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其中,以知识创新要素联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民生协同发展,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科技创新中心的题中之义。由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秉性,湾区知识产权建制与运行存在限制。因此,治理创新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搭建创新生态系统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建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机制,克服行政分割和地方政府本位主义限制。
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面临困扰
知识产权兼具本土性与国际性,然而粤港澳三地迥异的法治模式和实践规则,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制度壁垒,阻碍湾区创新协同优势发挥和知识要素高效流转。
首先,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制度衔接存在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澳门发明专利有效保护期为15年,内地则为20年。知识产权授权标准不同,在专利新颖性判定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发明在世界范围未被出版公开、未被公开及使用;内地则采取混合新颖性标准。
其次,大湾区知识产权规范差异易引发区际冲突。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分散的行政管理部门拔高了湾区内部知识产权的合作难度;粤港澳三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规则存在区别,影响区际知识产权权利救济水平。
再次,大湾区知识产权创新与运营能力失衡。研究表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要素呈现较强的领地差异和路径锁定效应,区域科创水平发展不均衡。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亟待加强。
最后,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存在机制障碍。如我国宪法以及两地基本法确立港澳地区享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导致粤港澳三地之间存在跨境司法管辖权制度冲突。
因此,在多维法域堆叠、城市“多核心”发展的湾区情境下,缺乏解决区际冲突和整合衔接的高层次协调机制,对区域知识产权深化合作造成困扰,影响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生态的良序发展。因此,粤港澳大湾区亟须构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以彰显知识产权要素的战略定位,回应区域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知识产权协同治理的双重维度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旨在实现区域协同创新和科技协同创新两个向度。其中,科技创新协同系实现区域创新生态的基本进路;区域协同创新系湾区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主要目标。
科技协同创新系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的基本进路。众所周知,粤港澳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是一项复杂、多维、多层级的动态结构体系。因此,应当将粤港澳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尽快厘清系统内部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湾区科技创新系统主要包括府际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其中,企业是区域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高校与科研机构是区域科技创新实现的坚实基础,三地政府在粤港澳区域科技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机制,可以为湾区科创成果产业化、科创成果金融化、科创成果司法与行政保护以及解决争端纠纷争议等情形提供扎实的制度依据,助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世界级重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集群创新平台和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府际间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和错位发展。
区域协同创新系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生态的主要目标。区域创新协同是通过政府引导和制度机制安排,促进社会不同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为共创价值实施跨类融合、跨界整合。本质而言,区域协同是消除流通制度壁垒、构建区域社会经济共同体、建设协同规范秩序的渐进过程。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机制区,重在推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科教文化等要素一体化。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和信创技术压缩湾区时空场域,协调府际知识产权制度,可加速湾区内知识产权创新要素流转。
知识产权协同治理的融合模式
区域治理对知识产权创新协同机制的回应不足,主要体现为缺乏区域协作的法治资源。鉴于此,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应当依循依法治理的实践进路;其中,“依法治理”不仅是法治中国的内涵要求,亦是回应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究其实质,法治协同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把利器,是推动湾区创新融合发展的最大公约数,是推进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机制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的逻辑前提和基本保障。
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机制的布局与实施进程中,通过府际协商,实现区域知识产权要素共通、共享和共治。区域治理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即硬法模式、软法模式和“硬法—软法”二元模式。硬法模式是国家州际合作、府际合作的治理实践,软法模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次优选择,“硬法—软法”治理机制则是社会治理的适格模式。仅依靠硬法供给难以满足纷繁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过程中不可能纯粹地建构于硬法之上;采用“硬法—软法”二元治理模式则可以较好地因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因此,区域内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行政区经济”观念,克服“本位主义”,以区域整体利益为重,梳理“合作共赢”“协调发展”“统一大市场”的观念,加强相应机制建设。事实上,“软法—硬法”二元治理模式建立在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优势互补的基础上,亦是体现“软硬并举、一元多样、相得益彰”的混合法治。
对策建议
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协同体系。首先,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互认机制,制定关涉湾区知识产权协调互认的纲领性规则。其次,建立粤港澳三地专利权、商标权互认通道,实现知识产权要素有效流动。最后,协调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具体可以采用“三步走”战略:以协调各法域实体法为目标,湾区逐步形成类似于欧盟模式的“双重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湾区就司法、行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签订合作协议,在具体问题上达成合意;就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制度实体法内容进行统合调整,适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示范法》,以此协调、统一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制度。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与产业集群机制。构建大湾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理论体系,正确反映区际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综合实力;通过建设“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孵化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知识产权聚集成果,提升湾区创新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发掘、整合、培植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数字企业,扶持数字企业迭代升级,赋能湾区数字创新发展。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共享机制。首先,共建湾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转化交易机制。其次,创建湾区知识产权资源合作共享平台,构筑大湾区知识产权服务互通机制。最后,共建共享粤港澳大湾区电商平台及其运行机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服务联盟,深化三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运用成效。
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第一,构建粤湾区知识产权多元联动保护机制。组建湾区知识产权联动保护联席会议,解决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冲突问题;落实粤港澳地区司法裁决互认、执行机制,协调区际证据规则,优化区际庭审诉讼程序;建立紧密的湾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搭建知识产权行政协同保护平台,共建大湾区行政保护协调机构。第二,健全湾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湾区府际政府、司法机关积极构建湾区仲裁合作机制,依托南沙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立区际知识产权调解平台,适时引入专家意见实现非诉纠纷解决方案,确立大湾区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同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涉外能力,秉持兼容开放的外事工作理念,共建广东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防范跨境贸易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深化构建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研究”(20YJAZH031)、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同机制的‘软法’治理研究”(CLS(2022)C10)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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