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越来越成为塑造国家间关系的重要手段。在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形成之前,制裁仅是不同团体之间联盟竞合的零星措施。到了近代,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建立,确定了以平等和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国际法的出现与完善更是对违反这些准则进行惩罚的原则予以界定,制裁成为这种惩罚的重要措施。随着国际制裁频率的提高,单边制裁成为国家实现其外交政策和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一些世界大国依靠其在全球范围的经济、军事及科技优势,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将单边制裁模糊化,泛化制裁措施,扩大制裁边界,损害全球共同利益。
违反国际准则
相较于联合国多边或集体制裁,单边制裁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联合国框架外或超出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实施的自主制裁。从类型上看,单边制裁主要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从领域上看,单边制裁包括经济制裁、政治制裁、军事制裁、外交制裁和文化制裁等。从对象上看,单边制裁有可能是发起国对某一个国家或组织进行制裁,也可能是围绕诸如核问题、反恐问题、毒品问题等具体议题,对涉及该问题的相关国家、实体或个人进行无差别制裁。
制裁的合法性通常来自《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这部分规定也成为国际多边制裁的理论依据。虽然单边制裁是相对于联合国多边制裁而言,但其合法性很难有清晰的界定,容易被滥用。在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针对某一国家的制裁本身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单个国家在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时,有意扩大解释具体授权条款,使一些明显带有单边性质的制裁在形式上被解释为执行安理会决议,以此来证明其单边制裁的合法性。此类制裁实际上是根据其国家自身利益做出的自主选择,已处于国际制裁相关决议之外,并不符合国际法。
虽然主权国家有权采取政治经济等措施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但一些世界大国为了实现本国政治和外交目标,肆意实施单边制裁,过度解释域外管辖权,认为对任何与其有一点联系的人或事均有管辖权,如使用该国货币交易、使用该国服务器和电子邮件等。此外,这些国家在国内不断颁布各种法令,建立庞大的法律体系,试图使自己立于全球道德制高点,将域外管辖合法化,让其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政治和军事手段对他国施压。这种不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单边制裁是对他国主权的干涉,是对国际准则的践踏。
引发国际危机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家间的单边制裁逐步成为新常态化的博弈工具,反映的不仅是制裁国与被制裁国对国家利益的不同界定,也是对国际和地区秩序的深刻分歧,以及双方对彼此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价值观念的不同认知。为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和优势地位,一些国家频繁使用单边制裁,尤其是带有域外条款的次级制裁,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滥用单边制裁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依据不扎实、不充分,甚至存在与国际法相违背等问题,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国家主权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易引发国际危机。
首先,单边制裁以牺牲他国主权为代价,不仅不利于政治分歧的解决,反而使危机进一步恶化。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单边制裁经常是以国内法为依据,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出发,以改变被制裁国的政治或外交行为为目的,并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被制裁国自然认为该行为是干涉其内政,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使危机进一步恶化。其次,单边制裁不以国际法为依据,危及国际秩序稳定。尤其是在大国主导下的单边制裁中,大国依仗其强大的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强行使用国内法规制裁发生在境外的行为,对与被制裁国进行正常贸易的第三国家进行制裁,破坏世界自由贸易原则。此外,一些大国还会利用其在国际机构中的否决权或优势地位,影响国际机构对被制裁国的评价,从而成为制裁的一部分。最后,单边制裁导致国际人道主义危机。单边制裁大多善用经济手段,其本身是为向被制裁国政府施加经济压力,但压力却被转嫁给被制裁国的人民,引起人道主义危机。
当今世界,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大潮流。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有了共同利益,国际合作与交往才会发生。某些世界大国打着“民主”“人权”“国家安全”等口号,向挑战其战略利益的国家施加政治经济压力,凭借其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优势,大搞单边主义,无视国际规约,扰乱全球经济秩序,增加国际和地区不稳定因素。这种不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单边制裁不仅不能为本国人民带来福祉,反而会给国际合作制造障碍,阻碍全球化进程。
(作者系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