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性赋权到性别协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展史上的性别平等

2024-01-17 来源:《民族艺术》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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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和检讨全球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中的性别平等实践,主要基于下述原因:
一则,性别平等是推行非遗保护及其可持续发展的主管国际机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负责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在加强其行动和促进妇女在非遗保护与发展领域的作用方面处于独特地位。自1995年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8届会议以来,妇女一直是教科文组织各项计划中的优先群体之一。从2008年起,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将性别平等列为全球发展战略中的两大优先事项之一,希望通过教育、文化、自然科学、社会及人文科学等方面的发展来促进性别平等,并坚定地认为“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对人权的侵犯”。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之后,教科文组织把性别歧视认定为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大障碍,进一步强化了对性别平等原则重要性的认识。
二则,非遗与文化主体的性别实践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所承载和传递的知识与规范,都与一个既定社区中的性别群体之间及其内部的角色和关系相关”。在教科文组织推动非遗保护的宗旨中,“不仅涵括着对性别平等的期待,还包括了对以社区为基础的性别认知与实践多样性的尊重”,“贯穿于遗产和文化中的性别平等现今也被公认为发展的杠杆”,因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性别议题的深思是对非遗保护国际政策的补充,而这种补充必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
三则,在遗产领域中,相对于性别平等议题的重要性而言,将性别与非遗两个议题放在同等位置的讨论占比依然偏小。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推进非遗保护的过程中,由性别平等引发的诸多问题始终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解决。比如,在《非遗公约》中,作为非遗第三大领域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中就可能包含着相关社区既有性别秩序对两性不同程度的桎梏。因此,《国际博物馆》主编万松(Isabelle Vinson)在2007年该刊推出“文化遗产与博物馆的性别视角”专号的编者语中就曾提出过尖锐的批评:“由于新遗产政策的制定者缺乏透明度和理解力,性别平等和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始终难以理顺。”
一、从隐至显:《非遗公约》发展史的性别平等转向
追溯非遗保护领域中的性别平等,会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即在全球推行非遗保护的初期,教科文组织对性别平等的持续强调与《非遗公约》约文对性别的只字未提形成了颇为“怪异”的悖论。
若要厘清这种性别悖论出现的原因,我们需要简要梳理《非遗公约》出台事件史中的三次国际专家会议。在《非遗公约》出台之前,教科文组织曾在伊朗德黑兰先后召开了两次关联密切的国际专家会议,即199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妇女作用”会议和2001年“妇女、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会议,通过强调非遗保护领域中妇女作为文化特征的关键再现者、其所属社区非遗传承主要代理人和特权复制者的重要作用,来推动非遗与性别平等的联动进程。
会议召开的起因是伊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伊朗全委会”)向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提请国际社会关注普遍存在的对非遗传承中妇女重要作用认识不足的问题。为落实这项经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1997年)通过的决议草案,教科文组织与伊朗全委会联合举办了1999年德黑兰会议。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提高对非遗传承过程中妇女核心作用的认识,并尝试寻找促进和鼓励妇女保持和发展这一作用的方法。鉴于妇女与非遗领域长期缺乏系统研究,伊朗全委会提交了一项新的决议草案,提议在世界六个地区开展关于“妇女、非遗与发展”的可行性研究,作为支持妇女以维护非遗和发展的核心实践者角色进行行动建议的基础。该决议经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0届会议(1999年)通过,促成了2001年德黑兰会议的召开。2001年德黑兰会议再次强调,要更进一步地重视妇女通过日常生计和自我表达的斗争在维持、传承和创造活态文化方面的作用。仅就这两次国际专家会议的研讨情况就可知,教科文组织在推进非遗保护的进程中,始终积极承认各种性别关系的存在及其在保护非遗中的重要性。
然而,这样的坚持却未能体现在《非遗公约》的全文中,尽管序言强调了对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的参照,但全文却没有出现任何与性别或性别平等直接相关的表述。其原因在2003年12月“性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专家会议的《最终报告》中展现得非常清晰:
“妇女”是联合国共同的优先目标,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之一。在筹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的政府间专家会议(2002年9月至2003年6月)的讨论过程中,在妇女问题上听到了两种极端的不同意见;虽然有些声音认为妇女在传播非物质遗产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并强调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作用,但其他代表不希望给予这种注意,因为这可能意味着对妇女的(确实的)歧视。
在最后,《公约》文本中没有特别提及妇女,妇女被认为包括在“创造、维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适当的个人”中(第15条)。相反,重点放在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资格根据该公约获得援助(第2.1条)。现有的文书自然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该公约明确指出,“传统文化模式”是加强对妇女不平等社会实践的主要因素。
这种将性别议题隐而不宣的情况与教科文组织对文化多边主义原则的坚守亦有关联。《非遗公约》作为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其工作模式依赖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协作。因此,涉及敏感议题时,教科文组织在激进与保守之间,往往会倾向于后者。但是,伴随着性别平等需求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步增长,教科文组织在非遗领域对待性别平等的态度也变得越来越积极。在《非遗公约》实施十年之后,隐匿性别议题的情况发生了转向:2013年,《非遗公约》政府间委员会第八次会议(8COM)做出决议——修改包括《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申报表格等文件,要求列入关于政策、立法和性别等具体问题。2014年,为再次修订《操作指南》,教科文组织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名为“在国家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的专家会议。此次会议不仅明确将性别平等与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素质教育、获取安全清洁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置为归属于包容性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且认可了贯穿于遗产和文化中的性别平等作为发展杠杆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会议文件《概念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持续发展》首次阐明了非遗对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作用,并且纳入了对性别张力、社会变迁、多元主体磋商的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和传承性别角色和身份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性别平等至关重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适应社会和环境的变化,性别角色也在发生变化。社区的性别关系正在不断磋商,从而为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实现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和克服基于性别的歧视提供了机会。非物质遗产可以在那些性别观念相异的多元文化社区中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并能为如何最好地实现性别平等提供共同的对话空间。
2009年以来,教科文组织陆续推出“《非遗公约》工具包”系列小手册,用以诠释《非遗公约》所涉及的核心理念与工作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性别”便是其中的一种。手册中承认了非遗与性别认同的建构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并将对此关系的理解视为既“可以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开辟新的途径”,又可以为“实现性别平等和克服基于性别的歧视创造了机会”。不仅如此,这本手册还详细解析了性别关系的不断演进,性别观念的多样化以及在考虑性别平等和非遗时人权视角作为首要原则的重要性。
这样的认知转换成果,通过2016年《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6届会议对《操作指南》的修正得以充分展现。新增设的第六章《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明确将“性别平等”列入“包容性社会发展”的条款中,并在第181段的表述里将促进性别平等上升为对缔约国施行非遗保护实践的期许:
缔约国应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对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贡献,同时承认,社区和群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其与性别相关的价值、规范和期望,因而群体和社区成员的性别认同在这种特质环境中形成。
至此,性别平等作为优先事项的重要地位,终于褪下了隐形的外衣,完成了《非遗公约》发展上从隐至显的彻底转向,而有关性别平等的具体条款中,呈现着对多样化视角间的对话与相互理解的强调,从中亦能看出性别二元架构的瓦解和对主体意识的尊重。
二、“越界实践”的多样性与赋权的过程性
性别平等原则及其复杂张力的逐步凸显,渐次对缔约国的非遗申报与保护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列入项目的数量上。以“性别平等”为关键词检索列入《非遗公约》各名录的项目,我们能得到这样的数据,即直接相关的是来自5个地区和105个国家的251个项目。在这些项目中,2013年之后列入的有181项,2016年之后列入的有137项。无论是以2013年还是2016年作为时间节点,如果比较其前后列入项目的数量之差的话,那么3倍左右的项目数量增长依然能够说明这种积极影响的力量。
另外,性别平等原则及其张力的凸显也影响了缔约国保护实践的性别认识转向,尤其是从性别简化向性别多元的转向。前文已然述及,在《非遗公约》出台前,性别平等在遗产领域中表现为强调对女性在非遗保护与发展中关键作用的充分重视。这种强调并不过分,就如同布雷克(Janet Blake)的解释,“由于涉及权利依据性别在社会中分配的方式,因此将性别简化地认同为女性的现象并不令人意外。在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保护行动计划及实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动时,女性也应当被视为一个重要因素。”但史密斯(Laurajane Smith)在2008年的批评,却揭示了这种性别简化背后的偏狭:
性别在“遗产”的讨论中往往是被忽视的。一旦谈及这个问题,它又总是与女性议题相关。就像许多人倾向于认为意识形态是别人所相信的,种族是与我们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一样,“性别”总是被视为女性所拥有的东西——一个妇女问题——就好像男人没有性别一样。
的确,简化且偏狭的性别认知,若贯穿于非遗保护实践,是可能带来对《非遗公约》精神的背离的。因此,越到晚近,教科文组织对性别平等的认知,越表现出对社会演变中性别角色、关系与观念多样化倾向的尊重。这种认知的转换一定意义上为非遗保护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越界实践。所谓越界实践,指传承人或实践者在非遗传承过程中,其性别角色跨越了既定社区的性别边界。在列入《非遗公约》各名录的项目中,至少可以发现三种类型的越界实践:
第一种是沿袭传统的越界实践。比如,日本2008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歌舞伎剧院”。作为日本最知名的传统戏剧形式,歌舞伎表演中有一类男性演员专门扮演女性角色,称为“女形”(onnagata)。在这些表演者的歌舞伎实践中,表现出的是社会性别的模糊性和超越社会性别角色的可能性,而这样的特质使得许多学者认为“女形”的实践颠覆了男/女两性这种二元的社会性别架构,实现了性别边界的跨越。
第二种越界实践是为了缓解传承困境,相关社区允许某一性别的个体承担传统上由另一性别承担的主要角色。比较典型的是奥地利2015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古典骑术和维也纳西班牙骑术学校高中部”。政府间委员在准许其列入的决定中充分肯定了该遗产项目对创造更为平衡的性别关系的贡献:“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因其融合了人与动物之间的密切关系,促进了对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尊重,有助于文化间对话,特别是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马术运动员之间的对话,并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诸遗产项目中创造更平衡的性别关系。”之所以有这样的评价,是因为在当地文化中,骑术传统是指包括在诸多仪式场景中骑手与利比扎马的表演,以及对马的饲养、护理、训练与骑行过程中的所有知识和实践。骑手、兽医、驯马人等所有相关职能角色在传统上都是由男性来承担的,所以对当地民众而言,与骑术传统关联的文化空间和实践方式,都是非常男性化的。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骑术学校的女性学员不断增多,逐渐弥补了当地男青年承袭骑术传统的匮乏,女性在所有相关岗位上都能与男性平分
第三种越界实践的发生,明显受到国际政策与国家力量的影响。《非遗公约》越凸显性别平等的发展,缔约国实践越会为其实现创造机会。比如,2011年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伊朗项目“纳卡利——伊朗戏剧性故事讲述”。作为伊朗最古老的戏剧表演形式,纳卡利故事讲述在社会各阶层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伊朗的传统中,故事讲述者——纳卡利作为民间故事、民族史诗与伊朗文化传统最重要的守护者,一直以来都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只不过,这种特殊地位大多属于男性纳卡利。虽然,女性纳卡利一直存在,但她们的表演有着比较严苛的性别规范,即只能为女性观众进行表演。但在当代社会的传承过程中,这种传统规范受到了性别平等原则的影响,女性表演者开始出现在男女混合的观众之前。跨越性别边界的非遗实践,也让过往归属于男性的尊荣开始为女性纳卡利们所享有,她们的地位日益获得伊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2011年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伊朗项目“纳卡利——伊朗戏剧性故事讲述”
细究上述三种类型的越界实践不难发现,第一种越界实践的发生,往往是实践者顺应传统性别秩序的结果。仍以“歌舞伎剧院”项目为例,若深入了解歌舞伎从“游女歌舞伎”到“若众歌舞伎”,再到“野郎歌舞伎”的漫长发展历程,就会发现由壮年男子扮演“女形”的出现,实际上有着规避社会淫乱风象的原因。这种情况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戏曲行业也很常见。因此,这种越界说到底并非性别平等原则的展示,而是固有性别秩序保守性的体现。从后两种越界实践来说,社区内部的传承需求与《非遗公约》性别平等转向的影响,是相辅相成的。无论是为缓解非遗传承的困境,还是为响应国际社会的需求,由相关社区自觉调整性别秩序的规范尺度,实际上都会为实现非遗作为性别化实践的多样态传承创造机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全球范围内的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是只有女性实现了性别边界的跨越,男性为主的越界实践同样存在。比如,中国2009年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在传统上,这是一个以黎族女性为主要传承人和实践者的项目。这项包括了扎染经纱布、双面绣和单面提花织的纺织技艺,是黎族女性自孩童时起就从女性长辈那里习得并世代相传的一门技艺。在当代生活的传承中,女性参与者们依旧在传承、创新、运用该项遗产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从2016年起,在中国各级政府非遗保护政策的倡导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男性开始主动参与传习所、非遗进校园、黎锦竞技比赛等实践活动,令这个项目中的性别关系日趋包容与积极。
2009年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中国项目“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
非遗领域中多样化越界实践的增多,说明了社区主体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而这种增强是通过非遗保护中的社区赋权与女性赋权而实现的。在教科文组织的话语体系中,涉及赋权的既往研究与实践,很容易陷入强权向弱势给付的单向偏狭。这种现象的发生与非遗领域性别实践早期的简化认知,有异曲同工之处。但随着性别认知趋向多元异质,对赋权的理解也开始发生转变。在2014年出台的《教科文组织性别平等优先事项行动计划(2014—2021年)》中,教科文组织明确表达了性别平等领域中的赋权,是指女性和男性能够掌控各自的生活、确定自己的议程、掌握技能、建立自信、解决问题和实现自力更生的集体和个人过程。这样的界定明晰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赋权不仅是权力给付实践的结果,还是主体培育参与权力实践自觉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多元性与实践的过程性成为赋权的基本理念。这同非遗保护强调的两个基本理念——“复数的人”和“过程”是完全一致的。
教科文组织编辑出版的《国际博物馆》杂志中文版在2007年以“文化遗产与博物馆的性别视角”为题出版过一期专刊,辑录了来自亚洲、非洲、澳洲等多国学者的十篇文章。在这本专刊中,韩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杂志的发起人、时任韩国国家博物馆馆长金红男女士对自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个人经历的回溯值得称道:在反思政府和立法机关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势力与特权时,她将其戏称为“伟大思想的黑暗面”;在历经她推动韩国所获遗产保护成就之后,她又宣告将继续以“一个在博物馆里有决定权的女人的力量来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她的这种宣告无疑是遗产领域中女性赋权与性别平等自觉认知的最佳代言,即赋权不只限于权力的掌控,更为重要的是自主意愿的培育与实践实施的自觉认知。在这样的过程中,她不仅是遗产的参与者或贡献者,还成为推动其发展的自主且自强的管理者和决策者。
因此,促进非遗及其保护对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贡献,是要在立法保护、福利倾斜等具体保障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基础上,完成对多元主体性别认知的尊重与性别平等自觉的意识养成,才有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赋权,即教科文组织所期待的两性主体在权力建构过程中的自主、自信与自力更生。
三、性别敏感的人权原则:意识养成教育与多元尊重的实践导向
如前所述,从过程性赋权的角度梳理上述各类型的越界实践,应该可以明了,在《非遗公约》框架下,性别平等不应止步于对性别公平(gender equity)的赞许。这一原则指向的并非二元架构下刻板的两性期待与角色价值完全均等,而是在承认性别多样化认知与差异性表现的基础上,能以性别敏感(gender-sensitive)视角理解并考虑社会文化规范和歧视,以承认男女在社区中的不同权利、角色和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并对性别主体在非遗传承过程中起到的不同作用进行平等评估与实践。
从《非遗公约》通过20年间全球范围内的缔约国实践来看,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非遗公约》诸多基本原则在逐步落地实践的过程中,常与各缔约国国家或地方层面文化复杂现状发生磋磨,延展出诸多因原则具化、深化或异化带来的问题。比如,基于联合国的理念与话语系统,《非遗公约》框架下的性别平等就是作为基本人权出现的。这一点前文述及约文中的性别缄默时已然申明,在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性别平等”的具体目标中,也能清晰地看到:
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5.3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5.4认可和尊重无偿护理和家务,各国可视本国情况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护政策,在家庭内部提倡责任共担。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5.6根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行动纲领》及其历次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确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权利。5.7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5.8加强技术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增强妇女权能。5.9采用和加强合理的政策和有执行力的立法,促进性别平等,在各级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
在这些具体目标中,增强对妇女和女童权能的强调作为性别平等的基础内容,是放置在人权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之下来进行的。然而,人权视角对参与者尊严与福祉的关注,也有可能令保护实践中的性别平等意识被边缘化。就像在国际社会促进性别平等实践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公约之一——1981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只强调了传统文化态度和实践所提供的那些女性刻板角色会剥夺妇女权利或损害其利益,但并未意识到这些传统文化的态度和实践本身,对相关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性别认同)和持续感的贡献。因此,仅基于公平与非歧视原则,容易囿限于局外的客位视角,实施自上而下或自外而内的优待措施。其既容易导致女性失声或性别失踪的情况出现,也容易忽略那些损害妇女利益的传统实践可能在其所属地方社会承担着比较重要或特殊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频发,不仅需要来自国际与国家层面法律政策的促动,而且也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性别平等意识养成的教育。“意识养成”(consciousness-raising)是女性主义政治理论研究领域中重要的认识工具。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曾这样解释意识养成:
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概念提出来的。它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而我的工作计划是去发现它是如何运作的,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主要机制是改变一个人看待他自身在一个集体框架内的位置。虽然每一位女性都会面临特定的困难,不过女性意识还是可以养成的。角色的自我理解本身就是一个被教育的过程,就是可以记录下来的,同时女性认为她们是谁,也正是这一教育过程的展开,是任何人都可以体会到这一过程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复制不平等的。
可见,这一工具的运作是要积极培育个体的主体意识,使其能以相对自觉的方式辨识性别等级的存在。从知识生产与内化的角度理解,这种意识养成的本质是一个性别规范的教育过程。在这一认识工具的统领下,使用教科文组织近年来不断强调的性别敏感方法,我们能够对性别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复制不平等的机制进行认知与反思,通过强调性别多样化的生活经验,为产生更加完整和更少歪曲的知识提供潜力。
实际上,在遗产领域,强调以意识养成的方式进行性别平等教育,不代表我们要以激进的态度颠覆传统实践中的所有性别秩序。比如,在许多社区,传统的纺织是妇女发挥突出作用的领域,木雕、篆刻等传统手工艺的传习是男性进行实践的主场。这种做法的核心是社区、群体或家庭中代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年轻一代观察、学习并与他/她们的长辈一起完成任务。通过不断地重复,逐渐承担起这个特殊的角色。这种习得的过程是孩子们在地方社会内部建构性别身份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些看似“自然的性别秩序”不应该成为他/她们唯一选择的桎梏。在非遗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多样化的意识养成方式,让所有人群,有尝试传统性别期待之外实践的自由与勇气。教科文组织在解读非遗与性别关系的工具手册中,曾提供过这样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意义的优秀案例:
肯尼亚的妇女组织“妇女发展组织”(MYWO)与那些有着包括割除女性生殖器(FGM)在内的通过仪礼的社区合作,同社区一起制定了那些能够替代传统实践,同时也能保持仪式在社会文化方面原有积极性的通过仪礼。就是否以及如何改变这种传统,该妇女组织从母亲、女儿、父亲与社区首领那里收集了意见。他们设计一种替代性的仪式,包括了除生殖器切割以外的传统成年仪礼的各个方面——隔离、信息共享和庆祝。它被称为Ntanira Na Mugambo,即“口头割礼”。当这种非传统仪式首次在肯尼亚梅鲁(Meru)试行时,只有来自12个家庭的30个女孩参加了这种隔离仪式。社区里的许多人对此都持怀疑态度,认为改变后的传统将会立即消失。不过,这一仪式获得了极大的关注,随后,MYWO开始收到热情的个人和团体的相关问询。在一年之内,已有来自梅鲁11个地区的200个家庭参加了替代性的通过仪礼。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的女性割礼,对相关社区内部而言,它是个体作为社区成员被认可的重要的通过仪礼,而对社区传统的局外者而言,它却是对女性严重戕害的代表和展现性别歧视的陋习。在现代社会,有非常多的国家立法禁止此类实践的发生,但文化事实却常以“陋习难改”的方式宣告了相关措施的失效。肯尼亚妇女发展组织在梅鲁试行“口头割礼”的成功,关键在于她们理解了性别平等的真谛,即在非遗保护实践中,能区分持有不同性别观念的主体在能力、需要和优先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确保性别主体异质性的意见和想法都能得到认真对待,有效地达成了多元主体的良好沟通与协商共谋,并且会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来解决遗产传续与再生产进程中性别关系之间的不平等或不平衡。
因此,在《非遗公约》框架下实践性别平等原则,可以遵从教科文组织在解读非遗与性别关联时给出的多元尊重的倡议:“一方面,秉承非歧视原则并基于社区福祉,所有相关行动方,包括被边缘化的和/或受性别歧视的群体在内,都必须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群体本身可能支持甚至鼓励歧视性的传统实践。究其原因,往往与这类实践的社会功能有关,这也就强调了理解发挥作用的性别动态的重要意义。即使某种实践本身的某一方面侵犯了人权,但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总之,对人权原则的坚守,对异质性别主体的包容,对赋权过程性的强调,以及对多元行动方协商互助的期待,构成了《非遗公约》框架下性别平等发展的基调。对这一基调的坚持,不仅是谋求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亦是维系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伦理原则。
结  语
检讨《非遗公约》通过20年间性别平等意识及其实践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呈现非遗传承与发展过程中性别实践的多样化、凸显那些在处于人权灰色地带的传统文化实践中发挥着作用的性别动态的重要性,还能通过考察男女两性之间的经历、两性之外其他性别的经历,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力转移,实现性别教育的赋权职能,寻找推动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多元模式。
就此议题,笔者以为尽管性别认知的复杂性会带来性别平等实现的麻烦,但通过多元行动方的性别协商与共谋合作,在非遗领域实现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和更平衡的性别关系依然可期。因为无论是性别平等关注的提升、意识养成教育的施行,还是非遗传承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归根到底,我们要做的是让缄默的知识获得发声的机会,让弱势的实践享有生存的可能,让多样的文化能相互尊重地在人类世界中共存。
康丽,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俗文化普查与研究中心教授。
关键词:非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性别平等;性别协商;女性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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