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在分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五大领域时,第一领域即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011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其第二条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作为第一领域,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国家级名录》)十大门类的第一类即为民间文学。回观二十年来中外非遗保护实践,国际名录与国家清单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距离感”愈发明显,具体表现为《〈非遗公约〉名录》与《国家级名录》在非遗领域分列与非遗门类划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截至2021年6月,1557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3610个子项)中,民间传说类非遗项目117项(含子项),约占民间文学门类非遗项目总数的46.61%,且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传说”的命名方式进行推荐申报。在国际层面得以运行的“三重名录列入体系”中,仅见到两个传说类案例,一是2022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有关纳斯列丁·霍加/毛拉·那斯尔丁/毛拉·艾凡提/阿凡提/阿凡提·阔扎纳斯尔/纳斯里丁·阿方提的逸闻讲述传统”(以下简称“纳斯列丁逸闻讲述传统”),二是以保护实践形态被遴选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的“传说之地计划——促进和振兴克鲁努贝里地区的故事讲述艺术”(以下简称“传说之地计划”),因而通过对比《国家级名录》与《〈非遗公约〉名录》,可见二者对于民间传说这一散体述讲文类,从观念到取态再到保护方法都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立足20年来国际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厘清民间传说类非遗项目的保护重心所在。一、保护的张力:民间文学“作品”与活态讲述“过程”民间传说在本质上是活态的,立足文化政策的民间传说保护,包括对其他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的观照,均需关注讲述过程。因此,民俗学界关于民间文学集体性、口头性、变异性和传承性的学理总结,口头传统研究领域对于演述者与受众、演述与即时创编的核心讨论,应成为文化政策连接学科知识的关键点。在非遗保护的浪潮进入中国之前,中国对民间文学类非遗的保护就在记录保存方面有显著成果,集中体现在“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搜集、编辑和出版。在这些大型集成书目中,短篇民间叙事多以故事篇名按地区进行汇总,这种编辑方式可视为国家层面非遗清单编制的先导之一,即多以故事类型或传说类型名称表述遗产项目整体。除了受先前政府主导的大型汇编工作的影响,传说在中国《国家级名录》的突出位置,亦深受20世纪中国民间文学学术传统,特别是文类愈加细化的影响。芬兰历史-地理学派对中国民间故事研究的促进作用一度占据主流位置,以故事类型作为分类依据进行编目是惯常逻辑,将这一逻辑延用至国家层面的非遗清单编制,既能突出遗产项目的核心叙事内容,也便于受众理解。然而,随着国内外学术界对“口头与书写”的认识的深化、非遗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非遗保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这类编目方法与民众生活实践的细微矛盾也逐渐被多元行动方察觉。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口头传统文类的划分,并无协商一致的分类依据,而是多以丰富的地方性文类呈现;另一方面,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常与其他文化事象密不可分,如果经由文化行政程序,将一种传说类型认定为一个遗产项目,会无形中在清单编制时弱化口头叙事和其他社会生活内容如仪式实践、节庆的联系。针对遗产化进程中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取态,中国学者也在学理层面就保护演述语境形成共识。2013年6月,在“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讨会”期间,部分学者提出民间文学演述、文化生态等论见,已然呼应了“保护而非冻结”的全球非遗保护理念,对讲述过程、讲述人和受众群体的强调,亦与“过程性保护理念”相契合。其中,郑土有提出民间文学保护应重视讲述的“民俗场”,这一设想在本质上指向演述语境与在场受众对于传承、传播民间文学的重要性,在立场上呼应了活态遗产保护不应去语境化的《非遗公约》精神。在学科研究中,万建中提出以“讲述”为中心的故事学研究范式,期冀“直面故事讲述者及其讲述的具体现场”,同时倡议将对讲述行为、方式和过程的重视从理念具化至实际个案。由此可见,民间文学研究界的学理概念与文化政策领域的工作理念并非不可相融。关注传说本体引向对文本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关注讲述者、受众和演述语境的保护范式,方为《非遗公约》框架内保护民间传说的实践指向。如果将传承人与活态讲述视为民间传说类非遗保护的关键,则相应的保护成效评估指标,将从传说集与传说类型的数量多寡、传说文本的完整度与质量,转向讲述主体的人数多少、受众范围大小、演述方式与传承方式多样与否,本质上引向对人的文化创造力与文化权利的珍视。从1973年《保护民俗国际文书提案》到《非遗公约》,国际文化界在认识民俗资料“保管”(conservation)与非遗“保护”(safeguarding)的道路上艰难前行,直至史密森尼学会的民俗学者呼吁将“无民则无民俗”(No folklore without folk)作为保护传统文化的工作原则,从保管“资料”到保护“非遗”,以社区为中心的认识论逐步深化,并使“赋权社区”作为贯穿《非遗公约》的核心理念之一。记录与保管是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工作流程中“建档”的重要部分,而建档亦仅仅是过程性保护的一环,在建档之外,仍需继续重视民间传说的被讲述和被运用,尤其是经由传说讲述而得以被传递与传承的价值观念。民间传说与民间故事的区别之一,是前者具有强烈的地方性与附着性色彩,一方面,这种色彩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提供历史持续感与文化认同感的来源,内嵌于传说的“历史层累”可作为证明,“传说的核心名词大多本身具有历史性”;另一方面,如果受众不具备相应的“传统池”(pool of tradition)背景,则很难理解传说暗含的地方性知识与认同功能。然而,以民间传说为代表的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依然具有从地方到全球的价值认可特性,因为此地的传说不仅是本地生态的一种“镜像”,还可能通过活态传说讲述,成为其他地方的参照系,进而引发人们对相似活态遗产的反思,以及对人类共同遗产的守护期冀。四重国际合作机制是《非遗公约》的实践抓手,其申报、审查、评审和履约监督等环节都在积极履践《非遗公约》精神。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名录》数据库(ich.unesco.org/en/lists)提供了2009至2022年已列入《〈非遗公约〉名录》的遗产项目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具体信息,使基于个案的循证-知证研究具备充足的证据链。因此,虽然在《非遗公约》名录体系中,直接以传说来重构遗产项目或优秀实践的案例凤毛麟角,但“硕果仅存”的遗产项目(“纳斯列丁逸闻讲述传统”)和优秀实践(“传说之地计划”),分别印证了:讲述与交流备受喜爱的人物逸闻行为,可以成为社区间共享的活态遗产;以传说的活态传承为嚆矢,促进和振兴故事讲述艺术,可推动对包容性社会的构建。四重国际合作机制承载着从社区认同到国际承认、国际理解的过程,“纳斯列丁逸闻讲述传统”和“传说之地计划”的共同点是讲述传说的行为实践及其当代传承,以及由该实践维系的社会凝聚力,也即《非遗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以“认同感和持续感”来加以高度概括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这是文化政策领域的传说保护研究区别于学科体系的传说本体研究之关钥。从循证研究的角度回溯遗产项目申报材料、保护计划推荐材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常会决定、审查机构工作报告等公开文件,联系《非遗公约》关于非遗领域包容性分列,可知进入《〈非遗公约〉名录》并且以民间传说为主要内容的遗产项目、保护计划,委员会重点关注申报国是否将传说的讲述作为交流方式、传说是否为社会与文化记忆的表达(Decision 17.COM 7.b.43,para.2),以及相关行动方是否制订了“成功、有效和可持续的保护故事讲述的计划”(Decision 13.COM 10.c.2,para.4)。关于纳斯列丁逸闻讲述传统,委员会常会决定述及该遗产项目既是当下常见的交流方式,也是社会记忆的表达,七个申报缔约国的联合申遗行为“将鼓励与幽默和讽刺有关的实践,这两者都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Decision 17.COM 7.b.43,para.2)。从申报材料到委员会常会决定的措辞,都可见遗产项目的重心在于讲述逸闻的交流过程、讲述中社会记忆在几代人之间的承接与传续,以及当代运用逸闻的方式所体现的人类创造力。口头传统是具有统摄性的领域,其概念所指的范围大于口头文学,口头传统研究侧重口语艺术的即时创编、接受、传承和传播,《非遗公约》框架内的活态遗产保护更是将人、演述行为、演述语境都纳入保护范畴,不仅延续了对叙事内容的观照,还将重心置于故事讲述人、受众以及演述语境三要素的共生共存。晚近,有学者如刘魁立重申关注“受众”在整个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对于以活态传说为代表的许多口头传统而言,受众的重要性不亚于讲述人的作用,人们的生活实践、讲述主体、讲述行为与受众群体共存,方能延续讲故事的传统。一些学者关于遗产项目申报和评审要求的讨论,暗含对交流与传承过程的强调,如刘锡诚侧重讲述者类型与“有叙事个性的民间传说故事”之间的紧密联系。演述人的“叙事个性”在承接传统与适应不同场合的互动实践中形成,也是个体与群体文化创造力的集中体现。非遗保护重在民间传说的当代传承,遗憾的是,并非所有行动方都能认识到这一点。2011年,遗产项目“长臂琴与史诗演述在柬埔寨”未能被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委员会在决定中提示申报国要考虑到即兴创作是口头传承的一个核心部分,应就此设计具体的保护措施,而在获得专业机构的支持时,也要警惕并避免遗产项目走向民俗主义作品化和学院化的结果(Decision 6.COM 8.4,paras.7-8)。关注讲述实践过程,方能规避去语境化和民俗化的风险。民间传说之于社区交流、社会记忆、地方沟通的作用,是其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的体现。备受委员会赞赏的“传说之地计划”呈现了口头传统在当代发挥重要社会与文化作用的典范个案。在该保护计划中,活态传说被保护,同时为包容性社会发展助力,讲述传说不仅是分享与传承叙事的活动,更是交流经验、传递知识与价值观的社会过程。“该计划已经传播到瑞典的其他地区以及其他北欧国家;来自不同大洲的故事讲述者被邀请参加瑞典的故事节。许多网络已经形成,还组织了北欧青年的夏令营等联合活动。该计划明显促进了国家和次区域层面的协调、经验分享及国际合作。”“赞扬缔约国首次有保护计划被遴选为优秀保护实践,并提交了一份优秀推荐材料范例,提出了一个成功、有效和可持续的保护故事讲述的计划,该计划深深扎根于社区一级,可作为口头传统仍然发挥重要社会和文化作用的国家的典范。”(Decision 13.COM 10.c.2,paras.2-4)故而,在四重国际合作机制中,文类不必是明确的,但交流过程必须是显性的、讲述人与讲述活动处于被保护的中心。传统的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的结果通常是出版故事集,为学术研究奠定了文献基础,其之于学科研究的价值和非遗保护的价值,分属两种评价体系。故事集指向的讲述内容与文本结果,也可作为非遗保护成效的一种体现,但不是成效的全部内容,以赋权社区和过程性保护为行动理念的非遗保护工作,“带有统筹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世界格局,以留存民族生命记忆和文化基因为目标”,这项工作重视本地非遗,同时力求从地方到全球的理解与承认,因此,需要关注同时含括实践主体即演述人与受众,还有语境、实践过程即传说讲述过程在内的“民俗场”,以及讲述传说的行为实践给人们带来的社会与文化归属感。经过20年发展,《非遗公约》在实际操作层面形成了“故事讲述”这一广为接受、立场中性的概念。与神话、传说、史诗等文类术语不同,“故事讲述”可被视为“文化政策与学术话语的交互建构”的经验结果,是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概念,既能够包纳以讲述与交流口头叙事为主的言语行为活动,又便于公众理解遗产项目的主要内容,还通过动词形式传达出以传说为代表的众多散体叙事的样态。在一些实例中,“故事讲述”印证了遗产项目领域互涉的复杂性。截至2022年12月,现实《〈非遗公约〉名录》与叙词“故事讲述(story telling)”存在关联的遗产项目或保护计划有51项(含二级关联),这当中既有“赫哲族伊玛堪”“麦达赫——公共说书人的艺术”“巴勒斯坦希卡耶说书”等叙事演述特征鲜明的遗产项目,也有“苏玛地区扩展式独木舟的建造与使用”“纳尔·拜拉米——传统石榴节和石榴文化”“扶董庙与朔庙的天王节”等以传统手工艺、节日或仪式为核心内容的遗产项目,而这些遗产项目中,也有多项与叙词“传说(legends)”相关联,且由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共创、共述、共享”的传说等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常常内嵌于遗产项目内,作为领域互涉的表征。从遗产项目的确认与界定方式看,前述遗产项目的名称也大多定位于动态言语行为实践(故事讲述、说书),静态名词较少,与地方到全球的国际承认与理解相一致。《非遗公约》通过之前,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1989年《建议案》)尝试对“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进行保护(25C/Resolutions,Annex I,B.,p.239),该建议案侧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保护的核心指向未能聚焦创编与传播过程,其内在的保护对象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最终服务于学者、学术机构与科学研究,这也是1989年《建议案》备受诟病的一个方面。正如巴莫曲布嫫、毛巧晖等学者已经指出的,《非遗公约》与1989年《建议案》的一大区别,在于《非遗公约》搁置并停止使用人类学、民俗学学科对于民众生活实践的详细划分,是借鉴学科分类,转而抽绎出更具包容性的、便于文化政策施行的五大领域,在随后的申遗工作中,ICH-01表和ICH-02表的领域勾选中设置了“其他”栏,供申报缔约国根据遗产项目内容自行选择和填写补充内容,以将更丰富的人类传统文化实践包纳进来。与此同时,《非遗公约》促进了从关注静态物到重视人的生活实践、文化创造的转变,因此,其倡导的保护措施的关键在于确保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就传说而言,传说本体可以通过故事集出版、动画和影片改编、戏剧舞台表演等形式呈现。然而,以面对面口头讲述为桥梁的传承与传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以代际间故事讲述为中心的“传说之地计划”在中国的可见度尚有待提高。各缔约国的非遗清单编制和《非遗公约》名录体系都具有提高非遗可见度的作用,根据《非遗公约》第十八条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8年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3~7段、第42~46段,设立《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与遴选相关计划、项目和活动,旨在响应公约宗旨,通过优秀保护经验的国际承认,提高优秀实践的可见度与影响力,并激发各缔约国保护相似遗产项目的活力与创造力,进一步提升非遗存续力。“优秀实践名册在一些审查机构成员看来是三大机制中最重要的一项,但其却是目前最不受重视且可见度最低的机制。”事实上,作为优秀保护实践的“传说之地计划”恰应引起中国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研究者的注意,因为中国的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数量庞大,而至今仍较缺乏关于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的优秀保护经验的个案推介。总结当下国际与国内优秀经验,并将经验研究转化为政策决策,势在必行。将保护的重心落于“故事讲述”,更呼应了《非遗公约》的“保护”之义。各行动方应充分认识到在价值导向上,《非遗公约》是一部“保护非遗”的国际法,而非仅仅是关于“非遗”的公约。近期,学者巴莫曲布嫫已呼吁在《非遗法》的修订中,让“保护”这个关键词“回归”国内法的名称,《非遗公约》关于“非遗”的定义是严密而又开放的框架,其关于“保护”的操作性框架与建议性措施,应成为各缔约国依据特定遗产项目制订保护规划的参照系。经过20年的实践,作为学科概念的“民间文学”与《非遗公约》框架内的文化政策分类“口头传统”的耦合仍显艰涩。本文仅从民间传说入手,根据其在国家清单和国际名录两个体系中呈现的明显差异,可知保护民间传说的应有之义在于保护活态故事讲述传统,重要的是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讲述、感知并乐于体味民间传说。保护以传说为代表的散体述讲类口头传统,不仅需要搜集整理和出版相关文本,更需要重视人们的口头交流实践,保护演述人的口头表达创造力、鼓励能够感知讲述乐趣的受众、维护传说演述语境(民俗场),由此形成长久之道。在非遗保护的文化政策语境中,切勿仅仅从文学立场出发将活态传说视为“作品”。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非遗保护行动中的前瞻性与影响力,当下亟需在名录制度建设方面开展以下两方面的保护实践:一是将传说类遗产项目的命名方式从“作品化”导向转为“过程性”导向;二是从保护过程中抽绎并彰显与传说这一故事讲述传统密切相关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一方面,要落实系统性保护理念,调整分类保护的顶层设计。遗产项目的确认和界定关乎非遗叙事的整体策略及其在口头传统的文化语境中得以保护的具体进路。就关涉民间传说的遗产项目保护而言,今后的工作可以在两个向度进行提升:尚未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以下简称“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遗产项目,应将保护重点落于作为活态过程的“故事讲述”;参照《操作指南》的已有做法,允许在社区知情同意并且符合现实情况的条件下,修改已经进入“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名称,并提供还原为当地民众话语的可能性,以“本地语文学”式命名加扩同位语。2022年,德国申报将遗产项目“现代舞蹈在德国”(Modern Dance in Germany)列入《代表作名录》,该遗产项目申报材料对社区范围的界定、对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的阐说不足清晰,经过委员会常会的现场辩论,在委员会的建议下,该遗产项目名称更改为“现代舞蹈实践在德国”(The practice of Modern Dance in Germany),以突出舞蹈实践者所在社区的实施行为(Decision 17.COM 7.b.10,paras.7-8.)。“舞蹈”与“舞蹈实践”,“传说”与“传说讲述”,两组词的内在区别在于是否为包含文化语境、代际传承的实践过程。“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也可以在遗产项目名称的确认和界定层面,将民间传说、民间故事类非遗项目的名称厘定从目前的“作品化导向”转化为基线行动中的“实践导向”,以系统观念对接过程性保护,同时激活中国各民族故事讲述传统的内生性动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口头交流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传递故事讲述的人类性价值。民间传说区别于神话与民间故事之处,在于其强附着性所带来的强大地方认同效力。当前《国家级名录》的非遗项目名称,有的难以体现讲述传说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某某传说”的列名方式,亦使现实生活中的活态讲述被静化,传说和讲述传说的意义无从追寻。因此,从申报前期起,相关社区不仅需要在确认和界定遗产项目时,突出讲述的实践过程,更需要在具体保护措施的拟订中,致力于达成由讲述传说通达“交流经验”“分享智慧”“娱乐人们”的效果。民间传说的存续力仰赖人们的讲述实践与过程。媒介多元化、信息传递高速化所带来的便利,无法取代口耳交流所具有的身体感、在场感和互动性。即便是在口头交流中,民间传说也受社区非固定性与非均质性、讲述动力多层级性的影响,形成不同异文。充分考虑当下民众生活状态、民间传说的当代生境的要点,在于将传说视为地方“民众人际交流的一种话语形式”,并且“在地方生活世界中持续发生作用的一套话语体系”。《非遗公约》倡导“以人为本的过程性保护”,非遗保护语境中的散体述讲类遗产项目保护,要保护的是言语行为发生时的讲述者、受众与无形的传统知识,以及此过程所具有的人类性价值,相关的保护措施须立足“口头传承”的赓续,在《非遗公约》的过程性保护框架内设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阐明多元行动方在维护传说讲述传统功能与意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经由此举,民间传说类非遗保护方能有效促进文化建设与文化资源利用。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进程,清单编制的方法应随着缔约国保护策略或国际经验的积累与发展而逐步调整、成型。与此同时,《国家级名录》的建设也需要在既有成就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分类保护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架构,与《〈非遗公约〉名录》形成呼应,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彰显缔约国责任、更与过程性保护理念契合的国家非遗清单体系。倘若能够借鉴委员会的做法,从清单编制的更新方式上引入包容性机制,为已列入《国家级名录》的民间传说类非遗项目或更多散体述讲类非遗项目的名称修改建立相应的程序性机制,并在保护计划的更新和实施过程中摈除潜在的“作品化”倾向,以过程性保护理念引领“故事讲述传统”的代际传承和保护实践。由此,从认识论到方法论再到实践论,实现“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中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的观念变革,不仅有益于今后《国家级名录》推荐—评审工作的实践转型,也可为夯实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作出分类保护及其创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探索。(陆慧玲,扬州大学文学院讲师。中国海洋大学文学学士、文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博士(民俗学专业)。研究兴趣为:口头传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