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超2.97亿。虽然农民工的主要工作和生活脱离了农村,但他们在城市的社会融入度并不高,缺乏归属感。这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自身利益,也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一定挑战。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一方面是因为“故土难离”,农民工在情感和血缘上往往还依附于乡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工群体大多未参加社会保险。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是个体安全感的重要依托。然而,这一制度却未能在农民工群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部分已缴费的农民工群体退保比例偏高。研究发现,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制度障碍导致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民工多是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跨地域转移社会保险只能带走个人账户财产份额,农民工返乡后,社会保险中占比更高的社会统筹份额留在了参保地,农民工无法从中获益。这无疑会降低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二是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长效激励机制。一方面,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动机是追求直接的物质利益,而社保账户中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会损害农民工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就业时间短,很多农民工无法完成缴费年限,因此离职时选择一次性退保,获得即时的现金收益。此外,农民工就业大多集中在建筑、餐饮、快递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更换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非常频繁,而职工社会保险主要由单位代缴,更换工作单位就意味着社保的转移,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频繁转保,手续繁琐。
三是新型农民工用工模式趋于淡化社会保险关系。当下,为规避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单位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优先选择灵活用工形式。很多农民工都被迫以“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到“零工经济”行业中,如快递人员、网约车司机、平台家政人员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左右。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而言,平台往往只要通过意外事故商业保险就可以规避自身的用工风险,社会保险则由农民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而农民工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低。
针对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提升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意愿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拓展农民工双低参保模式适用范围。进城农民工与传统城镇职工不同,农民工在城市无法安身立命时可以返乡,农民工在户籍地尚且有一定数量的承包地,不至于在城市中流离失所。某种意义上讲,农民工既有别于城市工人,也有别于传统的农民,探索一种有别于城镇职工但保障水平高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选择。对此,部分城市在综合考虑了城市社保门槛和农民工就业特点后,开拓了“双低”参保模式,即降低参保项目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从而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例如,上海市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合一”,适当降低缴费金额,建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独立社会保险体系。再如,《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 试行办法》也结合农民工群体的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门槛。这些针对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险进行的有益探索,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二是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分项缴纳模式。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险种是一揽子缴纳的。但是对于在农村依然有土地、血缘链接的农民工而言,工作地常常不是养老地,将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与工作地进行捆绑未必符合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对于农民工群体,可以适当提高社会保险缴纳的灵活性,根据险种的不同,采取区别化的缴费策略。在农民工在户籍地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允许部分险种在工作地单独缴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已经可以脱离劳动关系单独认定。继工伤保险之后,可以考虑进一步解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的捆绑关系。养老是长效保障,而医疗需求往往是短期而急需的,时效性强,医疗保险可以尝试优先遵循就近原则。对于农民工而言,工作地的医疗保险方便快捷,减贫效应优于户籍地医保。在农民工流入地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减少农民工返乡就医的成本,避免农民工因病返贫。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如北京、杭州、珠海、大连等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领域进行了专项探索。但是,以上城市的探索基本以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条件。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是最有可能实现农转非的一批人,有理由和工作地的人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专项医疗保险应该以短期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农民工为目标人群。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保障农民工受到公正的对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当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异地报销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平台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新变化与劳动法制变革研究”(21BFX02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金陵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