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研究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法规研究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从何而来,党内法规何以形成指引、评价、约束乃至惩戒党员的正当性与正义性,是党内法规研究必须深入剖析的“元问题”之一。现有研究注重从法学和政党研究的视角切入,但这尚不足以构成党内法规规范性来源的全部论域。党内法规是具有一定历史性的,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在中国发生发展所形成的思想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进行自身制度化、体系化建设所形成的实践产物,是中华文明千百年来对良法善治的美好设想在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过程中的时代创新。从思想史、实践史、文明史三个维度切入,可以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党内法规规范性的来源。
党内法规规范性的思想史维度
从党内法规规范性来源的思想史维度看,需要考察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在中国的发生和发展。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使命、组织性与纪律性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构成党内法规规范性来源的思想史维度。基于这些重要论述,党内法规规范性得以在理论、历史与现实三者之间达成统一,并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革命组织其创立和存在的初心使命,以及中国共产党创造的革命理想和政治哲学。
从思想史维度切入,党内法规规范性的深层次问题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回答。党内法规为何相对独立于国家法律而存在?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演进逻辑中,党内法规服务于革命组织的自身建设,而革命组织是进行革命活动的行动主体。革命是对既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制度及国家统治方式的批判和改造。在此前提下,革命不需要经国家“许可”才能存在,革命组织的内部规定同样也不需要经国家法律“许可”才能存在。只有在通过革命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之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才能在价值取向上达成一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虽然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但并不因此否认其自身作为革命组织的内部规定而具有独立存在的合理性。党内法规为何严于国家法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构想中,党员作为革命及革命组织的一部分,必须要承担一般意义上国家公民所不被要求具备的更高层次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在革命斗争中形成并维持革命组织的战斗力。在此前提下,党员履行责任和义务不仅要出于自身“党性”的自觉要求,也来源于所属革命组织带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他律”。革命组织执政之后,仍要以这种“他律”维系党员继续履行更高层次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而不是确保党员像普通国家公民一样遵守法律即可,以防止革命组织在执政以后成为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此类问题,都需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在中国发生和发展这个具体历史语境中作出回答。
党内法规规范性的实践史维度
从党内法规规范性的实践史维度看,需要考察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实践活动。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所创造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论述,建立在他们对党的建设与党的实践活动进行具体分析和深入思考基础之上,具有深刻的实践属性。随着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历史性变化,原先作为“历史文本”的党内法规若要继续发挥管党治党功能,就必须回答一个时代之问,即为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行之有效。
从实践史维度切入,可以更清晰地阐述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在现实中是否依然具有效力。在党史上,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既有从共产国际或其他海外渠道传入中国本土的,更有诞生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本土实践的原创性规定。对于前者,首先需要明晰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在世界现代史特别是国际共运史上的原本意义,进而追溯它如何被译成中文并传入中国,以及中国共产党人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理解并接受了域外的规定并使其成为我党的党内法规。对于党内法规规范性而言,中国共产党如何理解和接受这些规定,比这些规定本身的含义和传播更有研究价值。对于后者,需要明晰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在中国本土形成的时代背景,进而阐释其原本用于解决党的建设与党的实践活动中的哪些问题,以及怎样在党内达成共识、形成效力。无论是从域外传入,还是在本土萌生,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都必须经过一个经典化过程,即由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方针和举措,被转化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优良传统”。唯有经历这一过程,这些规定才能从最初的历史语境中抽离出来,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具有效力的规范性内容。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始终如一,从根本上来讲,党内法规的“历史文本”具有跨越时间的效力。但是,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的发展,针对管党治党的时代问题,党内法规也从不拘泥于“历史文本”,因时而异、因势而变,主动进行相应调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了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构,充分印证了“历史文本”与管党治党实践之间的深刻互动关系。
党内法规规范性的文明史维度
从党内法规规范性的文明史维度看,需要考察中国共产党如何在管党治党过程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在治国安邦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治理经验与独特的政治智慧,塑造了中华民族追求良法善治的文明基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经验和智慧,使其思想精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新的生机,为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接续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根脉。为此,考察党内法规规范性,除了思想史、实践史维度之外,还需要关注中华民族政治文明的文明史维度,推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华文明中良法善治的文明基因相结合。
从文明史维度切入,党内法规规范性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良法善治经验进行的时代创新。“礼法交融”的治理逻辑启示我们,管党治党不仅需要“法”的刚性约束,也需要“礼”的教化引导,要使二者相辅相成。“明德慎罚”的治理逻辑启示我们,管党治党固然需要依规严肃实施惩戒,但在明确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前提下,更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提升党员道德水平、促进党员行为自律的作用。“内圣外王”的治理逻辑启示我们,管党治党要以强化党员理想信念、加强党员党性修养为基础,以思想引领行动、由知致行,要使党员衷心认同党内法规的高标准、严要求,正确理解依规治党对于治国理政的意义所在,而非仅是出于“戒惧”才去遵守党内法规。“民惟邦本”的治理逻辑启示我们,管党治党最终要造福于民,党内法规的颁布、修改和废止,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作为评判依据。良法善治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为政者与黎民苍生的共同愿景,但受限于皇权专制等多重因素,中国古代终究无法从制度上使为政者达到“为政以德”“选贤任能”的自觉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古代治乱兴衰的历史为鉴,将良法善治的经验和智慧转化为规范,使之成为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性力量。因此,党内法规规范性应在中华民族政治文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宏大视野中找寻根基。
总之,党内法规的规范性需要在历史维度下给出科学回答的同时,探寻党内法规如何在党的自身建设与实践活动中生成并被规范化的。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是一场伟大的斗争,应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形势所发生的复杂变化,深刻理解党内法规规范性的建构需要。
(作者系北京协和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