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本质》对《存在与时间》中真理理论的继承

2020-04-20 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The Inheritance of the Theory of Truth from Being and Time in On the Essence of Truth

  作者简介:陈辉,同济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092

  原发信息:《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193期

  内容提要:文章重新审视了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与《存在与时间》中真理理论的关系问题。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区分了命题真理(包括理论命题和日常命题)与现象真理(无蔽)。传统真理观以命题为真理的处所,并认为真理的本质在于认识与对象的符合。海德格尔则认为命题真理的本质建基于现象真理,即此在的展开状态。此在的展开状态又分为本真状态和非本真状态:后者是一种遮蔽;前者则意味着自由地“让存在者存在”,是最本源的真理。之后,在《论真理的本质》中,海德格尔沿着这条思路,进一步阐释了“自由作为最本源的真理”和原初意义上的遮蔽现象。总之,文章认为,《论真理的本质》更多的是对《存在与时间》中真理理论的一个继承。

  This paper rethinks the ques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n the Essence of Truth and the theory of truth in Being and Time.In Being and Time,Heidegger distinguished propositional truth (including theoretical propositions and everyday propositions) and phenomenon truth (unconcealment).The traditional view of truth takes the proposition as the “locus” of truth,and holds that the essence of truth lies in the correspondence of representation and object.Heidegger believed that the essence of propositional truth was based on the phenomenon truth,that is,the disclosedness of Dasein.The disclosedness of Dasein is divided into the authentic state and the unauthentic state:the latter is a kind of concealing; the former means the free “letting beings be”,which is the most primary truth.After that,On the Essence of Truthfurther explained the “freedom as the most primary truth” and the original concealing.In short,On the Essence of Truth is more of an inheritance of the theory of truth in Being and Time.

  关键词: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存在与时间》/真理/命题/Heidegger/On the Essence of Truth/Being and Time/truth/proposition

 

  真理概念是西方哲学传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它也是海德格尔用来解构西方思想的主要概念之一①。作为海德格尔众多论述真理概念的著作中的一篇,《论真理的本质》有一个独特的地位,它是作于1930-1932年间的一篇演讲稿,其间经过多次修订②,单行本初版于1943年。这篇文章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海德格尔说“这个演讲对那个从‘存在与时间’到‘时间与存在’的转向之思想作了某种洞察”③。如果承认海德格尔的思想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转向的话,那么,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这篇文章一般就被公认为“这一转折的关键标志”④,也就是说,这篇文章开启了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先河。但既然是转折,就意味着它的作用是承上启下,即同时它必然包含着对以前思想的继承:在1930年之前,海德格尔最为重要的著作是《存在与时间》,后者在第44节“此在、展开状态和真理”中同样详尽地探讨了真理问题。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联系?此前与该论题相关的数篇文章并未给出足够清晰的解答:它们或存而不论⑤,或混为一谈⑥,或语焉不详⑦,都未能给予这个问题以一个清晰且全面的解答。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该问题,并认为《论真理的本质》更多的是对《存在与时间》中真理理论的继承。

  一、《存在与时间》中的真理概念

  1.命题真理与符合

  海德格尔认为传统对真理本质的看法可以被表述为三个命题:(1)真理的“所在地”是命题(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和它的对象之间的符合;(3)逻辑学之父亚里士多德不仅仅是第一个把判断视为真理的原初所在地的人,他还将真理定义为符合。⑧从这三个命题来看:首先,传统真理观是命题意义上的真理,这意味着真理是语言层面的现象。正如黑格尔所言,“那些号称不可言说的东西,无非是某种不真实的、违背理性的、单纯意谓中的东西”⑨。在知识论者眼中,对于仅仅停留在感觉层面的东西是无法去判断真假的。比如说,我看到了某物,但没有用语言表达出来,那么,它就没有接受评判的可能。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在语言的众多表述方式中,只有陈述句(即命题)才有真假的可能性。⑩因此,这一节中所讨论的真理将限定在“命题真理”这一层面。其次,这种命题真理的本质被认为是一种“符合”关系,而且这种符合是“判断”和“对象”之间的符合。最后,这两个观点最先都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曾经说过:“灵魂的‘体验’‘表象’,是物的相似。”(11)表象是一种心理层面的概念,因此,这里的相似关系后来就被改变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什么是真理?对真理这个名词的解释是:真理是知识和它的对象的一致”(12),亦即“知(思维)与物”的符合。后来很多学者都把这种真理观称为“符合论”,并认为海德格尔的态度很明确,就是反对符合论。下面将着重探讨命题真理中的符合这种关系究竟意味着什么,以检验这种论断的合理性。

  符合是一种关系,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种相异的关系,例如指示关系、相对关系等等。而符合作为一种独特的关系,它意味着两个事物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例如,数字6等于16减去10,或者说,两个五毛钱的硬币在形状、大小、颜色上都一模一样,这也是一种符合。但显然地,知与物之间的符合不属于这些符合的类别。“知”作为一种心理过程,与“物”这种外在的实在对象明显不是一种类型的存在物。或许以海德格尔举过的一个例子来看会清晰一些,即:“这个锤子是重的”。这个命题涉及三个方面:(1)判断行为本身,即认识;(2)判断的内容,即这个句子表达的意义;(3)外在的对象——客观的锤子本身。相应地,符合关系也有三种:(1)判断的行为和判断的内容之间的符合;(2)判断的行为和外在的对象之间的符合,即知与物的符合,这一条是传统符合论所支持的观点;(3)判断的内容和外在的对象之间的符合。传统的真理观试图论证我们的认识与外物之间的符合,就意味着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双方总有一方要屈从于另一方。这里的思路大致如下:判断涉及两个事物的符合,其中的一方是思维,这是一种心理上的能力或过程;而按照现实世界的因果律,既然有“思维”这种能力或过程的存在,它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实施这种行为的事物或支撑者,这一支撑者就被称为“主体”;而若要真正理解真理概念中的符合关系,就要弄清楚“主体”,起码也要弄清楚“内在的真理意识”(13),从而停留在主体的范围之内。于是问题就被转换为内在于意识的东西如何与外在的事物相关这一类问题,而这一问题在海德格尔看来,“两千多年来不曾有任何进展”(14),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海德格尔进一步认为,任何命题中的符合关系必然要通过证明活动才能够保证自己的真理性。以刚才那个命题为例,“这个锤子是重的”,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它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种是日常表达方式,“这个锤子好重”,言下之意是我拿着会很费劲;另一种是理论化的表达,“这个锤子是有重量的”,生活中(除了某些特殊的学术场合)几乎不会这么说话。以日常命题为例,当两人在对话时,甲说“这个锤子很重”,乙若要证实这句话,就可以拎起锤子来试一试,然后命题就能够得到证实。因此,这一证明行动指向的是实在的锤子,也就是说,任何命题所指向的都是外在的、实在的物,“说出命题就是向着存在着的物自身的一种存在”(15)。海德格尔在多处文本中强调了这一点。例如,“如果教室中的某个人说了一个命题‘这个木板是黑的’,它将指向何处?……它只会使得我们朝向墙上的这个木板本身!”(16)亦即,一个命题的证明涉及的“不是知识和对象的符合,更不是心理事物和物理事物之间的符合,而且也不是意识内容相互之间的符合。证明涉及的仅仅是存在者本身的被揭示的存在,只是那个如何被揭示的存在者”(17)。海德格尔试图突破传统知识论主客二分的企图非常明显,他认为命题被证明为真,仅仅指向外在的存在者,这种指向会导向一种实用的目的,即命题的正确与否会指导我们生活中的具体的实践:画挂歪了,我们知道后,就可以将其摆正;而锤子太重了,影响工作,就可以换一个轻一点的。这一点是真理的实用主义维度。(18)在这一意义上,命题与外物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指示性的关系”,海德格尔认为日常命题是“上手性的事物”(19),这意味着该命题具有类似于工具的性质,作为工具,它自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被用来做某事的手段:我们总是用(mit)某种工具来做(bei)某种事情,海德格尔将这一结构称为“适事”(Bewandtnis)(20)。这也就是说,日常命题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它被我们用来揭示具体存在者的某一方面的性质,以便指导我们的日常实践。就此而言,它显然不是符合论的。海德格尔对命题真理的这种解释极大程度地消解了主客二分:思维和事物之间的对立被简化为一种行动上的指引,这样就无法区分什么是主、什么是客,而只剩下此在与工具世界的互动,互动如何顺畅地通达才是最重要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里海德格尔对于命题的论证是超越于命题的。

  那么,让我们重新回到命题本身。海德格尔认为命题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意味着展示,它总是要说出世界中的某物,即在世界中与我们碰面的某种存在者;其次,它一定要有某种确定性或规定性,也就是说,它要指出这个存在者的某方面的特征,例如,“这把锤子是重的”,就说出了锤子“重”这一特征;最后,命题要能够起到“沟通”或交流的作用。(21)就前两个特征而言,命题揭示了具体的存在者,“命题表达的是某物,在其中包含着事物的揭示,这一被揭示状态保存在命题所表达的内容中”(22),也就是说,命题中包含着或保存着事物的某种被揭示状态,而某个命题能够起到指示的作用,恰恰意味着命题中的这一事物的被保存状态与该事物实际状态的符合,上面提到的证明过程,正是去确证这一符合状态的过程。例如,“这把锤子是重的”,我验证了一下,发现这把锤子的确很重,那么,这难道不意味着命题所表达的有关锤子的论述与实际情况是符合的么?只不过,这里的符合并非像传统真理观所认为的那样,是“知”与“物”之间的符合,而是命题中的事物和世界内存在者的被揭示状态上的符合:“在这个意义上,符合理论试图维护这样一种洞见:真理的本质是命题事物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海德格尔是认同的。而海德格尔不认同的是那种观点:他们在考量符合关系的本质时纠结于这些细节,即符合关系是表象与世界之间的关系。”(23)因此,海德格尔的命题真理具有符合的维度,只是他的符合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符合观,“真理根本就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24)。

  因此,海德格尔对于命题真理的论述至少包含两个维度:实践维度和符合维度。这两方面的共存并不矛盾:它是建立在符合基础上的一种指引。而且,按照安东?科赫的说法,任何一种真理观都包含三个维度,即符合论(实在论)维度、现象维度和实用主义维度,这三者对于定义真理概念都是必不可少的。(25)

  以上是海德格尔对日常命题真理性的一个讨论,但命题还有另外一个方向,即:理论命题。例如,“这个锤子是有重量的”,这种表述传达的是现成性的事物。日常表达“这个锤子好重”背后的潜台词是“我用着不顺手”,而且,这里的“重”不纯粹是对事物客观性质的表述,而是说“该事物对于我来说……”,这是此在与外物打交道的一个日常态度。而理论命题则不同,其中的性质描述指出的是事物的客观性质,且仅限于这个客观性质。对于知识论者来说,这一点是重要的,它在逻辑上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物的客观性质(例如“重量”)外在于我们而自在地存在,正因为这些性质的存在,所以我们人类才能够感受到事物的重量。因此,逻辑上来说,客观性质在先,而我们日常的感受性在后。这种命题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句子之所以为真建立在它的正确性之上……真理意味着正确性”(26)。“正确性”是命题真理的本质。而海德格尔却认为,理论命题揭示了一种现成状态,它“就是上手状态的遮蔽”(27),这也就意味着它遮蔽了存在,即它是一种“非-真”,但对于理论命题的这种遮蔽性,直至《论真理的本质》中才得到了较为详尽的讨论。

  总之,说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意味着它“按存在者本身来揭示存在者”(28),命题说出、展示了存在者的被解释状态,让人看见这些存在者,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这也意味着在形成命题之前,即在我们说出这些命题之前,有一种更一般意义上的存在者的被揭示状态,命题就建立在这种揭示的基础上。若颠倒了这一顺序,就容易造成误读。例如,马克?奥克伦特这样描述海德格尔对命题真理的推断:“(1)命题真理在于按事物自身之所是的样子来揭示它们;(2)为了知道一个命题是真的,我们必须拥有某些标准或依据,用来判定命题所及的事物是否真的具有那些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为命题真理找到证据;(3)因此,除非事物以某种不同于命题的方式向我们揭示,否则它们无法为真;(4)这样我们就得到一个结论:这一不同的揭示事物的方式就是我们实践性的、与事物打交道的方式,所以一种实践的、理解‘怎么’(understanding-how)的方式对于真正地去理解某些拥有一些性质的特定事物是必要的。”(29)他这里理解的思路是这样的:我们说出一个命题,为了证明这个命题为真,就以另一种方式即在日常理解的行为中去揭示命题所涉及的具体存在物,如果符合,那么就证明了命题为真。似乎现实存在者是要后天地、一个一个地去揭示的,这种理解混淆了“我们如何知道真理”和“被设为前提的真理”之间的区分。对于海德格尔来说,存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为此在所揭示的,这种揭示是命题之所以具有揭示功能的基础,“人类此在……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实存:存在者之所是的整体总是被揭示,且它们被揭示为一个整体”(30)。以牛顿定律为例,在牛顿出现之前,牛顿定律无所谓真假,人们也不可能以该定律的视角去看待存在者,这似乎印证了奥克伦特的观点:具体事物是后天不断地被揭示的。但海德格尔却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定律所揭示的存在者以前不存在”,而是说,这些存在者是“早已在先存在着的存在者”,而牛顿定律让它们“变得可理解或可通达了”,(31)这些存在者不但早已存在着,而且,若不以对于它们存在的经验作为基础,牛顿定律就没有办法得以揭示。

  也就是说,对于存在者总体的理解和揭示,是命题真理之所以可能的基础。进一步地,存在者之所以能够被揭示,总是要有一个揭示者,而这个揭示者就是此在,它是以此在(Dasein)的展开状态(Erschlossenheit)为基础的。后者被海德格尔称为“源始的真理”,也就是无蔽(aletheia)意义上的真理,“我们的和希腊的真理概念从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和关系中获取它们的概念性理解:aletheia(无蔽),它从遮蔽的实际状况中产生出来”(32)。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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