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根脉”与“魂脉”的法治交融

——从“两个结合”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度创新

2026-04-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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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体例为“序言+7章”,7章包括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5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标志着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作为民族工作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基本法律,不仅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重大制度集成,更是“两个结合”思想在民族立法领域的深刻实践。它立足于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深厚底蕴,扎根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以法治形态呈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与马克思主义“魂脉”的交融互摄,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一、“魂脉”的制度性转化: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向国家意志的法治跃升

  “第一个结合”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解决的是“中国向何处去”的根本道路问题,构成我们党方法论上的伟大觉醒。《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正是这一结合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呈现,是将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深刻变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鲜明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这一重要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构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理论“魂脉”与根本遵循。如果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解决“民族平等”的制度基石,那么这部新法则是回应“民族融合”时代命题的法治创新,体现了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时代主题的治理升级。

  此前,我国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各地也进行了多部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法规的有益探索,但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领域尚缺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回应了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即从“管住”向“管好”、从“差别化支持”向“交融式发展”的治理升级。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核心理念,将“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系统规定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关键制度安排。

  这一立法过程本身,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深刻体现了“第一个结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到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法律草案,再到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每一个环节都确保了法律能够精准回应现实需求、凝聚人民意志。这一转化过程,不仅将党关于民族工作的主张与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紧密融合,更在制度层面完成了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范式跃升,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

  二、“根脉”的创造性转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智慧的法治新生

  “第二个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回答了“中华民族以何立世”的身份认同问题,致力于夯实民族共同体的文明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流淌着中华文明的基因密码,是“大一统”思想的现代法治转化,是“和合”哲学的规范性表达,是“德法并济”传统智慧的当代重构。

  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的“大一统”思想,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明“根脉”。从《礼记》的“天下大同”到“九州共贯”的政治实践,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追求包容、和谐、共生的价值理想,涵养着“多元一体”的内在格局与“美美与共”的文化精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予以法定化,并在序言中以浓墨重彩阐明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内在规律,正是对中华文明突出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深刻把握。它超越了西方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思维窠臼,不再将传统与现代、差异与同一简单对立,而是以辩证统一的哲学智慧,强调“共同性”与“交融性”的主导地位,同时尊重和保障“多样性”的合理存在,构建了一种基于“和合共生”理念的民族关系新叙事。

  尤为重要的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充分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第二章专设“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强调通过文化认同、价值引领来增强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在精神层面的深度融合。这种制度设计,实则是对中华文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思想的创造性转化。法治约束行为、划定底线,确保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教化涵养人心、增进认同,使“五个认同”内化为各族群众的情感共识和行动自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相关规定,使民族团结不再是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成为可感可触、可及可亲的精神家园。

  这一立法智慧,使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成为一部具有温度和人文关怀的法律。它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均衡发展,更关注精神层面的契合共鸣;不仅强调义务与规范,更高度重视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致力于让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所有民族。这种以人为本、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立法精神,正是中华文明民本思想的时代表达,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具体实践。

  三、交融的制度性力量:以法治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时代根基

  “两个结合”一脉相承又层层递进,共同塑造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独特品格——既坚守马克思主义的“魂脉”,又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魂脉”与“根脉”的有机交融。这种交融并非简单的并列呈现,而是贯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之中。例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五个认同”确立为法律原则,这一设计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认同、政治认同的理论逻辑,又深植于中华文化“家国一体”“天下一家”的伦理传统,实现了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法治统合。再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规定,既借鉴了现代社会动员的组织经验,又继承了中华传统“乡约”“社学”等基层治理智慧,使法治真正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

  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完善了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强调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我国民族法律制度体系的主干,其本身就蕴含着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共同繁荣的价值导向;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针对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任务,从“共同性”维度进行的制度补充与升华,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二者共同构成“差异与交融”的辩证统一,共同服务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大局。

  从宪法序言中“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概念的相互照应,到这部法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规律的深刻表达,现代中国的法治基础日益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等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意味着,民族事务治理已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引领”,从“阶段性帮扶”转向“制度性保障”,从“区域倾斜”转向“交融发展”。放眼世界,中国通过这部法律提供了一种基于文明对话与互鉴的共存范式——不是通过消弭差异来实现同质化,而是通过增进共同性来凝聚认同;不是通过强制同化来实现统一,而是通过法治保障来促进交融。

  “法者,治之端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两个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里程碑式成果。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它必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书写中华民族共同体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四川省协同研究基地研究员)

【编辑:赛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