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

2026-09-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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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鲜明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要理念。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一基本法律。中华民族概念从文化范畴和政治话语转化为宪法概念和法律概念,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引领和制度保障。

  法律意义上的中华民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指出:“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法律意义上的中华民族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维度来认识。

  第一,地理空间维度。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主要对应着中华大地的辽阔疆域,疆域也为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繁荣发展提供了地理空间基础。中国各民族在国家统一与割据分裂的时空交替中共同开拓和维系了中国疆域,阶段性的割据分裂往往为范围更大、疆域更广的国家统一创造了新的条件。

  第二,历史时间维度。中华民族概念虽然出现在近代,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是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既包括中原汉族的历史,也包括各个少数民族的历史,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凝聚一体的历史。中华民族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实体,而非固定不变的历史遗存。时代将会源源不断地为中华民族概念注入更加丰富的内涵,持续深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第三,物质利益联结维度。物质利益联结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经济基础和便利条件。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各有特色,各民族经验技能各有所长,因地制宜发展出了多元的经济模式,农耕经济、游牧经济、畜牧经济、渔猎经济、矿业经济、海洋经济等互相补充,各民族通过不同的方式互通有无,在生产和生活上紧密相依,形成了牢固的物质利益联结,也有力地增强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

  第四,精神文化发展维度。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灿烂的中华文化和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既是中国各个民族在文化和精神上交流融通的结果,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根脉和内生动力。

  综上所述,中华民族是在中华大地的辽阔疆域上,在五千年的漫长历史中,多元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所形成的血脉相连、经济相依、具有中华文化认同的民族实体、有机整体和共同体。中国各民族经过历史上无数次规模不等的人口流动融合而凝聚一体,共同塑造了中华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前,各民族原来大散居、小聚居的状况已经变成各民族大交流、大融居的新格局,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大家庭。

  中华民族的“共同”属性

  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将中华民族和共同体组合在一起,突出强调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共同”属性。

  第一,从历史观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这“五个共同”的重要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24年首次提出的。“五个共同”从历史观的角度科学阐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属性的第一重核心要义,深刻揭示了一部中国民族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为我们准确认识和把握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从命运观来看。自1902年梁启超首次使用“中华民族”这一具有标识性的概念,中华民族概念很快便得到广泛传播和普遍使用,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尤其在民族存亡的危急关头,广泛激发了社会大众的民族归属感和身份意识、爱国精神。1935年,田汉作词、聂耳谱曲创作了《义勇军进行曲》。歌词第三句“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突出强调了中国各民族的生死与共。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四个与共”揭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属性的第二重核心要义,即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利害、共荣辱、共生死、共命运的共同体。

  第三,从发展观来看。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人一切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奋发图强,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以来,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要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让各族人民共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7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这“两个共同”,从发展路径和发展目标角度阐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属性的第三重核心要义,中华民族是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共同体。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保障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在2020年9月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把“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2015年《国家安全法》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规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写入宪法序言第7段和第10段,列为国家目标。这是我国宪法首次载入中华民族概念,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从根本法的高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截至2026年8月,中华民族概念已写进《立法法》《对外关系法》《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爱国主义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近四十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尤其是2026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落实宪法关于民族事务的规定、回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实际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当前关于中华民族的宪法和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宣示性、宗旨性、引导性、鼓励性的规定,还包括义务性、任务性和后果性的规定。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例,该法规定了不同主体的一系列义务: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等等。该法还专设了法律责任章,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定职责的,违法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等,规定了相关主体及时制止的义务,以及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以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将尊重、遵守、落实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置于首要地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党委决策、人大立法、政府立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到每一项与民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中,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增进民族共同性,尊重和包容民族差异性,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编辑:王博(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