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工智能何以可能

2024-11-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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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智慧治理?基于人工智能的司法裁判为什么具有可接受性?或者说,司法人工智能何以可能?彭中礼教授所著《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一书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深入梳理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技术和理论发展脉络,阐述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下人工智能嵌入司法裁判的系统性难题与破解之道,构想了司法人工智能助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

  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人工智能

  智慧治理模式是社会治理转型中将治理、法治与技术深度融合的重要产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书提出“智慧治理蕴含法治因子”,并从法治的主体需求、核心内涵和价值要求三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源于人类对于秩序和公正的内在需求。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需求也在不断演变升级。智慧治理所蕴含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正是对数字时代法治主体需求的深刻反映。智慧治理致力于构建一个更为开放、透明且高效的治理体系,同时重视个人的权利保障和尊严,体现了法治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其二,智慧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不仅继承了法治的核心内涵,而且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公共权力更为高效和精准的规制。在智慧治理的框架下,公众可以迅速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对政府行为进行实时评价与反馈,促使权力行使更加审慎和负责任。其三,法治是公共服务的基石,为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框架。智慧治理旨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工具,来优化政府决策和服务提供流程,强调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更高效、透明和负责任的公共管理。

  本书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法治理念的传播、规范体系的构建以及法治的实施都需要借助新兴技术的力量实现更高层次发展。具体到司法裁判领域,智能裁判与智慧治理模式高度契合,实现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精准规制权力和提升透明度的核心理念。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人工智能可快速检索和分析大量的法律文本及案例,为法官提供准确的法律信息支持。其次,智能裁判能帮助法官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偏见的影响,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后,智能裁判能够确保裁判过程公开,满足公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需求。总之,智能裁判提高了司法效率,推动了法治现代化发展,是智慧治理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核心议题

  在数字时代,人工智能应用正逐渐成为推动法律工作现代化的关键力量,智能裁判成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核心议题。本书从案件事实认定、价值判断以及法律方法运用三个方面,探讨了智能裁判的应用。

  首先,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程序,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可辅助法官更准确地重构案件事实。作为数据的证据构成了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逻辑起点,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与结构化处理,将非结构化的文本、图像、视频等数据转换为可供算法分析的数据形式。随后,人工智能利用机器学习技术,对结构化的证据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识别出关键的信息和模式,从而辅助法官找到证据链条中的事实要素。最后,人工智能系统通过逻辑推理和模式匹配,将证据要素与法律规则相联系,形成逻辑严密的论证链,使得事实认定的过程符合法律规范。

  其次,人工智能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分析过程,是司法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和前进的阶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按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裁断。但在疑难案件中,则要求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深入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则、社会伦理标准以及法律传统,并将其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和参数,即价值数据化过程。当前,基于神经网络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快速发展,例如Transformer架构,其系统能够对大量的法律文本进行语义分析,提取出关键信息和法律原则,进而一定程度上识别和理解法律文本中所蕴含的价值偏好。

  最后,法律方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将法律推理、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原则嵌入算法中,能够引导人工智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从理论层面观之,法律条文的结构化表达、司法经验的规范化处理以及司法决策的优化衡量等路径为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提供了可能性。本书中,作者提出了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基本路径。例如,在法律推理方面,他提出了一种混合推理的规则模式,旨在构建一种适应中国司法实践并能应对复杂案件的混合推理体系。

  总之,人工智能通过学习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价值判断以及法律方法运用中的经验与技巧,使智能裁判逐步逼近传统法官的裁判水准。凭借卓越的数据处理和计算能力,人工智能不仅能够一定程度上还原法官的思维过程,还能显著提升裁判效率。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法理审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在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应用的同时,有必要审慎探究人工智能与法律融合的实践所呈现的问题,更要从本源的法理视域当中去发掘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探寻解决思路和方案提供正当性保证。

  本书从主体、推理、程序和结果四个维度论证了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正当性。然而,笔者认为其中部分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在主体层面,智能裁判应定位为辅助法官的工具,旨在增强而非削弱法官的主体地位。然而,智能化应用的深化极可能增加法官对技术的依赖,这种依赖也可能导致法官裁判的惰性,从而侵蚀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智能裁判的设计和应用应始终以维护法官的决策自主性和公正性为核心,避免让机器削弱法官的审判职能。

  二是在推理层面,基于专家系统的智能裁判能够一定程度上模仿法官的司法推理过程,依照既定的逻辑推理原则进行运算和决策。然而,基于机器学习的智能裁判依赖的仍然是一种统计学上的推断,它擅长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某些规律,但这些规律并不等同于法官的裁判技艺。而且,司法裁判不仅是形式逻辑的运用,还涉及对伦理、道德和价值的综合考虑,而这是当前智能裁判系统难以完全复制的。

  三是在裁判结果上,智能裁判能够通过事实与法律的映射作出形式上合法的裁决,但它无法像人类法官那样灵活解释法律并运用自由裁量权。面对复杂案件时,法官综合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作出符合法理且被公众接受的判决。而智能裁判依赖数据和规则,缺乏对社会价值、道德判断及人类情感的深刻理解。尽管人工智能可以学习法律的价值规则,但其学习机制仍受限于人类的价值规则输入,无法自主生成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因此,智能裁判虽能提升效率,但在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上仍不及法官,应当仅将它作为辅助工具。换言之,法官在任何工具辅助之下都应当自主、独立作出裁判。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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