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航自动驾驶产业行稳致远

2026-0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随着人工智能与交通产业深度融合,自动驾驶汽车正加速从测试验证迈向规模化应用。技术的快速迭代对法治保障提出了迫切需求,如何在中央立法与地方先行先试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当前行业与学术界热议的焦点。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学术界与业界代表。各方普遍认为,自动驾驶立法应结合技术发展阶段,明晰事权划分,构建兼顾安全底线与产业发展的协同立法体系。

  先行先试积累实践样本

  在我国,自动驾驶的法治探索已迈出地方实践的关键步伐。自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来,全国已有70多个城市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北京、上海、深圳等13个城市出台了自动驾驶相关促进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自下而上、多点开花的探索格局。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如地方对自动驾驶等新事物新业态作出相关规定,法工委认为这种探索是必要的,但应遵循法治原则、贯彻法治精神,并根据实践探索不断总结和完善,在上位法明确规定后及时调整。这为地方继续开展立法探索奠定了基调。

  “全球自动驾驶立法主要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模式。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应坚持以自下而上为主,地方先探索、中央后统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一级调研员苏奎表示,在立法事权划分上必须清晰:民事、刑事相关问题属于中央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明确;而在行政监管领域,中央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地方可以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管理规则。

  东南大学交通强国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健用“民主集中制”比喻中央与地方在自动驾驶立法中的关系。他认为,地方立法是“民主”层面的先行官,在中央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探索性尝试,将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反馈给中央;中央立法则是“集中”层面的最终方向,制定框架性、原则性的规范。二者是统一而非矛盾的关系,地方实践能为后续中央立法提供宝贵的现实参照,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

  地方的立法探索已初见成效。以广州为例,其构建的自动驾驶政策法规体系有效吸引了相关科创企业集聚,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然而,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地区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进程滞后于技术迭代,各地立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试点示范呈现“片段化”“盆景化”状态,难以支撑产业体系化、规模化发展。

  百度自动驾驶安全与政策首席专家吴琼结合行业观察提出,未来10—20年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期,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产品形态、规制方式都将持续变化。“当前,我们最迫切的需求是获得上位法的许可,让创新环境更有韧性,也让地方扩大试点有法可依。急需中央立法给出框架性、方向性的指导。”吴琼说。

  锚定产业发展安全底线

  如果说地方立法是“实践探路者”,那么中央立法就是划定安全底线、搭建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者”。明晰央地事权,让不同层级的立法各有侧重、协同发力,是破解当前立法困境、避免全国规则“碎片化”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郑飞曾带领团队编写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模范法)》一书,试图在吸收世界各国和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一部理想型的“自动驾驶汽车法”,从而为相关立法和学术研究提供重要参考。他认为,中央立法的核心职责是划定行业安全底线,聚焦产品准入、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若由地方各自为政,极易引发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产业跨区域发展。地方立法则应更侧重产业发展层面的具体探索,两者需协同互补。

  郑飞提到,当前我国正处于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的前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应充分考虑“以车为中心”的新规则,在底线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他也提醒,立法应避免“技术绑架法律”,不必过度拘泥于L0至L5的技术分级,可简化为以人为中心的辅助驾驶和以车为中心的自动驾驶两类,重点针对“乘客纯乘坐”和“人车可切换”两种自动驾驶模式设定规则,以保证法律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院长范冠峰认为,中央立法肩负五大核心任务。一是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定概念、市场准入条件和产品质量要求。二是在无驾驶员场景下,明确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的责任认定。三是协调交通、公安、工信等多部门职责,避免权力真空或冲突。四是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护的全国性规则。五是针对无人驾驶场景,完善交强险等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在新兴领域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但自动驾驶涉及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这些底线问题必须由中央立法来约束,哪怕初期只作较为宽泛的规定。”范冠峰说。

  央地协同推进立法

  受访学者普遍认为,自动驾驶立法的理想路径是央地协同、双向奔赴。“如果没有全国交通体系对自动驾驶应用场景的开放,中国自动驾驶难以在全球形成如今的影响力。”吴琼回顾,从最初北京、上海等地率先允许道路测试,到三部委出台全国性文件推动场景开放,再到各地纷纷立法试点,如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提上日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自下而上探索与自上而下设计的深度融合。央地协同推进立法,已成为产业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张健提出,自动驾驶作为新生事物,技术迭代快、路线多、场景不同需求不尽一致,中央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开展探索,是贴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务实选择。未来,地方立法应继续发挥“试验田”作用,为中央立法提供更多差异化场景下的实践经验;中央立法则应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全国性制度,同时为新技术、新业态留出发展空间。在苏奎看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需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地方在制定行政监管规则时,不能触碰属于中央事权的民事、刑事等法律红线;而中央在统筹立法时,也需充分考虑地方实践的多样性和灵活性,避免“一刀切”。

  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与交通产业融合的新业态,其立法进程正与技术发展、产业实践同频共振。学者们认为,唯有持续明晰央地事权,保持立法的前瞻性与包容性,让法治建设与产业发展同频、与技术迭代同步,才能真正以法治之力护航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行稳致远,推动我国在全球自动驾驶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未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地方立法的持续深化,一个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安全与发展并重的自动驾驶法治体系正加速成型。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吴楠

【编辑:刘颢婧(报纸)赛音(网络)】