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载未给“德性之知”下过明确定义,不过从其对“德性之知”适用情境的描述和对两种“知”的对举比较,可以分辨一二。情景描述如:“‘乐则生矣’,学至于乐则自不已,故进也。生犹进,有知乃德性之知也。”一个人学至乐处自进不已时所收获的那种“知”便是“德性之知”。对举比较如:“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德性所知”即“德性之知”。“德性之知”不萌发于见闻,也不可立心而求,亦即不能通过感觉(“闻见”)、理智(“推类”)等认知方式获得。
从“德性之知”的超验意蕴来看,将其与“见闻之知”作区分确具创见,因其为天德的体悟与践履提供了可能,“与天合德”具有了哲理上的根据。但问题也随之产生,即“德性之知”所提供的可能性只是一种“抽象可能”,其所提供的“与天合德”的根据亦只是一种“形式根据”。虽然张载也提出了“德性之知”的获得或开展所需要的条件,如“大其心”“一天人”等,但这实际上只是对“德性之知”的同语反复。对此问题的察觉,迫使张载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正视“见闻之知”,所谓“闻见不足以尽物,然又须要他”,“耳目虽为性累,然合内外之德,知其为启之之要也”。若要“德性之知”从可能变为现实,仍然需要见闻和“见闻之知”。如此,这便与“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有外之心不足以合天心”等论发生了抵牾。对此,张载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知”的二分带来的理论张力与实践困境,是早期理学内蕴而不得不解决的课题。作为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似乎对此着意不多,仅《朱子语类》等文本有为数不多的几处“德性之知”相关论述。近年来,学术界对朱熹在“分知为二”课题上的“缺席”愈益重视,杨儒宾、向世陵、田智忠等学者均给出了一些解释。事实上,以朱熹对张载、二程的重视与熟悉,他不可能注意不到这一新课题,实则其思想体系已隐含解决思路。
从朱熹对两种“知”为数不多的评价来看,他并未直接否定两种“知”的存在。有人提问:“张子所谓‘德性之知不萌于闻见’,是如何?”朱熹答说:“此亦只是说心中自晓会得后,又信得及耳。”又问:“闻见之知,非德性之知。他便把博物多能作闻见之知。若如学者穷理,岂不由此至德性之知?”朱熹答说:“自有不由闻见而知者。”所谓“心中自晓会得后,又信得及”是强调“德性之知”的内在性;所谓“自有不由闻见而知者”是强调“德性之知”往往有其独立的基础和逻辑,其中并无太多超出张载、程颐的新内容。不过,从“此亦只是说”与“自有不由闻见而知者”的语气来看,朱熹似乎对两种“知”的分立不甚着意。
在其他评价两种“知”的地方,朱熹的这种不着意便表现得非常明显了。有人问及张载的“耳目知,德性知”,朱熹答说:“便是差了。虽在闻见,亦同此理。不知他资质如此,何故如此差!”又说:“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皆知也。只是要知得到,信得及。如君之仁,子之孝之类,人所共知而多不能尽者,非真知故也。”在朱熹看来,“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皆是“知”,两种“知”虽有差别,但无高低,二者统一于“知”,这种统一性的根据在于“理”,所谓“虽在闻见,亦同此理”。进一步,朱熹提出他所着意的“知”——“真知”,认为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情之所以看起来知道而实际上难以做到,主要因为所知非“真知”。“真知”是早在程颐就已重视的概念,他曾以“闻虎色变”为例说明“真知”:“常见一田夫,曾被虎伤,有人说虎伤人,众莫不惊,独田夫色动异于众。若虎能伤人,虽三尺童子莫不知之,然未尝真知。真知须如田夫乃是。”若未见过真虎而“闻虎色变”,这是常知;若曾经为虎所伤而“闻虎色变”,这是真知。真知与常知的区别,关键在于心“得”与“不得”。真知须是“得之于心”,单单只是见闻所得或思虑所得都不算数。
朱熹亦常举程颐“闻虎色变”之例,但在理解的细部与程颐有别。具体而言,程颐对真知与常知的区分,虽有模糊“知”的道德性的意味,但两种“知”的预设又带来新的对立。至于朱熹,他则只取“真知”而不言“常知”,因“知只是一个知,只是有深浅”,即“知”只有一种,此“知”之下所有“知”只有程度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与此同时,朱熹以“信”深化了判断“知”之深浅的标准,所谓“只是要知得到,信得及”,只要真心相信便是“真知”。既然“知”只有深浅之不同,则致知路向便是由浅入深,故而朱熹反对佛教的“顿悟”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朱子学是“渐教”。
朱熹在“知”的问题上“合知为一”,是与其心理关系论相适应的,而心、理及其关系被朱熹视作为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一般认为,朱熹承继程颐的“理本论”,只认“性即理”而不认“心即理”,这构成了程朱与陆王的根本区别。笼统说来,“性即理”与“心即理”的概括无太大问题,但分析而言,这种对举仍有可商榷之处。一方面,朱熹的确主张“性即理”,性理是朱子学的最高范畴,具有绝对优先性,“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另一方面,朱熹的心理关系论亦有其复杂性,心与理并非简单的“不一”关系,这一点往往为人所忽视。
具体而言,心与理的关系须从两面看。其一,心与理异。朱熹说:“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以出者也。”又言:“性情皆出于心,故心能统之。统,如统兵之统,言有以主之也。”“心具性理”“心统性情”皆表明,心与性理在内涵上并不一致,性理是形上的超越存在,心则介乎形而上下之间,比性有迹,比气又灵。其二,心与理一。心虽只是一个心,但此心可逻辑地分为人心与道心,“人自有人心、道心,一个生于血气,一个生于义理”。朱熹曾直言“道心”是“人心之理”,从道心是人心之理的角度而言,心与理一。朱熹言:“心与理一,不是理在前面为一物。理便在心之中,心包蓄不住,随事而发。”心与理一是从“心之本体”角度而言,或者说是从应然角度而言。由此,朱熹心理关系论便展现出并存的两层含义:从实然角度言,心与理异,这是经验的视角;从应然角度言,心与理一,这是逻辑的视角。显然,朱子学的重要课题是使实然的“心与理异”走向应然的“心与理一”,其中的关键在“知”,“心与理一”便是“真知”。
从“心具众理”角度而言,“真知”的实现实则就是穷致心中之理,此即朱熹所谓“致知乃本心之知”,也就是使人心完全合乎理,使道心完全主宰人心。而“事事物物,各自有个事物底道理,穷之须要周尽”,故朱熹主张“致知、格物,只是一个”,“但物格于彼,则知尽于此”。当然,朱熹的这种“合知为一”论虽能“合异”,但又不免支离,这是留待陆王学派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东岳论丛杂志社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