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明确提出“以标志性改革举措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为新时代新征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监管和合理利用”。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不仅需要保护理念的转变与实践的创新,更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完备、运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作为坚实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成绩斐然。同时,不少领域仍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单体轻整体”等现象,保护实践呈现碎片化、应急性特征。“系统性保护”理念要求将文化遗产视为动态有机的生命整体,而非静止孤立的标本。亦即在空间维度上,从聚焦单体文化遗产扩展至对其依存的自然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在时间维度上,从侧重历史价值的“冻结式保存”转向观照其在当代社会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将系统性保护理念转化为实践,必须依靠法治。现行法律体系在支撑“系统性保护”方面,仍存在亟待补齐的短板。其一,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不足。当前,我国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框架。然而,文化遗产保护在实践中分属不同部门,仍然存在政策法规衔接不畅、整体性保护目标难以达成的现象。其二,保护范围的“系统性”局限。现行法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多基于各种“名录制度”,难以覆盖未进入名录但承载重要集体记忆、地方情感价值的遗产。比如,传统村落等重要整体性文化遗产保护,虽可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但其法律效力层级、具体操作细则等仍有提升空间。其三,权责机制的“系统性”模糊。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多方主体。现行法律制度对各方权利义务、社区参与途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尚不够全面具体,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未能充分激发。其四,传承发展的“系统性”保障欠缺。现行法律在促进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方面,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激励和规范措施少。对于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公益与效益,在利用中如何确保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和文化完整性等,仍需精细化的法律指引。
构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法治新格局,重点在于通过法律价值的重塑与制度逻辑的整合,为文化传承提供更具针对性与前瞻性的保障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从“分而治之”的专项管理迈向“整体性治理”的深刻转型。
构建这一新格局,首先需着眼于更高层级的法律整合。其核心在于确立“整体关联”与“活态传承”的系统性法治原则,将各类遗产及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规范。这不仅体现为法律技术的升级,更体现为保护理念从“单体保护”到“整体性保护”的跃迁。
这一新格局是否有生命力,关键在于能否依法确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级协调与督察机制,赋予其超越单一遗产类型的综合规划、审批与监督权,以建立超越门户之见的统一权威与刚性约束。这尤其体现为对各类建设开发项目,能否建立起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文化遗产影响强制性前置评估”制度,从而将保护的系统性要求真正嵌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前端。
数字时代,系统性保护还需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深刻变革。法律的角色正从单纯的“规制者”向“赋能者”与“架构师”演进,它不仅要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存档、监测与虚拟再现提供合法性基础,确保“数字基因”的永久保存,更需清晰界定数据及创新智力成果的权属与保护利用规则,为技术赋能下的传承发展与合理利用铺设法治轨道。
这一新格局的成熟,体现为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共治”的法治生态的形成。这要求法律细致勾勒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责利范围,并意味着从捐赠激励、文物认养到社区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中的主体地位与利益分享机制等,都需要从倡导性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唯有公民、社区、组织增强守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自觉,保护的根基才能真正深厚稳固。
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关乎文明延续、文化认同与民族未来。在这一进程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唯有以标志性改革举措,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将系统性保护的理念转化为刚性的制度约束和有效的治理实践,才能真正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注入深沉而持久的力量。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