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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本体论困境

2026-04-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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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贝多芬的《第五交响曲》在音乐厅奏响时,我们聆听的究竟是什么?是物理的声波,是乐谱的再现,还是超越每一次演奏的“作品本身”?这个问题的背后是音乐哲学中一个持久的本体论困境:音乐作为一种在时间中发生、旋即消逝的艺术,其稳定存在的“作品”究竟以何种方式存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虽可追溯至柏拉图关于理型与摹本的经典二分,但其系统化的分析性探讨,则主要在20世纪的分析美学领域内展开。其中,美国分析哲学与符号学领域的代表人物纳尔逊·古德曼在《艺术的语言》中提出的符号理论,以其极端的清晰性与严密性,成为一个标志性的方案。它彻底拒绝了柏拉图式的抽象实体,试图将音乐作品完全锚定在记谱系统之中。

  音乐作品的本体论困境,主要围绕三个看似矛盾却必须调和的要求展开。首先是同一性的要求。一部音乐作品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性,使得在不同时间、由不同演奏者,甚至用不同乐器进行的多次演奏,都能被合理地视为“同一部作品”的呈现。这要求作品具有某种稳定、可重复的内核。其次是对创造性的要求。作曲家的创作往往受到时代背景、文化语境的影响,带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与时代印记。其作品并非预先存在的客体,而是扎根于其所处的历史瞬间与文化土壤,是在特定的情境中被创造出来的。最后是事件性的要求。任何音乐作品都必须经由在时间中展开的具体演奏,才能最终完成。每一次演奏都是不可重复的独特事件,其中的细微差异与瞬息变化,正是音乐获得真实生命力的来源。
  柏拉图的理型论曾为理解作品的同一性提供了一种形而上学基础:它把音乐作品看作一种永恒而完美的理型,所有实际演奏都只不过是对这个完美本体的不完美的模仿。然而,这一理论存在明显的缺陷,它既解释不了作曲家在具体创作中的实践与选择,也难以回应不同演奏中那些合理存在的丰富变化。更关键的是,它将现实之中每一次活生生的音乐事件都贬低为次要的副本,剥夺了演奏本身的价值与地位。为了摆脱抽象实体论的桎梏,古德曼构建出一套严密的符号理论。该体系具有明显的反柏拉图主义本体论立场:只承认那些具体、可感知的个体才是真实的,如一张张实在的乐谱、一次次实际发生的演奏。对于超越这些实例之上的所谓“作品本身”,则被彻底否定。
  古德曼理论的核心是他提出的“记谱系统”。一个理想的记谱系统(如五线谱)必须符合两条严苛的原则:无歧义性与句法不相交性。也就是说,每个符号必须指向确定的声音属性,符号与符号之间不能有任何含混的重叠。这样一来,乐谱便不再仅仅是作品的提示或参考,而直接成为定义作品本身的构成性文件。在古德曼看来,音乐作品并非某种抽象实体,而是由乐谱在恰当的记谱系统中规定的一类演奏实例。作品的同一性并不依赖于某种超越性的“原作”,而完全取决于乐谱本身的记谱属性是否相同——只要两份乐谱在记谱层面完全一致,它们就指向同一部作品。同理,任何一次演奏,只要严格遵循乐谱上一切记谱指令(音高、节奏等),便可被视为该作品的一个实例。至于音色、细微的速度起伏或情感表达等未被记谱系统捕获的因素,则被归为偶然的审美成分,并不影响作品本身的同一性。这一方案的优势在于,它不依赖抽象的理念,却依然保持了本体论的简洁;同时,它给出了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让“什么是同一作品”这个问题,不再只是哲学的思辨,而能够落实到具体的符号形式中去分析。此外,该思路也有助于区分作品的本质属性与偶然因素,从而更好地理解作品内在的统一性。古德曼凭借其缜密的逻辑理论,把音乐从缥缈的理念世界拉回到我们可以分析的符号与现实之中。
  然而,古德曼的这套理论也因其过度的严密性,反而束缚了自身。首先,它所设定的判定标准过于严苛,与人们在音乐实践中的普遍感受产生了明显脱节。依照其逻辑,只要现场演奏中出现哪怕一个音符的偏差,它便不再是原作的实例;任何即兴的发挥或细微的改动,都可能被视为一部全新的作品。这种“全有或全无”的二元逻辑,显然与人们真实的聆听经验与艺术判断不相吻合。毕竟,在真实的音乐经验中,原作与演奏之间并非如此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其次,该理论还大大缩减了音乐的审美维度。诸如音色变化、弹性速度等表现性要素,在实际演奏中是至关重要的,却被排除在作品的构成之外。如此一来,音乐便被简化为某种干枯的句法框架,失去了其鲜活的气息与情感的流动。真正的音乐从来不只是音符的堆叠,而是声音在时间中展开的生命。更根本的问题在于,这套理论本身带有深刻的文化特定性。它完全建立在西方古典音乐的基础之上,尤其是1750年至1900年间那种以“作品”为中心的实践体系。一旦超出这一范畴,如面对爵士乐(其本质包含即兴)、民间口传传统或无严格记谱的音乐时,它就难以自圆其说。古德曼试图通过符号系统来严格定义音乐作品,但在面对音乐文化的多元性时,恰恰暴露了其作为规范性理论而非描述性理论的弱点。因此,它未能揭示音乐作品的普遍本质,反倒刻画出某一种特定音乐实践背后的理想形态。
  古德曼理论的困境恰恰为我们指明了出路:必须将音乐作品放回其得以生存的历史土壤与文化实践之中。莉迪娅·戈尔在《音乐作品的想象博物馆》中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视角。她认为,“音乐作品”作为一个自足的、由作曲家创造的、须被忠实再现的审美对象,本身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大约在1800年前后于欧洲才完全成型。它与现代音乐会制度、乐谱出版业、作曲家的职业化以及自律美学观念紧密相连。在此概念形成之前,音乐更多是服务于宗教、宫廷或社交的功能性活动。这种历史化分析具有解放性意义。音乐作品不再是永恒的形而上学实体,也不是纯粹的句法构造,而是一种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被构建和规范的“社会对象”。它的同一性条件由该实践共同体的惯例、制度和历史所塑造,并可能随着时间而演变。顺着这个思路来看,音乐作品的“本体”可能是多元的——它并非一个固定的实体,不同的音乐传统可以拥有不同的“本体”。在西方古典音乐的体系中,作品往往等同于乐谱所规定的、具有严格同一性的实体;而爵士乐的“作品”更像是一个开放的架构,它由一段和声进程与主题旋律构成框架,每一次演奏都是个性化的即兴重构。印度古典音乐中的“拉格”则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它并非一段固定的旋律,而是一套集情绪、时间与季节于一体的体系,其意义在即兴的生成过程中得以完成。因此,音乐本体论或许不应该再执着于去寻找某种普适的、唯一的定义,而应转向理解:每一种鲜活的音乐实践,是如何以其特有的方式,构建起属于它自己的那个“世界”。换言之,“作品”是什么,最终取决于它如何在具体的文化、历史与演奏中被赋予生命。
  从柏拉图的理型论到古德曼的符号理论,再到历史与实践的回归,对音乐本体论的探索,映照出哲学方法自身的演进。古德曼的重要贡献在于,为艺术划下了一条清晰的逻辑边界,他执意用逻辑符号为艺术作品建立同一性,却显露出某种必然的代价:当音乐被压缩成严密的符号系统,生命中那些不可言传的、鲜活的颤动,却从系统边缘悄然滑落了。音乐作品的本体论困境,或许注定没有一个唯一的解答,因为它源于音乐自身的本质:音乐既是稳固的形式,又是流动的声响;既承载着传统的重量,又映照着个体的自由。我们所要面对的,并非消解这一张力,而是认识它、进入它——正是这理性与感性、确定与开放、持久与瞬息之间的微妙平衡,让音乐成为一种如此独特的创造。
  (作者系湖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江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编辑:邵贤曼(报纸)李秀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