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遗”与“社区”的再认识——基于“德国现代舞实践”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思考

2024-01-17 来源:《民族艺术》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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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审查机构的异议
2022年11月30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7届常会上,“德国现代舞实践”(The Practice of Modern Dance in Germany)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委员会审议提名文件之前,会由审查机构对相关提名文件给出评审意见,再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一般情况下,审查机构会给出准予列入、不予列入和返回提交国补充信息等意见。德国提交的“德国现代舞”(Modern Dance in Germany),在审查机构内部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审查机构给出了两种选项,即准予列入和不予列入,并分别列出相应理由。据审查机构主席介绍,虽然审查机构成员就此提名文件进行了诸多讨论,但成员间仍未达成一致立场。其中,有6名成员认为该项目不能认定为非遗,而另6名成员认为其符合认定标准。但所有成员均一致认为,对该提名文件的积极评价,将为《非遗公约》第二条,即非遗的定义提供另一种解释。
在《代表作名录》的5项列入标准中,审查机构的分歧主要在于R.1和R.2,对于R.3、R.4与R.5无异议。R.1涉及非遗的定义,而R.2是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重要作用,与R.1紧密相关。同意列入的成员意见是,德国现代舞的传承者和实践者包括参与传播知识的舞者、编舞者和舞蹈教育者,体现了多样化群体的自我赋权,也体现了文化活动的多元实践。而且,该项目在德国已经被个人和团体实践了四代,在其实践者中也创造了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加强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不同意列入的成员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第一,德国现代舞是出于内心冲动和个人动机而产生的身体运动形式,主要是反映情感和生活经历,这种实践的范围太广;相应地,对于项目社区的定义就过于宽泛。第二,申报文件没有说明德国现代舞是如何为特定社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也没有解释哪些要素会世代相传。第三,文件中的描述给人的印象是该项目起源于德国,之后由于20世纪30年代舞者的移民而传播到世界其他地区,强调了该项目的归属及起源。
关于“德国现代舞”是否应列入《代表作名录》的争议,不仅发生在审查机构,而且体现在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中。多个委员国代表表示,该提名文件在国内的专家中引发了多次讨论。在《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的纪念性时刻,我们围绕“德国现代舞”的争议而进行讨论,对于进一步认识《非遗公约》及相关重要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将深化我们对非遗与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关系的认知。
一、何谓“非遗”:由历史“产品”到当下实践
委员国之一的沙特阿拉伯提交了关于“德国现代舞”项目的修正案,建议提名文件的名称由“德国现代舞”改为“德国现代舞实践”,这样可以避免对该项目的性质产生误解,因为“德国现代舞”是一种实践而不是一个流派。该项目与《非遗公约》中非遗的定义是一致的,是表演艺术领域的一种实践。韩国代表则提出,该项目对于非遗的定义与边界提出了挑战。德国现代舞是人类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它展示的是当代国际社会的一种非遗。因此,在21世纪,我们对“非遗”“社区”或“遗产社区”的认识都需要拓宽范围或是重新定义。
虽然沙特阿拉伯和韩国对“德国现代舞实践”列入《代表作名录》并无异议,且两者都认为该项目是符合非遗定义的,但两者对于该项目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非遗公约》中非遗的定义是存在区别的。前者认为该项目性质完全符合表演艺术领域的实践;而后者认为,需要重新定义非遗或是拓展其边界,以容纳当前多元化的文化实践。虽然《非遗公约》在全球的实践已近20年,但仍很难说各界对非遗的定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些认识的差异,也启发我们重新审视《非遗公约》中非遗的定义:它是如何形成的,究竟具备怎样的内涵和外延。对非遗定义的再认识,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德国现代舞实践”的属性,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UNESCO在全球的非遗保护行动,推动我们身边的非遗保护实践。
(一)华盛顿会议:对《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重新评估
在《非遗公约》颁布之前,UNESCO在全球范围内已通过多项行动推进了非遗的保护。标志性的措施包括: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以下简称《建议案》);1993年,启动“人间国宝”(Living Human Treasure)项目;1998年,实施《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等。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能列出UNESCO关于非遗问题处理方案的完整历程,只能探讨其中的关键环节。总体来看,以上举措在全球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效果甚微。1999年,由UNESCO与史密森尼学会民俗生活与文化遗产中心(Smithsonian Center for Folklife and Cultural Heritage)在美国华盛顿组织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旨在对《建议案》施行十年的成果与影响进行评估,该会议对明确“非遗”概念及《非遗公约》出台产生了重要影响。
基于在全球八个区域进行的调查,华盛顿会议与会专家及决策者一致认为,《建议案》已不再适合世界地缘政治、社会和文化形势。一方面,成员国对其缺乏兴趣,因为它是一种“软法”(Softlaw),不具有约束力;《建议案》也未向UNESCO赋予具体任务,未解释如何实施。另一方面,《建议案》本身的缺陷也影响了其有效性,《建议案》体现出两种路径,即从全球文化角度和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保护的矛盾。虽然在民间创作的“保护”方法上,《建议案》已经呈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同的取向:前者强调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后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私有财产”。但是,《建议案》对“民俗”(Folklore)一词的定义仍过于以“产品”(Product)为导向,而忽略了相关的符号、价值与过程。在采用的保护方法中,过于重视研究和研究人员,而忽视了对创造、表演、保护和传播传统文化具有主要利益的实践者和社区。也就是说,《建议案》延续了以往欧洲对于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实践的线性时间观,将“民俗”视为历史的遗留物,其完整价值在于历史。当下的我们可以发挥的最大作用就是保持原样,是难以有更多创造的;传统文化和民俗活动实践者的主观能动性被限制。
华盛顿会议是UNESCO关于非遗属性认识的一次重要转折点。这意味着,UNESCO放弃了以《建议案》为代表的传统概念体系,将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发展过程及参与实践的多元主体的能动性作为未来工作的重点。会议的结论是,需要UNESCO开展可行性研究,采用新工具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因此,新国际公约(即《非遗公约》)的起草进程于1999年启动。
(二)都灵会议:文化生产“过程”重要性凸显
华盛顿会议后,2001年UNESCO在意大利都灵举行的主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定义”的国际圆桌会议,进一步推动了非遗定义的形成。该会议由来自15个国家的16位专家出席,主要议题就是审查非遗的工作定义并分析当时文化遗产领域国际文书中所使用的术语,探讨非遗领域的标准术语和国际规范,以用于UNESCO可能的工作定义。
都灵会议的主席弗朗西斯科·弗朗西奥尼(Francesco Francioni)在讨论时表示,虽然知识产权范式可以在制定保护非遗的规范性文书方面发挥有益作用,但很明显,UNESCO的使命超越了对知识产权和文化过程最终产品经济利用的保护。他强调了创造非遗“过程”的重要性,还从现有国际文书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提取相关要素,拟订了可用于未来“公约”或“文书”的非遗定义草案。这一定义也成为之后《非遗公约》中“非遗”定义的基础。
会议中,曼努埃拉·卡内罗·达库尼亚(Manuela Carneiro da Cunha)博士也指出,从1972年到1989年的相关规范性文书中可以看到,非遗概念已经发生了从关注产品到关注生产的转变,这种变化承认了文化遗产是处于变化的生产过程中的。例如,“传统知识”就是不断积累和创新的。她引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结果:传统知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传统的创新与创造力;她还指出,“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的代表也提到,传统知识的传统之处不在于其古老性,而在于其获取和使用的方式。达库尼亚进而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非遗保护领域具有局限性,因为其忽视了促进传统知识创新的重要性,而UNESCO应该在一个更全面的框架内对非遗进行保护,非遗的定义也应该解决以上问题,非遗保护应该是维护文化生产的传统,应该赋予文化生产者权利。达库尼亚也提醒UNESCO应该将“工作定义”与“一般定义”区分开,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贯做法。与会的其他专家也提出了与达库尼亚类似的观点,并基本达成了共识,即传统文化的生产是具有流动性的,与之相关的意义是在这些变化过程中生产的。如果只关注文化生产的产物,无异于刻舟求剑,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在华盛顿会议的基础上,都灵会议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明确了非遗不是固定的,是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的,需要纳入创造和创新的过程。因此,更多应该用“文化”的方法保护非遗,而不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方法。
(三)作为工作定义的“非遗”
过去有许多相关术语,用于描述非遗,比如“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土著文化”等。虽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也有争议,比如,这强化了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二元对立。从理论上来说,将这种类型的遗产视为“无形的”,也会削弱其价值,使其失去与其他事物的关联性,并传达出一种其存在是虚无缥缈或无关紧要的印象。此外,从法律角度来说,“非物质遗产”一词其实削弱了传统文化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并减少了保护的可能性。
但是,在《非遗公约》起草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唯一有可能达成共识的术语。比如“传统文化”一词,在英语和法语中,“传统”意味着与现代的对立;相对来说,“遗产”一词比“传统”更合适,可以避免与“传统”一词相关的保守含义,同时“遗产”也意味着代际传承,而“非物质遗产”一词通过《代表作条例》的实施,已得到越来越多会员国的接受。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词在UNESCO的行政逻辑中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存在的,而后者获得UNESCO其他公约的重点关注。前文已提到,《建议案》不奏效的一个原因就是并未给UNESCO赋予任务,因而UNESCO无法组织其在全球的实施。而《非遗公约》起草期间,有专家提出,UNESCO在非遗领域的作用和活动必须得到大多数会员国的接受,需要通过会员国的合作制定规范性文书,也需要建立国际合作和援助体系。总之,就是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间组织的作用,使各国能够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非遗。在此意义上说,非遗的定义就需要帮助制定政策,需要符合UNESCO的工作逻辑,便于其在全球开展行动。
从以上讨论可见,《非遗公约》中的非遗定义及其概念框架是在复杂的学术思辨与政治辩论中逐步发展形成的。这个定义不一定是毫无瑕疵的,它是妥协的结果,但作为一种工作定义,它体现了国际社会“遗产”理念的更新,也标志着非遗领域全球合作正式启动,在此框架内,UNESCO可以扮演更积极的角色。该公约中,非遗被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遗的朝向不再是过去,时间性或者历史维度不是其最重要的衡量标准。相反,它的意义在于当下,是流动的,是在人与环境的互动中不断被创造的;它的意义在于能为与之相关的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一定义其实为遗产实践的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中重新理解非遗定义,就能理解“德国现代舞实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非遗的R1标准。
二、何谓“社区”:包容性需求与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在对“德国现代舞实践”的争议中,各委员国对该项目所体现的“社区”也存在不同理解。例如,沙特阿拉伯表示,同意将其列入《代表作名录》,但需要德国进一步说明这一实践的社区及他们与这一项目的关系。巴西也提出,提名文件没有明显表达出该项目实践者如何以一种与集体归属感相关的方式发生代际传承。埃塞俄比亚认为,虽然诸多委员会成员都对该项目是否存在明确的社区表示疑虑,但应该采用一种更具包容性的社区概念,社区不一定是一群人因具有某种共同特征而生活在一处。非遗是有明确定义的,相对来说,没有明确定义的“社区”似乎更容易引发不同理解。既然《非遗公约》没有定义“社区”,那我们如何界定非遗项目的“社区”?这需要从《非遗公约》采用“社区”这一关键词的背景及发展历程中寻找答案。
(一)作为敏化性概念的“社区”
华盛顿会议时,与会专家已经提出,传统的看管人(Custodians)应该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占有核心地位,他们所发挥的作用应得到更多认可。都灵会议时,与会专家也就“社区”的创造过程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在定义“非遗”时,应将“社区”视为一个关键词并仔细审查,因为该词具有多重含义和应用。长期参与UNESCO文化遗产领域国际文书制定的法律专家、都灵会议的报告员珍妮特·布莱克(Janet Blake)提出,需要注意“社区”的概念。颇为重要的是,需要一种包括社区可能的各种构成形式的包容性方法。需要保证非遗持有人在社区能够获得非遗的主动权,即使他们禁止外人使用和了解,也应予以尊重。
都灵会议的专家试图给《非遗公约》附上一个术语表,其中就包括对社区的定义。但这个术语表显然没有被该公约最终采纳;相反,《非遗公约》采用了一种敏化性概念(Sensitizing concept)去表达一种全新的保护范式,在非遗的定义中,其主体被规定为“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而具体如何界定“社区”“群体”“个人”等关键词则并无进一步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非遗公约》的核心概念,尤其是何为“社区”,我们需要理解敏化性概念与确定性概念的差异。赫伯特·布鲁默(Herbert Blumer)最早提出了“敏化性概念”这一术语。他指出,确定性概念(Definitive concept)一般通过属性或固定标准进行清晰的定义,会精确表达关于一类对象的共同之处。敏化性概念缺乏对这种属性或标准的规范,使用者并不能直接联系到实例和相关内容;相反,它只为使用者提供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参考和指导,以接近经验实例。两者的区别是:确定性概念提供了如何看待的方法,而敏化性概念仅仅提出观察的方向。布鲁默认为,诸如文化、社会结构、道德等概念在本质上都是敏化性概念,没有精确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具有相关性的一般意义,这种描述几乎没有任何争议。也就是说,敏化性概念只提供观察、组织和理解经验的方法。敏化性概念主要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因为该领域是对话式的,目的在于理解和阐释整个社会的动态性,这是一种“关系的概念”,而自然科学是独白式的,关注物化和客体,可以依据事物本来面目进行完整全面地定义,是“事物的概念”。
正如布莱克所言,社区可能存在各种构成形式。不同地域、民族、语言或文化的人对社区存在不同理解。强制对“社区”进行定义,只是削足适履,会减弱《非遗公约》在全球的有效性。况且,非遗项目的“社区”也是发展变化的,对“社区”加以限制,也会相应影响对非遗活态性、过程性的认识。因此,在《非遗公约》中,“社区”概念并未进行精确定义,也就是说,它是没有共同属性或标准的,具有非固定性和非均质性特点。事实上,随着遗产实践的发展,“社区”“群体”“个人”等敏化性概念就体现出了对非遗活态性特点的包容性,甚至在文化治理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社区”不受地理范围、民族国家的限制,2022年被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枣椰树相关知识、技能、传统和习俗”就是由埃及、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15国共同申报的。
(二)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社会发展的需求与限制性要求
社区的“包容性”是容纳具有差异性的非遗主体的需要,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2015年,联合国发布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为了应对《2030年议程》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非遗公约》也进行了调整,在2016年版本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业务指南》新增了第六章“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包括“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和平”四部分内容,与《2030年议程》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相关。
在理解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前,需要对敏化性概念“社区”所具有的“包容”(Inclusiveness)属性有基本认识。包容性早已受到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关注。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包容性社会发展(Inclusive social development)的理念来源于社会整合、社会融合、社会凝聚等概念和思想。社会包容机制主要就是在现代法治的前提下,建立一种权利保障基础上的协商机制,目的是维持弱者的尊严和可行能力,在性质上是一种平权行动。联合国于1990年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就提出了“扩大人类的选择权”的核心观点。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所形成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宣言》也强调,要实现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和福祉。2010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则将“赋权”和“公平”纳入核心架构中,强调应该让每个个人与群体都具有为谋求幸福而采取行动的能力;只有扩大平等的基础,才能长期维持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这意味着,在国际层面,对发展指标的评估已突破了之前单一的经济增长标准,人本思想被纳入其中,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包容性经济发展(Inclusive economic development)主要源于21世纪初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致力于国际减贫的国际机构所倡导的“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包容性增长强调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应通过倡导和保证机会平等,使增长成果能广泛惠及所有民众;它包含经济增长、权利获得、机会平等和福利普惠四个层面的基本要义。正因为长期贫困具有代际传承性,“为了使经济增长战略获得成功,就必须致力于实现机会均等,让人人都拥有享受经济增长成果的公平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包容性增长”的概念也同样值得反思,因为“增长”与“包容性”并不和谐,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都已显示,经济增长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发展失衡。相对来说,“包容性发展”比“包容性增长”意涵和维度更为丰富。
“包容”与“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的关联在于,它们都是“社会发展”应遵循的重要价值观。有学者提出,“社会发展”遵循四个重要的价值观,即人类福祉、公平、包容、可持续发展。“包容”是实现“人类福祉”和“公平”这两种价值的主要机制,而“可持续”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包容”主要关注的是发展的合理需求,那“可持续”发展就是关注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可持续发展就是在发展中既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条件和社会资源的承受能力,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空间。如果按《2030年议程》的说法,就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兼顾发展。
《业务指南》新增的第六章内容,吸纳了国际社会对包容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成果,将非遗作为有效工具和资源,“在国家层面上”推进包容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通过这两个维度以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最终目标。在具体的遗产实践中,包容性与可持续性也成为评估非遗项目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维度,而这通常通过非遗项目的“社区”反映出来。
各委员国都没有反对“德国现代舞实践”这一项目列入《代表性名录》,有一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项目“社区”所体现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申报文件描述,“原则上,无论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或社会、身体或精神状况,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现代舞的实践”。尤其是基于业余现代舞运动的社区舞蹈的理念,对残疾人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友好;高龄或者身体有限制的情况下,人们也可积极练习现代舞,甚至可用于舞蹈治疗。(Nomination file No.01858)在针对该项目的讨论中,斯洛伐克就提出,在国际大背景下,高度赞赏这一项目对广泛实践者的包容性,是不区分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或能力的。同时,该项目“社区”的包容性,也为代际传承创造了更充分的空间。许多舞蹈演员会在学校或社会机构教授舞蹈,例如青少年中心、邻里中心或成人教育中心,影响广泛。(Nomination file No.01858)这都有利于《2030年议程》中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如良好健康与福祉、性别平等、可持续城市和社区等。
结  语
在吸取之前文化遗产领域国际文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国际社会与学界共同参与、讨论、推进了《非遗公约》这一全新遗产保护范式的形成。无论是非遗定义本身,还是对“社区”等相关重要概念的提出,都体现了对非遗本质的深刻认识。作为一种工作定义,非遗是以UNESCO的工作逻辑为基础的,非遗概念的选择和定义,是为了达成文化治理的目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提出,意味着非遗的所有者、真正的主体开始得到重视。对“社区”等关键词以敏化性概念的方式提出,显示了对多元文化实践的包容性和预见性。随着各国对《非遗公约》的理解不断加深,也会有越来越多诸如“德国现代舞实践”这样看起来很“现代”的项目被纳入《非遗公约》的关注范围。将非遗与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深刻关联,是人本思想的回归,也是非遗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机构主席在介绍“德国现代舞实践”项目时指出一个问题:所有审查机构成员都认为该项目的申报文本从技术角度来看,写得非常到位;但是,相同的句子也可用于其他项目的描述。这引发的思考是,如果每个国家都理解了《非遗公约》的核心理念以及UNESCO、审查机构专家希望看到的描述,那掌握写作技术的申报文本是否能真实地反映非遗实践?在《非遗公约》对名录列入机制进行全球反思的背景下,“德国现代舞实践”这一项目也能为我们反思申报文本与非遗实践的关系提供资源。
(唐璐璐,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副教授。)
关键词:“德国现代舞实践”;社区;包容性;可持续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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