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乐山市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2024年5月,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向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印发了《乐山市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规范(试行)》,要求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全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从2024年起编纂年鉴。
《乐山市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规范(试行)》共6章、39条,明确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并对年鉴框架、资料、内容、出版等四方面内容作出详细规范要求。
下一步,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将加强与部门(单位)沟通交流,加强对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质量,充分发挥年鉴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乐山市专业(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出版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专业(部门、行业)年鉴(以下简称专业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专业年鉴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专业年鉴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或某个专业领域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坚持质量至上,实事求是、存真求实,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
第六条 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应由编纂单位组建编纂委员会、编辑部,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科室、专(兼)职人员,落实相关经费。年鉴编辑部应制订编纂方案、编写大纲、开展人员培训、业务交流等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框 架
第七条 专业年鉴框架设计总要求: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八条 专业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情况,同时涵盖其直属部门、下级单位相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专业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体现稳定和创新的有机统一。突出年度特点和部门(单位)、行业、专业特色。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十条 专业年鉴框架设计可参照地方综合年鉴框架,结构层次可按类目、分目(次分目)、条目设计,也可结合部门(单位)、行业、专业领域特点设计。专业年鉴一般由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及编写成员名单、目录、专述文章(专文、专记、特载等)、概览、大事记、主体资料(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情况)、图表、人物、附录、索引等组成。
第三章 资 料
第十一条 专业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二条 专业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三条 专业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对外公开数据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专业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主流网站和部门官网的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 容
第十五条 专业年鉴应客观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年度重要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情况。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十六条 专业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十七条 专业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以记叙文为主,文风朴实,记述流畅。年鉴正文内容一般以条目形式呈现。
第十八条 条目。可分为综合性条目、单一性条目。条目由【条目标题】+内容构成。
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
(三)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慎用、少用动宾词组和公文标题;
(五)条目排列有序。
第十九条 专述文章。一般设专栏置于卷首,主要收录年内重要的专文、特稿、重要会议文献、重要规划等。数量要适当控制。其他的文献资料放在“附录”中。
第二十条 概览。集中记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综合性、概括性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件、结果等要素齐备。
第二十二条 主体资料。是年鉴反映的内容主体,主要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重点工作内容及有特色、有价值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人物。主要收录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专业领域模范人物、新闻人物及各界名人、学者的资料,以人物简介、名录、人物表等形式予以刊载。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二十四条 图表。包括图、照片、表格。
图分为统计示意图、行政区划图、交通旅游图及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图等,年鉴中的图应经权威部门审定,并及时更新。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照片应具有典型性、资料性。前置照片、内文插图应图像清晰,文字说明简练、准确、要素齐全。
表格包括表题、表序、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表格设置应直观、科学,便于查阅,指标要素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实用性和便览性的资料,静态的年度资料,如:统计资料、政策法规、重要文件、重要文献资料、重要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索引。专业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专业年鉴语言文字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简化字总表》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异形词使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推荐的首选词。
第二十八条 名称和称谓。机构名称第一次出现一律使用全称,用括号注明规范的通用简称,再次出现时使用简称,不使用概念含混的代称。
外国的国名、地名、党派团体、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国内的以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为准;历史地名与现今不同的,现地名管理部门又无对应规范的,以历史原名为准。
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人名除引文外,应直书其名,不加称呼或褒贬词;必要时在人名前冠以职务或职称。
第二十九条 时间表述。年份、月份应书写准确,使用全称,不用“今年”“前年”“去年”“往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不用“近几年”“最近”“目前”“现在”“几年来”“不久以前”“将”等模糊性时间表述。
第三十条 数字用法。数字的使用应按《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2011)执行。不同阶段数据比较要注意不变价(或口径)的因素,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一条 计量单位用法。计量单位使用按《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使用按《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出 版
第三十三条 专业年鉴编纂一年一卷,连续公开或内部出版。出版卷号与出版年份一致,编纂年度内出版。专业年鉴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10套至当地地方志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业年鉴编纂应由编纂单位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第三十六条 采用 16 开本(推荐 889×1194mm),文字横排。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乐山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共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