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领域的“实践成果”可以申请学位吗?——访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刘耀辉

2026-07-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202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实践成果与学位论文具备同等学位授予效力。近期,全国多所高校产生一批不靠学位论文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受到社会关注与点赞。记者多方了解得知,目前以实践成果申请并获得学位的案例多集中于工科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相关探索也正在进行。“通过实践成果获取学位”这一新规定如何实施?法学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能否依据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这一规定,实践成果怎么认定,成为社会各界正在关注的议题,对此,本网记者采访了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刘耀辉。

  社科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争议的焦点
  中国社会科学网:就目前公布的以实践成果申请并获得学位的案例,大多数都是工科领域学生。据您了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的学生有以实践成果获得学位的案例吗?目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有相关探索或培养计划吗?
  刘耀辉:通过实践成果获取学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怎么实施该规定是最近学界关注的热点。目前以实践成果作为学位获取资格,在工科也不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践成果有很多,比如判决文书、起诉书,艺术专业的个人演唱会、美术作品等。
  在立法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能否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就有过很多争论,并且也做过一些调研,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仅有实践成果还不够,还必须对成果进行理论探讨,但要求可以降低,比如博士论文一般需要10万字以上,那么对实践成果的理论分析和提炼3万字就可以了。尤其是博士学位,还是要有学术标准。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什么样的实践成果可以用来申请学位,还在探索中。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提到在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刘耀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确立以“实践成果”作为专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依据的制度,是落实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立法调研、审议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包括:一是学位类型分层适用之争。有的主张专业学位可采用实践成果,学术硕博必须坚守学位论文底线,避免基础理论研究弱化;也有意见认为法条仅进行原则性授权,由各院校分学科细化标准。
  二是学位质量管控风险之争。多地教育行政、司法机关普遍提出,实践成果主观性强、量化标准缺失,极易出现成果注水、人情认定,冲击学位整体含金量。相关回应认为,配套双导师、第三方外审、公开答辩机制可构建约束体系,契合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三是制度实施的担忧。司法、教育行政实务部门担忧短期内配套细则空白、实务评审师资不足,引发实施混乱,建议设置过渡期。
  整体争论本质是平衡学术本位传统与法治实践育人改革,兼顾全国学位标准统一性与高校办学自主权。
  以法律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案例尚属罕见
  中国社会科学网:据您了解,目前法学专业能依据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吗?
  刘耀辉: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是分级分类学位制度改革的结果,主要是针对专业学位。目前,已有部分学校在学位授予办法中对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进行规定,但差异化非常明显。《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对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与学位论文同等的规定,即在表述中使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对实践成果的具体规定则停留在对实践成果性质的界定和层级要求层面。如: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为学位申请人聚焦本专业的实际需求,在专业实践领域作出的创新性成果,与学位申请人所申请专业直接相关,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在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社会或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可以是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社会服务成果等。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专业学位硕士、博士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可授予学位。但对实践成果的来源与形式、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未明确规定,只笼统规定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笼统规定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可授予学位,未明确规定专业学位或学士学位。
  由于对实践成果的规定还过于宏观,适用性不强,截至目前,以法律实践成果申请法学学位的案例尚属罕见。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认为,在法学领域,什么样的实践成果可用于申请学位?
  刘耀辉:认定实践成果的维度:一是必须实践的产物,不同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必须来源于实践,是实践而不是研究的结果;二是实践成果必须具有专业性,与申请人所申请的学位具有强关联性,是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的实践结果;三是取得相当成效、效益或效果的实践产物,实践成果在水平层级上有要求,如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行业部门权威认定、专家认证等;四是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实践产物,而不能是对别人实践的阐述;五是不能只是实践成果,还应包括实践成果的总结报告,即对实践成果的理论诠释或学理提升。
  法学领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培养计划也还在讨论和探索中。整体而言,各高校较为肯定也很重视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但在具体操作方面还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 吴楠/采访整理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