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域中的历史规律与历史主体

2026-04-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规律的深刻揭示。这一客观规律的展开必须通过“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而推动这一运动的根本力量,正是“群众的活动”。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就在于它是深刻把握历史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作为历史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实践之间的辩证统一。历史规律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客观的运行方向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历史主体即人民群众是认识、运用并实现规律的物质力量。历史规律与历史主体的关系,是在实践基础上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静态的契合,而是动态的、发展的互动过程,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构成历史唯物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内核。

  历史规律的制约性与

  历史主体的能动性的统一

  作为客观必然,历史规律为历史进程设定了基本的可能性空间与不可逾越的边界。历史规律通过规定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为历史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根本的约束和前提,使历史主体的历史运动有了现实舞台、客观条件和可能性空间。人的实践活动,不能超脱生产力的桎梏,也不能超越社会形态更替的普遍规律来任意创造历史。正如恩格斯强调:“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这表明历史规律的实现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历史主体的实践活动都无法脱离这一客观约束而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它像一种“可能性边界”,划定了特定时代人们活动的范围。

  历史主体的实践活动赋予历史发展以自觉能动性特征。历史规律具有客观性,但历史规律的实现路径和具体形态取决于历史主体的认识水平与实践选择。马克思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种“改变世界”的实践,正是历史主体在认识历史规律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恩格斯进一步阐释道:“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无数个体追求其自觉目的的实践活动,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最终塑造了历史进程的具体面貌。

  在社会现实性上,历史规律的制约性和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决定了历史事件“为何发生”和“如何发生”。历史规律的客观性规定了历史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向、限度和最终结果,为历史主体的实践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任何创造都必须在“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本身即是规律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化。同时也启示着主体绝非规律的被动服从者,历史规律不是宿命,它必须通过亿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活”起来,只有在规律所允许的可能性空间内,能动地选择符合根本利益和社会进步方向的现实路径,才能使规律的必然性通过自觉实践得以实现,从抽象可能性变为具体现实。

  历史规律的必然性与

  历史主体的选择性的统一

  历史规律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全过程的客观必然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质联系。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这一规律的核心内涵:“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使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使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过程和规律的客观性得以体现,进而呈现出确定不移的客观趋势,决定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与演进方向。

  在历史规律提供的必然性框架之下,历史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选择不同的道路、策略、形式和速度来影响历史规律的表现形式。历史主体的能动性实践活动,使历史进程呈现出不同的具体面貌、详细细节、曲折过程或偶然事件。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基于自身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利益诉求,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态度存在差异,进而推动历史朝着不同方向发展。这种阶级间的斗争构成阶级社会中历史运动的重要内容,历史主体的阶级属性深刻影响历史规律的实现进程。这是历史规律在历史主体的具体历史实践中丰富性和生命力的具体体现。

  在历史发展过程性上,历史规律和历史主体的统一决定了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演进,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实现的具体道路、形式和节奏,则取决于历史主体在关键节点的能动选择。在规律所开辟的可能性中,不同选择会使历史进程呈现出各异的具体面貌。然而,主体的选择并非主观任意性,而是受制于客观规律、历史条件及自身认识水平,并在社会实践中接受规律的检验和校正。符合历史规律的选择,能够有效推动社会沿正确方向前进;而违背规律的选择,无论一时如何强大,终将被历史的必然趋势所纠正。因此,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既深刻体现了历史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也生动彰显了历史主体能动选择的重要意义。

  社会的进步与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统一

  历史规律的客观运行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性底色”。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规律并非超验的“绝对精神”或抽象的“理性法则”,而是矛盾运动的客观产物。这是社会进步过程中非意志性的体现,社会基本矛盾运行规律规定着社会发展过程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趋势,进而规定着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言:“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同时,历史规律赋予这种社会进步方向规定性,历史的进步以不可逆的趋势进行,都是历史规律实现的形式。

  作为历史规律的实现载体和实践力量,历史主体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历史规律并非外在于人的“铁律”,而是人类实践活动中的客观趋势,其作用方向与人的解放紧密相连。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揭示:生产力提升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调整,最终打破束缚人发展的旧制度。资本主义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创造了无产阶级这一推翻自身、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主体。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揭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每一阶段都在扩大人的自由空间(尽管伴随矛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正是通过消灭剥削和异化,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历史的发展趋势表现为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统一。历史规律的实现过程与历史主体的发展过程,是相互促进、彼此成就的同构进程。历史规律所驱动的社会进步,表现为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和制度的演进更替。这为历史主体的发展创造了日益优越的物质基础、社会条件和精神空间。主体对历史规律的认识越深刻,实践能力越强,便越能自觉地推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有效加速社会进步的进程。马克思所揭示的人从“人的依赖关系”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向“自由个性”发展的三阶段,与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序列高度契合,正是这一辩证统一的生动体现。在这一进程中,自由并非对必然的摆脱,而是“被认识了的必然”,是历史主体在深刻把握并自觉运用规律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实现的自我确证和真正解放,并由此进一步推动社会向更高形态迈进。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江西新时代文明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编辑:王志强(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