式,协作解决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宜。政府协商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实现形式,是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例如,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协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又如,政府在执行公共服务、民生建设等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与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公众进行沟通协商等。
从保障民主和服务民生的角度看,政府协商能够有效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能够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增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在普遍的参与、广泛的对话以及深入的协商中,增强民众对于各种立法和决策过程的理解和认知,以及对政策结果的认同和支持;能够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规范化的渠道有序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拓宽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广集民智、广纳民意。从提升政府自身能力的角度看,政府协商能够有效整合政府行政力量,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能够使行政机构的责任内容和权力边界更加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提高政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此外,政府协商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路径的多样化以及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在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市场的角色与责任的基础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作为我国协商民主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协商在提高政府公信力、丰富协商民主形式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政府协商的实践探索也还面临参与积极性不高、信息开放程度不足、协商成本高、协商有效性不足以及选择性协商等挑战。政府协商的实际运行状况同参与协商的多样化现实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在形式、内容以及成效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优化。此外,整体上看,政府协商的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部分地区存在对政府协商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足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与挑战,既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为政府协商提供智力支持,也要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协商体系,健全政府协商机制。
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协商的参与度。和其他协商民主渠道一样,政府协商强调平等参与、充分讨论、达成共识,需要一个开放、包容、和谐的协商环境。但在政府协商中,社会公众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协商动力不强的问题,有的即使参与协商也并未充分地、坦诚地、自主地发表意见,影响了协商效果。对此,一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是政府协商的重要支持因素之一,开放获取充分的、准确的信息既是公众对政府的正常诉求和期望,也是提升政府协商参与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明确所应提供的信息事项,尽可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推动形成更为平等的协商关系。二是进一步提升协商活动的亲和力。作为协商主导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府协商活动的亲和力,秉持包容和尊重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关注与民众、社会之间的多元沟通、理性对话,充分吸纳并审慎考量每一个参与者的意见,并在程序设计上增强对协商参与者的专业支持和技术支持,真正发挥政府协商功效,让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参与到政府协商过程之中。
稳步提升政府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政府协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协商方式等要素的协同。对此,要以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为抓手和着力点,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协商体系。首先,进一步健全政府协商的具体制度,完善政府协商议题的征集和确定制度、社会公众的参与制度、协商结果的反馈制度以及监督和问责制度,提升政府协商实践的制度化水平。其次,健全和创新政府协商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意见表达、决策咨询、利益协调、力量整合、决策执行、结果反馈等方面的机制,保障政府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提升政府协商的可操作性。最后,健全政府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促进政府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有机结合的方式,从而增强政府协商的整体效能。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统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民协商民主素养、协商主体的参与能力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等要素制约着政府协商的展开,而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的现实国情又加剧了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利益协调的难度。因此,扎实开展政府协商,既要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坚持政府协商的原则性和统一性,也要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性,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府协商模式,增强政府协商的适应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当前,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规范性制度也为当地的政府协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协商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协商事项目录”等,都为政府协商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在自主探索过程中,既要保持政府协商的开放性、多元性、交互性,也要激发和调动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做到群策群力、集思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