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再上新台阶

2021-09-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这是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发布以来,海南自贸港在实现贸易、投资和消费自由便利等多方面持续发力,市场活力显著增强。本期“打造自贸港研究高地”栏目从探索海南自贸港销售税改革新思路、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全球消费交易平台等方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赋能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行探讨。

 

  

探索海南自贸港销售税改革新思路

◇王惠平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海南岛封关运作时,将依法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项目进行简并,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即实施综合性流转税制度改革。这一开创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境内关外的功能定位,以税制的改革创新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据此,销售税将成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行后的全新税种,销售税开征时间将与封关运作同步进行,是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目标和原则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贸港税制体系,总体遵循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同时需要有机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笔者认为,海南自贸港设立销售税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将在降低商品服务价格、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海南自贸港在销售税设计原则上需要注重以下方面。首先,要对标国际先进自贸港的建设目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有效降低海南商品的流通成本,以比较价格优势为吸引高质量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在海南聚集创造良好条件。其次,要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简化税制,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制,降低征管成本,以更加简洁有效的税收制度服务于海南自贸港建设。尤其需要在充分保障市场主体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便利的同时,保证海南省地方政府的财力总体稳定,以经济社会繁荣共促海南自贸港高质量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低物价目标,应主要考虑对销售服务、销售房产以及现行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销售税,对绝大部分实物商品免征销售税。这些征税商品或服务的间接税税负通过销售税予以统一,有效保留低税负的政策效果。同时,简化税制和征管流程可在现有税收制度框架内统筹解决,最大限度利用现行税制,有效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和未来的征纳成本。

  销售税税制方案初步设想

  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涉及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与此相对应,海南省销售税针对需要销售的全领域,设计出既符合税制原理又符合海南实际、便于操作的税制方案。

  根据销售税征收的一般原则,海南自贸港销售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设计为在海南自贸港内发生销售税应税交易(以下简称“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应税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具体而言,销售货物,特指销售目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商品;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对公益性服务不征税,对经营性服务征税。

  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项目统一简并,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启动征收销售税,并不意味着要对所有商品零售征收销售税,而是只对现行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主要包括烟、酒精饮料、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电池、涂料、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等。目前正在全岛范围内实施的离岛免税政策,已经充分证明了商品销售价格的降低可以为海南吸引巨大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在未来封关运行时,全岛范围内皆实施零关税,将上述流转税种统一归并为销售税,还将在降低商品销售价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对目前征收消费税的高端商品征收销售税,对于调节消费导向、筹集财政收入和发挥税收再分配职能等意义重大。

  在海南自贸港销售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设计上,笔者认为可以以当前增值税税率为参考,销售税按销售价格一次性从价计征,平均税率为7%左右。销售税额计算公式: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制度的设计还需要充分考虑与境内其他地区税制的衔接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对于海南自贸港销售货物、服务给内地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考虑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免征进口关税,海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海南销售方为税收扣缴义务人。

  针对自海南自贸港旅客个人携带商品的销售税,可以基于当前离岛免税政策为参考进行设计。如对离岛旅客(含岛内居民和岛外旅客)在海南自贸港购买并携带离岛的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合并实行限额控制,每人每年10万元(不限次),超过年度限额的物品照章征税。个人邮寄物品需凭离岛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办理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即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不属于进口。因此,针对内地销售货物、服务给海南自贸港单位和个人,需要积极探索退税政策。货物从内地销售到海南自贸港予以退税(对海南自贸港内购买方退货物价格中已在内地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而个人携带物品(含网购进岛物品)从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不予退税。

  海南省地方财政收入估算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内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长远看,需要实现海南全省“财政收支大体均衡”。海南省大幅简并间接税并以销售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来源,还需要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对海南省财政收入的影响。

  海南省人民银行金库报表数据显示,2018—2020年海南省税务局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收入合计数中,归属于海南省地方级的税收收入分别为228.1亿元、220.8亿元和207亿元。按照如上销售税税制设计的初步测算,在维持行业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2018—2020年销售税合计匡算数可以达到413亿元、422亿元和347亿元,较当前地方级税收分别增加184.9亿元、201.2亿元和140亿元。因此,如果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项目统一简并为销售税后,海南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将在长期内总体稳定并略有增长。海南省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征收销售税的行业和商品会有稳定增长,税负也稳定。同时,归属于中央财政的消费税取消后变成了海南省地方级收入,税收的分成结构发生了变化。所以,以上述方式设计的销售税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又能保证海南地方财政收入基本稳定。

  销售税开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与销售税改革相配套的政策需要同时完善。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宜将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与离岛免税政策合并,不再保留离岛免税政策。比如对现行的免税店经营企业取消免税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费,销售应征销售税商品按照规定征收销售税。由于现行离岛免税公共服务平台和海关监管系统无法覆盖到全岛,封关后可以考虑取消设在机场、火车站、海港码头的免税品提货点,实行“即买即提或邮寄送达,海关验放”的提货方式。实现年度购买额度控制可从电子支付环节探索研究新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对超过限额的,由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关,海关在离岛口岸(包括邮件中心)依法征税和验关通行。海南省税务局征管系统、销售税发票开具系统也要根据销售税开征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和个人需要,做到便利快捷。

  (作者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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