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阴阳”与“五行”在原发阶段分属两个系统,二者并无关系,所谓“阴阳自阴阳,五行自五行”(梁启超语)。从“阴阳”“五行”观念发生的历史以及文献的生成记载来看,这一看法并无问题,但问题在于,二者分属两个系统的原因为何?除了庞朴先生从占卜文化的角度以枚卜、龟卜、卦卜三种不同的占卜方法来说明“阴阳”“五行”与“八卦”所代表的古老中国南方、东方、西方不同部族的文化以外,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似未深入。如果从二者具有的性质和结构来重新审视,或可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仅就“阴阳”二字而言,“阴”字最早见于金文,“阳”字则见于甲骨文。金文中的“阴”字,描绘出云雾遮蔽山北的阴暗景象;甲骨文中的“阳”字,则形似阳光照射山脊,二者本义指天象的背日无光或向日有光。许慎《说文解字》说:“阴,暗也。水之南、山之北也。从阜。侌声。”“阳,高明也。从阜。昜声。”这种以日照为基准的方位划分,本质上是古人对地理环境的直观认知。而由日光的照射与否,又引申出表示地理方位的“山南”“山北”的区别。可见,无论是“阴”“阳”的本义还是引申义,都体现了对自然现象表征的属性。这一特性在《尚书》《诗经》等先秦典籍中亦可得到印证,如“至于岳阳”“岷山之阳”“南山之阳”等。因此,我们可以把“阴阳”所具有的这一性质称作表征事物方位处所的“表物”属性。
“五行”二字最早见于《尚书·甘誓》,而明确以“水、火、木、金、土”五种自然材质来解释“五行”则出现在《尚书·洪范》中,其较为系统地说明了“五行”的名称、顺序和功能,是对“五行”自然属性的一种界定,如“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比较来看,“五行”与“阴阳”起初具有的“表物”属性一样,以“水、火、木、金、土”为序的“五行”并没有涉及彼此之间的结构和关系,只是表明了五种自然材质的某些属性,尚不具备抽象的哲学含义。由《尚书·洪范》“五行”所说的“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来看,水具有的性质就是能向下润湿,火则是能向上燃烧,木可以被弯曲和伸直等,这些都是事物自身本来就具有的性质,完全可以被感知和认识,以“作”来匹配“五行”气味的“咸”“苦”“酸”“辛”“甘”也容易理解。可见,“润下”“炎上”“曲直”“从革”“稼穑”“咸”“苦”“酸”“辛”“甘”等都是对“水、火、木、金、土”自身本来就具有的性质的说明。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五行”自身本就具有的这种表现性质称为“五行”的“内在固有”性质。可见,这与“阴阳”的“外在指向”性质截然相反。
如果说“五行”是古人通过丰富的观察经验和社会实践对所处世界作出的解释,那么这种解释必然是长期有效的,也一定会形成一种解释系统。理论地看,无论从解释的角度还是系统的角度,“五行”都需要一种“结构”“关系”作为支撑,否则系统不能成立,解释也将失去效力。而对于“结构”“关系”的认识则源于对“五行”自身所具有的理论解释力的反思。在此意义上,“阴阳”亦复如此。中国古人为什么可以用“阴阳”来表征、概括“天象”“地形”“方位”等自然现象?
从主体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因为对现象进行认知的主体的内在根源不同,所以必然会使内在根源的外向显现有所不同。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是在生活世界中存在的,朝向的是人的生活和生存本身;另一方面,还要考虑那些涉及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且与原本生活情境息息相关的事实。
现实地说,“阴阳”是古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如太阳运动导致光照的向与背、方位的南与北等,形成的对自然世界中“天象”“地形”“方位”的表征和指称。无论“阴阳”从最初语义衍生出何种引申义,它与“天象”“地形”“方位”有关是不争的事实。“天象”的日照与否可以称作“阴阳”,“地形”的命名也可称作“阴阳”,“方位”的南北亦能称作“阴阳”。如果站在“阴阳”自身的角度来看,这种“表征”“指称”是对他者——自然现象的一种“描述性说明”。此时的“阴阳”并没有体现其自身的实质性含义,借用现代汉语的词性特征来说,“阴阳”具有与“形容词”一样的功能特征,如果以其为一个“圆点”,那么“阴阳”的功能就相当于从圆点向外辐射,体现的是一种“外在指向”性质。这一性质的表现与古代中国的思维特点如整体性、有机性不无关系,这也可以说是作为认识的主体——人所体现的主体性根源所在。中国古人通过对自然现象周而复始的经验性观察,发现了光照的向与背、方位的南与北,还有天与地的对立、昼与夜的交替,甚至从人类到动物的两性构成,这种从天地万物到人自身所构成的二元对立现象无疑促进了中国古人对于自然世界的规律性思考,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以“阴”和“阳”作为对某些自然、人类、社会等现象的指称和表征。而从经验观察到范畴建立再到观念形成,无疑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化过程。
与“阴阳”不同的是,“五行”观念的产生,其主体性根源在于中国古人以能近取譬的屈指计数方式使“五”成为“五进制”的计数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五”的数理结构以及以“五”为言说的“语群”。而“五”的数理结构也就成了古人选择“水、火、木、金、土”五种自然材质作为事物构成的基本原则。因此,古人对自然世界长期的经验积累和系统归纳,使之最终认定自然世界由“五行”这五种材质构成。“五行”作为五种自然材质而存在,本质上是“实体物”。“五行”之中,对于“木”“水”“土”的认识,古人完全可以通过日常经验观察感知到,而“火”则不然。因为“木”“水”“土”是自然中本来就存在的“实体物”,而“火”不是“物”,“火”只能是一种“象”。但随着古人对“火”这一“象”的深刻认知及广泛使用,“火”逐渐被作为自然世界中的一种“物”也就极其自然了。而作为“物”的“五行”必然具有“物”的性质,这是其与生俱来的。因此,我们说“五行”主要体现的是事物自身“内在固有”的性质。
就此而言,“阴阳”所表现出的“外在指向”性质与“五行”所具有的“内在固有”性质可作为“阴阳”“五行”二分形态成因的一种新认识。也许只有如此,“阴阳自阴阳,五行自五行”才可以说是“良有以也”。
(作者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