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浩宇 清华大学哲学系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真理》中,把柏拉图“洞穴喻”中的第三阶段看作是穴居人走出洞穴,进入太阳光照下的理念世界,进而真正得以自由的过程。相较于上个阶段,这一阶段被海德格尔看作是对于穴居人的“本真的解放”,其原因在于这一阶段克服了如下两个失败的原因:一是,人的解放在人尚未将无蔽者“当作”无蔽者来认识时,是不能达到的;二是,去掉枷锁只是一种“外在的解放”,而没有在其本已存在中触及人。因此,海德格尔对于“洞穴喻”第三阶段阐释的核心任务,就是首先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答,进而回答如何实现“本真的解放”。
一、认识活动是如何发生的?
要想回答什么叫“将无蔽者当作无蔽者来认识”,就必须从认识活动本身的发生过程说起。海德格尔指出,认识活动包括了“识取”(vernehmen)和“当作”(als)这两个环节。在他看来,我们通过看、听、触摸等“识取”活动取得了诸如颜色、声音和温度等“被给予的性质”(Gegebenheiten),进而将这些被给予的性质“当作”某种特定的“景像”(Anblick)来认识(例如当作“一本书”)。然而,景像总是关于某物的景像,进而需要景像所涉及的“相关物”自行显现并展示其在场自身。因此,上述认识链条之所以能够成立,在于这样两个前提:一是相关物的自行显现,二是我们对于相关物的“预先认识”(Vorauswissen)。我们在此基础上,将被给予的诸性质“当作”该相关物的专属景像来认识。
如此便引出了这一问题:这种对于物的“预先认识”是如何可能的?海德格尔指出,其原因最终可以追溯到“光”(Licht):我们的认识概念是指向看和光的。理论认识是观看,最广意义上的感知。【海德格尔:《存在与真理》,朱清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5年,第161页。】即认识会形成“理论”,而理论(Theorie)一词最初的意思是“观看”(θεωρία),观看则需要“光”。因此,在泛化的意义上,“光”代表着一切认识活动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此外,无论我们在观看活动中看到了什么东西,我们看到的总是“明亮的东西”或“暗淡的东西”,进而认识到“明”(Helle)与“暗”(Dunkel)这两种“光”的存在方式。因此,所谓将无蔽者“当作”无蔽者来认识,既非意味着认识符合于对象本身,也非意味着对象符合于认识形式,而是意味着人与物都已经预先于“光”中在场,进而使物得以在“光”中或明或暗地显现其自身并成为无蔽者,使人得以在“光”中认识或明或暗的“光”本身。由此可见,在柏拉图“洞穴喻”的视野下,人对于无蔽者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于“光”本身的认识,而我们的认识活动也可被概括为“在光中认识光”。
海德格尔指出,“光”之所以有着这样的双重用法,是因为“光”实际上包含着“光明”(lumen)和“光源”(lux)这两个环节,在此意义上,进行认识活动就是去将光明“当作”光源。【同上】因此,光明和光源分别代表着被认识的对象和认识活动本身的可能性条件,而包括“当作”在内的认识环节之所以已然现实地发生,则在于作为“光源”的无蔽者已然自身显现为“光明”。
二、何为“本真的解放”?
接续上述对于“光”的讨论,海德格尔指出,“本真的解放”要求被解放者主动意愿解放本身,也就是要求人主动去意愿“光”本身。因此,区别于“洞穴喻”第二阶段所展现出的“消极的自由”,即被动解开枷锁从而不受束缚,“洞穴喻”第三阶段展现出了一种“积极的自由”,即主动地追溯光源并走出洞穴。在此意义上,所谓“本真的解放”可被拆解为如下两个环节:为了光(Für das Licht),进而自行委身于光(Das Sich-binden an das Licht)。
所谓“为了光”,指的是在接受“光”的引导这一前提下,对于“光”产生一种自发的意愿和追求。由于这种对于“光”的意愿和追求就是不断地去进行认识活动,进而不断地对“光”变得更加习惯和熟悉,因此,海德格尔指出,这一过程诉诸着一种对于“光”的且是顺应其需求和意愿的“责任”(Verbindlichkeit)。
正是这种“责任”,将人与“光”联结在了一起。而从“责任”这一视点出发,也就不难理解何为“自行委身于光”。所谓“委身”,当然也是一种“自我束缚”,然而,海德格尔指出,这种束缚反倒恰恰是一种最高的自由,因为束缚的给出者并非人自身,而是外在于此在自身的“光”,以及在光中所相遇的无蔽者。因此,所谓“自行委身于光”,既非对律令的应合,也非对强力的屈服,而恰恰意味着“光”对于人的引领和接纳,以及人对于“光”的参与和享受。因此,海德格尔的所谓“本真的解放”,或可以概括为:因光明,得自由,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