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史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的重要论述,努力促进国史学科的发展和完善;
(二)广泛联系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史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支持和协调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史研究的
动态,努力做好国史研究成果向宣传、文艺作品的转化工作;
(四)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介绍我国的国史研究成
果,并掌握和分析国外研究当代中国史的动态及研究成果;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资助国史研究成果和国史史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主办会刊《国史参阅》,编印反映本会工作动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通讯》;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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