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法治保障

2026-10-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 分享 —
链接已复制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并围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和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等核心任务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从基础制度的供给到涉企执法司法的规范,正加快形成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各类经营主体迸发活力和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第一,强化制度供给,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则。“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对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为市场经济筑牢法治根基,使各类经营主体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可持续发展。其中,财产权保护与市场准入平等是两大核心支柱,是市场经济最基础的法治保障。

  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活动,而财产确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因为交易体现的是使用价值的交换,如果没有财产权,也就无所谓交易;如果没有财产权保护,交易也就失去了动力和意义。可以说,财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我国《民法典》通过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完整的财产权规范体系,为财产权的确立、交易和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是财产权保护制度最朴素、最深刻的表达。有了稳定的财产权制度,就有了稳定的预期。预期稳,则人心定;人心定,才敢长期投资、长期经营、长期创新。

  同时,财产权制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投资意愿和创新动力,也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意义在于给各类经营主体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在保护既有财产的同时,还为创造财富提供了新动能。实践中,在产权保护领域仍面临一些突出的挑战。一些地方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存在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财产,长期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等问题。“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正是对这些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回应。

  财产权解决了市场能否有效建立的问题,而市场准入平等解决的则是市场参与机会的问题。如果各类经营主体没有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市场经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法典》也强调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治原则,负面清单制度无疑是这一法治原则的体现。从国家层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不断缩减,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在地方层面,各地围绕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需求持续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逐步形成地方法治保障的协同格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充分释放竞争活力。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为各类经营主体构建有序的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市场活力的根基。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构建了基本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在实践中,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现象一直难以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垄断和不公平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等时有发生。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多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反映,不少行业领域的“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仍未完全打破。近年来,为着力矫正市场失灵,规范竞争秩序,又从制度建设层面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未能依法落实到位。比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起草单位在起草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内容的政策措施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审查机制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部分地方政府仍然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内容的政策措施;一些地区的审查流于形式,审查意见缺乏实质性内容,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不足,由政策起草单位自行审查的模式难以克服利益冲突等问题。此外,针对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仍需加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部署的“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备案”“登记”“年报”等名义变相恢复审批市场准入门槛,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总之,长期以来形成的属地管理思维、财政激励机制以及对本地企业的路径依赖,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利益本位主义的倾向。因此,上述问题的破解,不仅依赖于基础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更为深层的挑战在于观念转变与利益调整。必须改变以往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经济治理模式,转而以竞争政策为主导,政府应从市场参与者、干预者转变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环境的提供者,提高市场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三,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救济。“十五五”规划纲要采用了“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全新表述,相较于以往“管得住”的表述,一字之差蕴含着治理标准与监管质量更高维度的要求。“管得住”侧重于风险控制,“管得好”则强调在保障市场秩序的同时激活发展动能,呈现出更加积极作为的进取价值取向。这一转型在涉企执法司法领域体现得尤为显著。

  涉企执法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检查频次过多、随意检查、趋利性执法等,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推进‘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方式”。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比如扫码检查等工作机制,在减少行政干预频次的同时提升了监管的效能;在监管模式上,精准化、差异化的监管策略使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投向高风险领域,既减轻了合规企业的负担,又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带有中国特色本土原创的法治创新理念,让涉企执法逐步向“管得好”的理念转型。

  在司法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着力解决利用刑事、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特别是解决趋利性和违规异地司法等问题,健全常态化防范纠正冤错案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强化深层次、实质性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这些举措表明,司法机关正在从被动受理案件转向主动监督权力运行,从“事后纠错”向“全程防控”延伸,以更有力的司法监督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各地法院对涉企纠纷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较小成本、较高效率推动民商事纠纷化解,同时对困境企业采取多元治理机制,比如推行“预惩戒”与“信用修复”联动机制,支持经营基本面总体向好的被执行企业尽快修复信用,帮助企业获得重生,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市场信用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