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科技的研究和应用边界日益模糊,科技差评深度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科技活动全过程和各个要素都产生利益和价值,这使得建立科技伦理规范成为一个紧迫且必要的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这充分体现了科技伦理在防范科技风险、规则冲突和伦理挑战中的积极作用,也彰显了科技伦理治理和监管对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实际价值。
健全科技伦理的监管机制
监管理念是健全科技伦理监管的前提性条件。科技伦理与法律规范的交融、渗透和契合是科技伦理治理的显著特征。当前科技伦理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好的原因主要是道德底线和经济利益之间的悖论,以及受到“不谈道德,合法就行”的观念掣肘,需要提高科技工作者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及时跟进科技发展步伐,更新科技研发和应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建构心灵秩序和社会秩序,达到自律扬善,他律抑恶,促进科技活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将科技伦理的道德监管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要设计志愿性的、具有约束力的科研协议和行为指南,制定具体详细的科技行为准则,加强意识培育,开展道义性规劝,有效平衡科技创新的专业性与科技创新成果公共性的关系,避免潜在伦理风险和道德过失。比如,在科技活动的各个领域,建立零容忍科技伦理失范惩治体系,健全科技伦理实体性规范,完善严重失信行为等违背道德的科技行为的核查、申辩、听证和惩处等程序性制度。
将科技伦理的法律监管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要设计强制性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约规范;健全促进负责任的科技行为的规范体制,协调科技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冲突、数据管理、合作关系、责任归属、同行评议与出版署名等问题,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伦理审查制度,比如《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优化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机制
设计监管框架是优化科研机构伦理审查的关键环节。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是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创新,由审查机构各级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和合规性监督,以强化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和监督能力。当前,科研机构伦理审查组织覆盖面窄、能力参差不齐、联动少,导致机构审查委员会的运作过程和效果受到各界质疑。因此,要加快厘清科研机构伦理审查的上下层互动和同级联动关系,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水平安全的平衡,让科学家开展高质量、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
促进上下级各机构互动,提高科技伦理的合规性、指引性。从最高层的国家级伦理审查,到中间层的为应对科研不端而专门成立的监管机构规则,再到基础层的研究机构、科研院所、大学、医院、专业学会以及学术期刊等具体执行伦理审查,都要加强规范性和科学性设计,进而提升道德监管层面的权威性。换言之,就是要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进构建覆盖面广、导向明确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信息披露等程序,强化监管过程的合理合法性。
同层级各部门联动,提高科技伦理审查效率和效果。利用科技的项目制,推动伦理审查的事前、事中、事后伦理规制流程的设计,发挥国家政府联盟、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出版机构等共同形成跨部门、多尺度、多维度的监管系统,制定科技伦理规制流程,提高伦理审查的适当性和高效性。
建立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预警机制
高风险科技治理是形成科技伦理问题审查预警的重要突破口,是确保科技活动规范开展的关键。当今世界,信息科技、生物科技、纳米科技是科技发展三大热点,构成当代科技伦理研究的核心领域。《意见》提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的科技活动增加复核机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和登记制度等。当前,“基因编辑婴儿”“人猴嵌合体胚胎研究”“公鼠怀孕”等实验引发国际社会对前沿科技领域的伦理争议、争辩,利益相关方的伦理约束被关注,但相关领域科研伦理规范滞后,亟须尽快建立必要的生命伦理审查和预警机制,确保科研机构和人员从事负责任、高质量的研究和创新。
在推进科技伦理审查规范化过程中,跟进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科技发展研究领域的步伐,加强高科技领域的行为指引类规范制定和伦理审查人员配备。比如加强生命科学(基因编辑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干细胞技术)、医学伦理(血液、器官等人体组织商品化、基因治疗、器官移植)、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算法偏见)、工程伦理(环境污染)等的审查流程设计。推荐选拔科技伦理工作秘书,配备好伦理审查队伍建设。
对科技研发和应用的高风险领域,从科技基础研发到产业应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从理念到产品进行全周期规范管理,不断完善风险评估、监管内容和方式。全过程和全周期管理,有利于明确科技工作者“能做什么”和“该做什么”两个问题,激发科技向善的力量。比如,2021年,我国出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此外,随着科技、生产和管理一体化的加速推进,专利分配、商业化利益冲突、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日渐增多,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制定,贡献中国科技伦理的治理方案和智慧。
完善科技伦理监管的预防机制
科技伦理意识培育是加固科技伦理监管的预防机制。科技伦理道德隶属于社会规范,可以通过学习习得,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广泛性。当前,部分科技工作者、科技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对科技风险、伦理挑战没有专业知识或者缺乏科学认知或者忽视道德因素,亟待引起科技活动相关方的重视。针对科技工作者对“我应当如何行动”的追问,在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5项科技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培育科技工作者学习阶段和工作阶段的科技伦理思维,让科技工作者既关注把科技工作做好,又考虑是否做了好的工作。
在学习阶段,要加强在课程教学上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医学伦理课、工程伦理课、人工智能伦理、生命伦理、家庭美德等科技伦理课程,明确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伦理关怀和道德责任的知识性的教育。开展不定期或定期的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方面的系列活动;注意科研管理的适度性和恰当性,避免“道德恐慌”。
在工作阶段,要增加科研机构的科研伦理课程和培训,科技安全责任落实,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日常管控措施的具体落实,对科技成果发表与转化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对科研诚信、弘扬科学家精神等方面的专题讲座进行常规审查。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研发科技伦理考试及审查信息化建设。以专题讲座形式有针对性地培训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学生群体探讨科学家精神、伦理倾销、旁观者风险、大数据等新兴议题。开展科技工作者与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对话,明确各种责任归属,让科技工作者明确责任的四种划分,即“直接责任、共同责任、见证责任和未来责任”,提高伦理行动力。
总之,科技伦理预见是评价现代科技活动伦理的前提。加强科学实践的价值性与知识性平衡,达成科技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平衡,离不开发挥科研伦理的文化支点作用。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穿孔蛋白MACPs调控植物低氧响应的分子机理”(3187023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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