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这一顶层设计体现了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决心。近年来,尽管“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但涉企执法仍存在标准不一、程序失范、裁量随意、维权成本高等痛点。因此,执法活动需超越运动式思维,健全法治化长效机制,实现涉企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可预期。这不仅是执法行为规范化的需要,更是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权利保障范式的三维建构
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应当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会议精神,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取向,从程序正义、实体正当、责任明确三个维度构建制度框架,实现执法权力与市场权利的平衡。
首先是程序正义化,这是筑牢企业权益保障的底线。程序正义是健全规范涉企执法的首要环节。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有助于全面完善涉企执法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健全执法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内容、方式和时限,保障企业的知情权;二是完善陈述申辩制度,确保企业有充分机会表达意见、提供证据,执法机关必须对意见予以回应;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重大权益的执法决定,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四是推行说明理由制度,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考量,增强决定的可预期性和可审查性。通过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将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其次是实体正当化,这是确立执法裁量基准的核心。实体正当要求涉企执法在结果上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当前执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企业的稳定预期,需要进一步加强裁量基准的制度化建设。科学合理的执法裁量基准体系应以清单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梳理涉企执法事项,统一裁量基准,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档次和适用条件,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建立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实践和市场反馈及时优化完善。此外,还应强调包容审慎执法,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建立“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给予企业必要的容错空间,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这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精神相契合,旨在通过制度保障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适度的法治环境。
最后是责任明确化,这是健全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保障。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实行“谁执法、谁负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责任;二是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执法不当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针对乱罚款、乱查封等行为建立专项问责机制;三是建立执法行为终身负责制,执法决定不因人员岗位变动而免除责任;四是健全企业权益救济机制,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核心议题的张力与制度化回应
在权利保障范式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若干核心张力,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予以回应,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落地见效。
第一,执法统一性与地方差异性之间的张力。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应建立“中央定标准、地方细执行”的分层制度架构。中央层面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确立基本原则、程序规则和裁量基准框架,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层面在中央所设定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建立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的执法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从制度上杜绝违规异地执法的空间。
第二,执法效率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张力。如何在保障企业权利的同时兼顾执法效率,是制度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平衡的问题。应当优化执法流程,通过简化程序环节、推行电子化执法文书、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等方式,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提升执法效率。同时,区分执法事项类型,对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快查快处”,对普通程序案件严格遵循完整程序,实现程序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数字执法与传统执法之间的张力。当前,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改变执法形态,但数字执法也给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算法决策的透明度不足、数据收集的边界模糊、自动化执法的救济困难等。对此,应当建立明确的数字执法的法治规则。具体而言,一是明确算法决策的适用边界,涉及重大权益的执法决定应当由人工作出;二是建立算法解释机制,企业有权要求执法机关说明算法决策的依据和逻辑;三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严格限定执法数据的收集范围和使用目的,防止数据滥用;四是完善自动化执法的救济渠道,确保企业在对自动化执法决定有异议时能够获得人工复核。
第四,刚性约束与柔性执法之间的张力。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应当建立“刚柔并济”的执法机制。一方面,坚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当的底线,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维护法律权威;另一方面,推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给予企业自我纠正的机会。通过“刚性底线+ 柔性空间”的制度设计,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导向。
总而言之,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是贯彻“十五五”规划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即将展开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长效机制的制度健全提供了重要契机。以专项行动为起点,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将阶段性成果转化为健全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涉企执法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起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的制度动力。
(作者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北师范大学基层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